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嘉琪告一銀蔡慶年,勝訴定讞
圖:遭員工告訴的一銀董事長蔡慶年。
【裁判字號】100,勞上,124 | |||||||||||
【裁判日期】 | 1011108 | ||||||||||
【裁判案由】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
【裁判全文】 |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勞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吳嘉琪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被 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16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並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仟零捌拾壹元,及應自民國一百
年一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一日給付上訴人新
臺幣肆萬捌仟零玖拾壹元,暨自各期月份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上訴人
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仟元、到期部分每期以新臺幣
壹萬陸仟元為被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以新
臺幣仟零捌拾壹元、到期部分每期以新臺幣肆萬捌仟零玖拾壹
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上訴人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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