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執法一視同仁


 (臺北訊)勞動局指出,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事業單位如有違反第7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其賦予主管機關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之權限,而勞委會也因應此項規定,作出4項公布原則如下:「1、違害勞工權益,情節重大者。2、限其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3、勞動專案檢查。4、其他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勞動基準科葉科長建能表示,遇有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時,均按照上述法令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公布原則辦理,以保障勞工之權益,並不會因為事業單位是否為公務機關而有差異。
  葉科長亦特別呼籲,事業單位針對與勞工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應按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一旦有違反之情事,除將被處以2萬至30萬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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