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岱樺:啟動第8次修憲,徹底改善混亂窒礙
(本報訊)立法院於9月24日召開的國是論壇會議中,針對此前的馬王政爭,以及行政院長江宜樺堅持不道歉一事,立法委員林岱樺表示,如今的行政系統停擺,國會憲政改革的時機已達臨界點,應呼籲立即啟動第8次的修憲工程,以改善目前憲政混亂的情況。
林岱樺指出,如今台灣的憲政制度介於雙首長制、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的模糊地帶,雖號稱為「改良式的雙首長制」,但相較美國總統制中,象徵民意的國會權力得以伸展,以及法國雙首長制下,總統在行政權的行使上有完整編制的幕僚,且積極參與內閣總理事務,台灣的制度明顯淪為一種「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院長有責無權」之情況,台灣總統除外交權、國防軍事權外,在行政權上,卻無編制明確的幕僚,完全以黨領政、以5人小組黑箱作業;而且總統不須經立法院同意,便可對行政院院長行使任命權,又促使行政院長之權力來源於總統,但卻又必須對國會負責,使其在究竟是應該作為一個貼近民意的行政首長?抑或是總統御用的執行長呢?之間形成兩邊拉扯與徘徊。
時至今日,台灣的修憲歷程共經7次(修憲內容如下表),前7次修憲之主要目的,除其他政策條款的修正,以及於第2次修憲規定省長民選、第3次修憲明定總統、副總統直接民選、第4次修憲確定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以及省長和省諮議會議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等,乃針對行政機關外,其餘多數都是針對國民大會與立法院等國會的職權、任期與選舉方式進行修正,特別是第1次修憲規定第二屆國大、立委、監委應限期選出,便是為轄制萬年國代而修改之憲法,但第2次修憲卻改變監察院的「國會角色」,監委不再由選舉產生,改由總統提名,經國大同意任命之,隨著國大因第7次修憲而廢除,監察委員之任命同意權也轉交立法院,但如今監察院長王建煊卻大力支持馬英九違憲亂政之行為,監察院內之監察委員也出現批評監察院長的聲浪,造成監察院內部不合,為此,立法院便應收回監察院的監察權,讓監察權回歸國會,並根據大法官釋字585號所賦予立法院的調查權,使立法院的立法品質更為提升。
而且台灣作為一新興民主國家,第7次修憲時隔至今已間隔8年,為改變五權分立下,行政權責不符、憲政分際不明,導致如今憲政混亂、行政窒礙之情形,立法院便應即刻啟動第8次的修憲工程,以符合國情之方式,討論出台灣適合美國總統制、英國內閣制或法國雙首長制中的何種制度,藉此改造出權責相符、憲政分際明確的行政體系。
修憲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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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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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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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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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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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除臨時條款
(二)規定第二屆國大、立委、監委應限期選出,並重新訂定應選名額,奠定國會全面改選的法源。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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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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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國大職權:取消其選舉正副總統之權,增加其對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之人事同意權。國代任期減為4年。
(二)調整監院職權:改變監察院的「國會角色」,監委不再由選舉產生,改由總統提名,經國 (三)規定省長民選。 (四)充實基本國策內容:將許多重要政策入憲,如:重視環保生態、維護婦女、殘障者、山胞之權益等。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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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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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前兩次增修修文共18條,加以刪減合併為10條。
(二)國民大會設議長、副議長。 (三)確定總統、副總統的選出方式為直接民選,任期減為4年;罷免由國大提出,經原選舉人票決之。 (四)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族」。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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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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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之,不須再經立法院同意。
(二)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進行不信任投票,行政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三)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改由立法院提出。 (四)增加立委之名額:第4屆起為225人。 (五)精省:凍結省級選舉,省政府置省主席,省議會改為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均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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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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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長第三屆國代任期:至
(二)國代自四屆起,改以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方式產生。 (三)第四屆國代減為300人,自第五屆起再減為150人。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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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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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國大轉型為「任務型」機關,只有當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才選出國代,召集國大會議。
(二)將國大之重要職權,如人事同意權、罷免總統副總統提議權等,轉移給立法院行使。 (三)降低國代名額為300人,依比例代表制方式選出。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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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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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委席次減半:225
席減為
113 席。
(二) 延長立委任期:由3年改為4年。 (三)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四) 廢除國民大會: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改由公民複決;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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