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請重視私校法的修法
(本報訊)本日審議私校法重點有二:
1.私校董事會應否因該校接受政府一定補助,而增設公益董事或公 監察人?若應增設,兩者以何者為佳,其適當席次為何?
2.私立國中小目前若不接受政府補助,則依私校法第57條第四項 規定,自97年起,得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其招生方式、收費內容、 增班事項等都可不受相關法令限制, 此一條文在十二年國教實施之後, 因為免學費及直升等措施已改變其高中部性質,基於連帶影響, 應如何加以修正?
第一點之分析:
私校董事會應謀學校健全,因其為非營利性質之法人,第16條規定 「董事之間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可超過三分之一。」 所以私校董事會和企業之董事係以持股實力取得不同, 目前政府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獎勵私人興學:不僅在土地建物稅賦、 用地取得等給予協助,而且在學校財務之處理亦未以盈餘課徵稅收, 然而政府每年投入私立大專院校之補助,若加上教官之人事費用, 將近兩百億元,加上政府近年推動高中職免學費,每年約兩百億元, 共約四百億元,除非該大專院校自始放棄被補助, 該高中職放棄其學生被補助學費,否則政府不能只有支出, 沒有參與和監督。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102.03提供立委之法案評析, 對於本法修正中設置公益董事採取肯定的態度,且在手冊中第35、 36頁詳為敘述,本會對於政府迴避公共性,政院版19~1條仍主 張不痛不癢之公益監察人感到失望。 對照近日永達技術學院與崑山中學,不是因為董事中兄弟不合,就是 董事會越權干涉校務;其它學校的不當減薪、動輒廢系, 也經常由董事會先下指導棋。教職員被矇在鼓裡, 教育部因無人在董事會中,也無法即時瞭解,等到忍無可忍時, 只好訴諸媒體。
關於高中職免學費,第一次臨時會召開時,執政黨決定以家庭年收入 148萬為門檻,等於受惠人數約為總學生人數85%,但到了10 6年學生人數將小於目前之85%換句話說以目前的學費補助預算, 將足以涵蓋當年度所有學生, 未來取消補助學費家庭收入門檻將是遲早的事, 到時只剩下絕大多數免學費之學校及少數放棄補助、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5條第6項獨立招生之學校,這時免學費之私 校(或接近免學費)自當比照「準代用高中職」,政府應參與董事, 否則公私學校學費齊免,但私校管理依然故我, 任免校長職員不必接受公權力監督,不必接受民代質詢,顯失平衡。
即以目前設置公益監察人一億元之門檻而言,門檻也太高, 本會建議應以五千萬為界(約為補助1200人學費), 以設置董事向人民負責,立法院0627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時的附 決議即使改為「公益監察人,應以半數學校能適用為門檻」 請貴委員參照該附帶決議處理。教育部也應提出半數適用之門檻。
第二點
查今年六月三讀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5條第6項後段,已規範不受 學費補助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必須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故部份委員對私校法第57條 的提案, 直接主張將原來私立國中小招生不受限制擴大為私立高國中小, 將產生法律競合的問題。本會建議支持行政院版之條文, 將同一法人所設立的各級學校整體看待, 若完全沒有接受政府捐助或補助者,仍應給予最大招生自主空間。
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若接受捐助補助或接受高級中等教育法56條學 費補助後,其國中部、國小部不能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入學, 此一精神在第一次臨時會中已確定而有共識, 本次修法應在文字上正式修正。
本項修正理由在於:私立國中小若不受法令限制, 而採甄選或考試招生,則形同可以在入學時篩選學生表現, 從上游違背全民教育精神,造成對學生零拒絕的公立國中更不利, 到了高中再進行封閉性直升入學,又接受政府學費補助, 將明顯造成公共利益的不當分配,故招生不受法令限制(含高級中等 教育法)應跼限於「同一法人完全未接受補助、捐助或學費補助者。 」此種特例應為人民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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