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缺的「兩公約」、消失的「罷工權」?!
勞陣:政府「蓄意」剝奪勞工罷工權,立院應立即補正,還給勞工罷工權
(本報訊) 經過民間團體多年的努力,立法院終於在今年3月31日審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批准案,並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而馬英九總統亦於5月14日假台北賓館盛大舉行簽署儀式,完成了我國批准兩公約的程序。台灣勞工陣線表示,雖然聯合國礙於中國的壓力,瞞頇無理的拒絕存放台灣的批准書,但由於政府批准兩公約乃是對人民的一項承諾,且立法院亦已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因此,民間團體將成立「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持續監督政府落實兩公約的精神。
然而,包括勞工、人權、性別及法律專業團體共同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赫然發現馬總統簽署的兩公約有極為嚴重的疏漏,其中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版本中明定勞工「有罷工權」的內容憑空消失,台灣勞工陣線表示:「從行政院、立法院,以及最後簽署的馬英九總統都沒有發現這個嚴重錯誤,顯見政府這是政府「蓄意」的漏列,剝奪台灣勞工的基本人權,對於勞工實行集體爭議的權利極不尊重,勞工陣線除表達嚴正的抗議,並要求立法院及總統府立即提出補救,還給勞工罷工權。
勞陣發現,在聯合國的中、英文版本當中的第八條第D項(Article 8.d):「The right to strike, provided that it is exercis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aws of the particular country」(聯合國中文網站譯為:「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在行政院送立法院、立法院三讀通過及馬總統簽署的台灣官方正式版本中憑空消失。就此,我們不願去揣測到底是那一個環結出現問題,但整個政府對於兩公約的漫不經心讓人錯愕,更讓人質疑馬英九總統簽署及落實兩公約的誠意。勞陣及表示,必須要有人為這項錯誤負起政治責任,並立即予以積極補救。
此外,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然而,根據甫於6月5日修正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卻已有明顯違反兩公約規定「有罷工權」的條文。這次的修法增訂了「明定禁止及限制罷工權規範」(第54條),包括禁止教師及國防事業罷工,以及自來水、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及證券等金融事業等限制罷工。」,顯現政府「邏輯一致」的將勞工的罷工權視為洪水猛獸,更是政府「蓄意」漏列上開第八條D項的鐡證。因此,勞陣及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籌備處有以下幾點要求:
政府應對簽署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漏列勞工「有罷工權」的疏失向所有勞工道歉;
立法院應於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正式生效以前,立即補正《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當中「有罷工權」的嚴重疏漏;
勞委會應立即依兩公約施行法針對各項勞動法規及措施當中違反兩公約精神的規定,提出檢討及修訂版本,其中包括「新勞資爭議處理法」當中限制或禁止罷工之違憲及違反兩公約的條文。
縱觀兩公約的內涵,與勞工基本權益相關之條款甚多,包括歧視禁止、職業自由、合理生活水平、自由結社、社會保險保障、母性保護,以及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等面向,雖與其他國際勞工公約之規定一致,而國內亦有相關勞動法規規範相關保障(護)。而司法院釋字三二九號解釋意旨,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締結之條約,其位階等同於法律。因此,勞陣將於近日舉辦兩公約與國內勞動法制研討會,並成立特別小組檢視國內相關勞動法規中抵觸兩公約之內容,以及結合其他民間團體共同成立「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籌備處」,嚴格監督政府落實兩公約及其施行法。
(本報訊) 經過民間團體多年的努力,立法院終於在今年3月31日審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批准案,並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而馬英九總統亦於5月14日假台北賓館盛大舉行簽署儀式,完成了我國批准兩公約的程序。台灣勞工陣線表示,雖然聯合國礙於中國的壓力,瞞頇無理的拒絕存放台灣的批准書,但由於政府批准兩公約乃是對人民的一項承諾,且立法院亦已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因此,民間團體將成立「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持續監督政府落實兩公約的精神。
然而,包括勞工、人權、性別及法律專業團體共同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赫然發現馬總統簽署的兩公約有極為嚴重的疏漏,其中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版本中明定勞工「有罷工權」的內容憑空消失,台灣勞工陣線表示:「從行政院、立法院,以及最後簽署的馬英九總統都沒有發現這個嚴重錯誤,顯見政府這是政府「蓄意」的漏列,剝奪台灣勞工的基本人權,對於勞工實行集體爭議的權利極不尊重,勞工陣線除表達嚴正的抗議,並要求立法院及總統府立即提出補救,還給勞工罷工權。
勞陣發現,在聯合國的中、英文版本當中的第八條第D項(Article 8.d):「The right to strike, provided that it is exercis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aws of the particular country」(聯合國中文網站譯為:「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在行政院送立法院、立法院三讀通過及馬總統簽署的台灣官方正式版本中憑空消失。就此,我們不願去揣測到底是那一個環結出現問題,但整個政府對於兩公約的漫不經心讓人錯愕,更讓人質疑馬英九總統簽署及落實兩公約的誠意。勞陣及表示,必須要有人為這項錯誤負起政治責任,並立即予以積極補救。
此外,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然而,根據甫於6月5日修正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卻已有明顯違反兩公約規定「有罷工權」的條文。這次的修法增訂了「明定禁止及限制罷工權規範」(第54條),包括禁止教師及國防事業罷工,以及自來水、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及證券等金融事業等限制罷工。」,顯現政府「邏輯一致」的將勞工的罷工權視為洪水猛獸,更是政府「蓄意」漏列上開第八條D項的鐡證。因此,勞陣及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籌備處有以下幾點要求:
政府應對簽署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漏列勞工「有罷工權」的疏失向所有勞工道歉;
立法院應於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正式生效以前,立即補正《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當中「有罷工權」的嚴重疏漏;
勞委會應立即依兩公約施行法針對各項勞動法規及措施當中違反兩公約精神的規定,提出檢討及修訂版本,其中包括「新勞資爭議處理法」當中限制或禁止罷工之違憲及違反兩公約的條文。
縱觀兩公約的內涵,與勞工基本權益相關之條款甚多,包括歧視禁止、職業自由、合理生活水平、自由結社、社會保險保障、母性保護,以及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等面向,雖與其他國際勞工公約之規定一致,而國內亦有相關勞動法規規範相關保障(護)。而司法院釋字三二九號解釋意旨,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締結之條約,其位階等同於法律。因此,勞陣將於近日舉辦兩公約與國內勞動法制研討會,並成立特別小組檢視國內相關勞動法規中抵觸兩公約之內容,以及結合其他民間團體共同成立「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籌備處」,嚴格監督政府落實兩公約及其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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