永豐金租賃管理缺失不少,遭金管會重罰1000萬元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2017,4,11
永豐金租賃管理缺失,遭金管會重罰新台幣1000萬元。

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對子公司之監督管理,查有下列缺失事項,顯示永豐金融控股公司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與稽核制度,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規定: 
(一) 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 該公司之租賃子公司(永豐金租賃(股)公司)之海外子公司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td.(下稱GC公司)辦理授信業務,有下列違反授信5P原則與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該公司未有效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對子公司監督管理制度,違反金控集團風險控管及穩健經營之基本原則: 
(1) 對於未有實際營業之公司,GC公司董事會核給鉅額授信,超逾內部信用風險限額,且有董事兼任交易管理委員會委員審議授信案,缺乏監督牽制且不利發揮董事職能。 
(2) 未徵提借戶財務報表並落實徵信調查作業,違反內部作業規範。 
(3) 借戶無營業收入,卻提供自行開立之發票作為動用額度依據,未查證發票交易真實性。 
(4) 未確實審核借款用途,借款用途與資金流向不符。 
(5) 持續增加授信額度,未加強債權保障,反而更換擔保值不佳之擔保品。 
(6) 放寬核貸擔保設質條件,准予動撥資金後再補徵提擔保品,違反內部作業規範。 
(7) 借戶未依承諾如期進行還款計畫,GC公司未採債權保全措施,且未依批覆書條件向借戶收足補償金。 
2、 該公司對於子公司所提供之資料,未落實正確性檢核作業,致有資訊揭露錯誤之情事,影響公開資訊揭露正確性,該公司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二) 未落實執行內部稽核制度:該公司對子公司之缺失改善未確實追蹤覆查,未落實執行內部稽核制度。 
五、 裁罰結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千萬元罰鍰。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7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經金管會處罰後,如不予改正,金管會得對同一事實或行為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 
六、 其他:本案併請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就下列事項檢討具報: 
(一) 就租賃子公司之授信作業制度為整體性之檢討,且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暴險額度之管控制度應與該租賃子公司之風險承擔能力相符。 
(二) 全面整體檢討金控集團組織架構之妥適性,包括類如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td.等辦理融資業務之海外子公司存在之必要性及妥適性。 
(三) 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四) 為強化內部稽核功能,要求該公司稽核單位限期於一個月內擬具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後切實執行,以確認該金控公司及子公司現行風險管理機制是否已具備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並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進行有效查核。 
七、 本處分案相關缺失應依改善計劃限期完成,屆期未改善,將再予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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