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師生控國安局長、刑警,今在士林地院開庭
(本報訊)徐世榮教授和洪崇晏同學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 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私行拘禁、強制及誹謗等罪。今(23) 日中午於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第10庭進行準備程序庭, 自訴人徐世榮和洪崇晏及律師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皆準時出庭, 及近30人參與旁聽,但未見被告3人。
於法官確認自訴人兩人身份後,由律師向法官簡要說明提告內容, 及本案具有公眾性質之理由,法官對於案情未做任何詢問,僅就被告 3人戶籍資料,詢問自訴人可否取得補正, 及是否得知自訴狀中所述「不知名穿著警察制服」之人。
律師當庭表示法院應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確認被告身份, 及透過自訴人提供案發當日錄影之光碟查得「不知名」警察為何人, 而法官並無進一步表示,僅於紀錄完成後結束開庭。
自訴人及律師團對於被告3人皆未到庭表示遺憾, 自訴狀所載3人地址資料皆為工作地點, 法院應相當容易確認及將通知送達被告, 同時案發當日錄影資料充足,法院亦應可查得「 不知名穿著警察制服」之人, 因此自訴人及律師團期望於下次開庭時,法院能傳喚被告3人到庭, 以釐清此案之共犯及案情。
本案涉及人民於合法範圍表達言論時,遭受警方以暴力干擾、 強制終止自訴人行使憲法賦予之基本自由權利,自訴人並因此受傷, 及行動自由遭受限制。基此,本案已非只是個人刑事案件, 而為關乎因警察及國安局濫權違法行為, 產生人民基本權利受到嚴重侵害之後果, 法院及社會大眾須以更嚴謹之態度面對及關心此案之發展。
感謝大家撥冗參與開庭旁聽及表示關心,由永社發起之「 PR22號法庭觀察團」(http:// 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 2013/09/pr22.html)將持續關注此案, 邀請您加入觀察團一同參與關注及給予支持。
於法官確認自訴人兩人身份後,由律師向法官簡要說明提告內容,
律師當庭表示法院應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
自訴人及律師團對於被告3人皆未到庭表示遺憾,
本案涉及人民於合法範圍表達言論時,遭受警方以暴力干擾、
感謝大家撥冗參與開庭旁聽及表示關心,由永社發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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