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唐山:對法官問責,修法促把關


(本報訊)近日爆出特偵組為偵辦100年特他字第61號案,竟然以「同一案號」竟持續不中斷地連續監聽533天,其間以擴線監聽、續行監聽等監聽與本案無關者,甚至監聽立法院總機長達近4個月而特偵組這些違法濫權監聽行為,都是檢察總長黃世銘一再強調經法院核准的「合法監聽」,造成監聽實務合法掩護非法情況嚴重,臺灣淪為特務治國的威權時代,民主法治大倒退。
立委陳唐山指出,經法院核准的通訊監察2008年到2012年,分別是6萬、7.4萬、9.2萬、9.9萬、10.2萬件,不僅核准件數逐年增加﹔而且根據司法院統計通訊監察書核可率觀察,從20071211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施行起開始1個月間,尚能秉持憲法保障祕密通訊自由之基本原則,妥適審查每一聲請通訊監察案件,各法院共受理聲請通訊監察案件全部核准率僅53.66但到20084月增為66﹪,20099月增為74﹪,2011年增為83﹪,特偵組聲准率更高達97.59﹪(162/166),顯見5年來法院審查核准通訊監察聲請嚴謹度每況愈下。
立委陳唐山認為,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施行後,通訊監察(監聽),必須經過檢察官、法官之層層把關,對於人民通訊自由更有保障。實則監聽實務運作仍有諸多缺失,尤以違法濫權監聽情況最為嚴重,實因法院法官淪為形式審核,導致該法設計「監聽的法官保留」形同棄守,控訴者角色與裁判者角色的相互吞併,使客觀公正的審查者反成違法監聽背書者,對於人民通訊自由反而危害更甚。
立委陳唐山表示,本次修法重點有﹕首先,應強化法院把關責任,增訂法院審查程序,明定通訊監察聲請未經釋明、不合法定程序或不備理由者,法院應予以駁回。其次,針對法官違法核發者處以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第三、違法監聽實質為「竊聽」,除應追究違法責任外,違法監聽所得資料亦應依法銷毀且不得流用,絕無例外。另基於通訊監察最小侵害與最後手段原則,與通訊監察目的無關者,即使經由合法監聽所得資料,亦應禁止洩漏與流用。第四、同一案件通訊監察無限擴張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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