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乃仁、洪奇昌台糖案,他們的指控

(本報訊)早上10時在台大校友會館,林濁水、賴清德、王拓和當事人洪奇昌,他們為此案舉行記者會,對台糖售地案特別說明:春龍公司順利取得這32筆土地,特意為該公司量身訂做,指示修改台糖土地買賣交換要點。更離譜的是,這32筆土地市價78千萬,承辦人建議87千萬出售,吳乃仁竟然裁示以底價62千萬標售,最後93824日春龍公司如願取得這32筆土地,台糖公司因此損失了25千萬的收入。而這25千萬,加上台糖還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16千萬,台糖總共損失41千萬。因此吳乃仁構成背信罪,而洪奇昌則為共同正犯,分別遭到判刑。吳乃仁、洪奇昌被台中地方法院認定賤賣台糖土地,以背信罪分別遭到310個月,24個月,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這一個判決本質上是一個邪惡的集團性犯罪,利用曲解整個事件,捏造一個故事,最後羅織罪名。

捏造故事
    台中地方法院於判決書中指稱92年時,春龍公司要求價購台中縣霧峰鄉柳樹㓓段32筆土地,作為工業區開發使用。當時,台糖公司土地處分的原則為「只租不售」,因此拒絕春龍公司的請求。未料,9257日,和吳乃仁同屬民進黨且長期交好的洪奇昌,帶著春龍公司拜會吳乃仁之後,吳乃仁隨即同意「轉租為售」,且為了讓春

若真如同檢察官和法官所言,「只租不售」是台糖土地處分的原則,吳乃仁還因為洪奇昌的關說把土地賤賣,讓台糖損失了25千萬,那吳乃仁和洪奇昌確實該關也該賠,但事實是這樣嗎?

一、            根本沒有「只租不售」的原則。
民國89年,台糖便制定了土地買賣交換作業要點,而台糖公司在二審定讞後,才肯提供給立法院的資料顯示,台糖90-93年間,出售了了大筆的土地。
年度
科目
筆數
90
出售土地
290
91
出售土地
142
92
出售土地
347
93
出售土地
565

另外根據審計部的決算資料也可以佐證
年度
科目
金額
90
出售土地盈餘
409
91
出售土地盈餘
63億餘元
92
出售土地盈餘
648千餘萬
93
出售土地盈餘
7572百餘萬元
針對春龍公司要求價購這32筆土地的要求,台糖公司內部在92427日,曾經由承辦上了一個簽呈,認為價購「不可行」,若要處分這32筆土地必須採用公開標售的方式。9257日,洪奇昌才拜會吳乃仁。既然台糖公司內簽中,本來就有公開標售的建議,何來「轉租為售」?檢察官和法官更惡毒的是,明明是「價購」的要求不可行,硬是要移花接木為「售地」不可行,如果不是國文程度太差,那一定是別有居心的曲解公文內容。
二、            土地價格誰決定的
台糖公司土地估價的標準作業流程為:初估--複估---董事會決議,而這32筆土地是經由台糖月眉廠初估,虎尾廠複估。月眉廠在初估時,經與會成員多數決同意通過,以接近平均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30元估價,而後虎尾廠複估的金額較月眉廠還低,最後台糖公司第25屆第20次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月眉廠評估之地價,核定底價為623874730元。檢察官和法官所謂的「市價78千萬」,「承辦人建議87千萬」,從頭到尾,根本不是台糖正式土地估價程序中的結論,所謂賤價出售,毫無任何事實根據。更何況,所有的證人供詞均指出,地價評估過程中,吳乃仁沒有任何指示。
三、            土地價格能不能改
32筆土地是在93824日出售,而吳乃仁早在921230日卸任台糖董事長,地不是吳乃仁賣的,卻要吳乃仁承擔所有的責任,這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嗎?台糖公司內部有一個控管的機制,土地核定底價後六個月,如果沒有人買,必須重新查核地價,看要不要調高價格,或乾脆不賣了。這32筆土地在93428日六個月到了,因此月眉廠在93611日簽了一個「土地延長買賣有效期限申請單」給台糖總公司,認為地價並無明顯的變動,原先核定的地價不需要調整

四、            土地是誰賣的?
93630日,在總經理魏巍決行下,同意維持原核定的底價,並延長買賣期限,最後才在93924日完成出售。也就是說,地是魏巍賣的,價格是他重新核定的,若台糖有任何損失是在他手上完成的,結果卻是吳乃仁抓去關,錢要由吳乃仁來賠,整個審判過程,魏巍也不用出庭交代,天底下哪有這種便宜的道理?

更離譜的是,針對這部份,檢察官洪家源在起訴書中直接說「所有的量身訂做跟壓低底價都已經在吳乃仁的計畫範圍,即使換了負責人也是一樣的結果……」,難道檢察官天縱英明,從天得知魏巍是遭到吳乃仁威脅利誘,身不由己,才把地賣出去嗎?

        同樣的,洪奇昌是因為選民請託,在9257日,唯一的一次拜會台糖,拜會吳乃仁,之後針對這件事情和台糖間沒有任何互動,而地是93630日魏巍決定要賣的,洪奇昌也沒有再次因為這件事情去拜會魏巍,將洪奇昌列為背信罪共同正犯毫無道理。
五、            怎能把土地增值稅列為損失

土地買賣,賣方本就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將這32筆土地的土地增值稅1.6億列為台糖公司的損失,那請同案的檢察官洪家源應針對台糖歷任董事長、總經理求償,凡是他們出售土地有繳交土地增值稅,都造成了台糖損失。


總結以上荒謬的破綻,我們不得不認為這整個判決,是一場精心設計卻又荒謬不堪、破綻百出的劇碼,令人不得不懷疑,這是強大外力介入之下的系統性、集團性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結果。如果就這個判決的邏輯,那奉勸未來所有的立法委員都不要處理選民服務了,因為哪一天,當強大的外力看你不順眼的時候,所有單純處理選民陳情的過程,都可能被改編、羅織成犯罪的結果。
 大事記
日期
事項
備註
89.05
台糖公司增訂「土地買賣交換作業要點」

90.03.28
廢止85年所訂定「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91.04.28
吳乃仁擔任台糖董事長

92.04.27
台糖公司內部簽呈建議該32筆土地價購不可行,但可以採取公開標售的形式處分

92.05.07
洪奇昌拜會吳乃仁

92.09.30
台糖月眉廠召集土地評估小組,針對霧峰工業區32筆土地進行地價評估,通過以接近平均公告現值之每平方公尺3130元估價
相關證人均陳述吳乃仁並未對土地評估小組核定地價有任何指示。
92.10.28
台糖公司第25屆第20次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評估之地價,核定底價為623874730
董事會均有錄音記錄
92.12.30
吳乃仁卸任台糖董事長職務

93.04.28
台糖內部控管機制,六個月內土地若無標售,必須重新評估底價是否合乎市價。93.04.28期限截止,必須重新進行評估,而經各級承辦重新評估,仍維持原公開標售政策、原定底價。

93.06.11
台糖公司承辦提出「土地買賣延長地價有效期間申請單」
1、市價並無明顯變動,繼續 
辦理公開標售,原來地價
延長有效期間。
2、霧峰地區專業代理人表
示,934月附近土地
成交價格為每平方公尺
2420元。
3、延長期限係由台糖公司
總經理魏巍決行。
93.08.24
公開標售

95
開始調查

98
本案起訴

101.02.29
一審判決

102.02.23
民事庭要求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助查估底價

102.03.13
二審駁回上訴,本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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