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郭錦龍,涉貪判10年

【裁判字號】100,訴,724
【裁判日期】1020128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錦龍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31 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蒞追字第6 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錦龍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十三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
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肆年。偽造之「劉楊銀菊
」、「劉永富」署名各壹枚均沒收。
其餘被訴侵占公有財物部分均無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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