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公正才不會內耗—管案的省思!】----蘇煥智
教育部長吳茂昆日前主導了「拔管」決議,並再次駁回了台大臨時校務會議的要求速聘的意見,並且再次發文要求台大重啟遴選,關於這些事情,我已經於先前多次撰文表示,教育部在最後採取的利益迴避原則適用的方向大致正確,但是敎育部在利益迴避的法律意見前後不一,並未給予合理交代;而且適用法條依據採用行政程序法卻也引發新的適用法律的爭議。
尤其吳茂昆部長本人近日來被爆出的種種爭議,不僅未讓焦點置於管案身上,反而影響教育部處理管案的正當性,以及英頼政府執法差別性對待及公正性的質疑。
一丶敎育部前後法律見解不一問題?
針對遴選委員蔡明興(台灣大哥大的副董事長)對於候選人管中閔(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是否構成「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的利益迴避原則之適用?以及是否僅有其他校長候選人才能夠提出檢舉?是這一次台大校長遴選案的爭議焦點。
針對遴選委員蔡明興(台灣大哥大的副董事長)對於候選人管中閔(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是否構成「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的利益迴避原則之適用?以及是否僅有其他校長候選人才能夠提出檢舉?是這一次台大校長遴選案的爭議焦點。
(一)敎育部先要求台大修改作業細則第九條:
原來台大「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是依據台大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的規定,除規定「候選人得提出舉發」外,也規定遴選委員得主動提議,經遴選委員會議決。但教育部卻要求台大必須修改「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刪除遴選委員主動提議,以符合敎育部所頒布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所規定。
原來台大「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是依據台大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的規定,除規定「候選人得提出舉發」外,也規定遴選委員得主動提議,經遴選委員會議決。但教育部卻要求台大必須修改「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刪除遴選委員主動提議,以符合敎育部所頒布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所規定。
(二)敎育部三位遴選委員背書台大1/31遴選委員會的意見:
由於利益迴避原則是一個程序正義的公益原則,基於程序正義的公益原則,理論上「候選人得提出舉發」,並不代表其他一般人不能檢舉,或遴選委員會不能主動調查。
由於利益迴避原則是一個程序正義的公益原則,基於程序正義的公益原則,理論上「候選人得提出舉發」,並不代表其他一般人不能檢舉,或遴選委員會不能主動調查。
可惜1月31日台大遴選委員會作出「祇有校長候選人才能舉發」的法律解釋時,敎育部本身具有行政法規解釋權,不但沒有即時予以更正法律解釋錯誤,反而三位教育部派出的遴選委員包括姚立德、鄭瑞城與鄭秀珍三位委員也在元月31日的遴選委員會背書台大遴選委員會的意見。當台大遴選委員會發言人宣稱全部遴選委員會一致的法律見解時,教育部及教育部三個遴選委員均沒有表示異議。也沒有提出不同意的法律見解。
(三)敎育部從1月5日到4/27前從未表達不同法律意見:
而當台大遴選委員會宣稱祇有候選人才能提出舉發的法律見解後,敎育部一直沒有否定這種法律見解,而直到4/27才正式表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為由駁回這次遴選結果。
而當台大遴選委員會宣稱祇有候選人才能提出舉發的法律見解後,敎育部一直沒有否定這種法律見解,而直到4/27才正式表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為由駁回這次遴選結果。
教育部有責任也有權力針對系爭的利益迴避原則儘快提出權威性的法律解釋,但竟然拖了三個多月未公開針對台大遴選會有關利益迴避原則的法律見解,提出對或錯的明確立場,這已經算是嚴重的失職,也是造成今天社會爭議丶動盪不安的關鍵。除了敎育部該受嚴厲譴責外,英頼政府的領導能力也受到嚴重的質疑,而且被嚴重懷疑是政治性的干預。
(四)未懲罰相關失職人員,難令人信服!
敎育部處理管案,犯了以上嚴重的曲解法令缺失,拖延法律解釋爭議,造成社會衝突動盪,除了潘文忠不明不白拍拍屁股走路外,而其前後立場不一,竟然沒有人受到處罰,當然難以服人。
敎育部處理管案,犯了以上嚴重的曲解法令缺失,拖延法律解釋爭議,造成社會衝突動盪,除了潘文忠不明不白拍拍屁股走路外,而其前後立場不一,竟然沒有人受到處罰,當然難以服人。
二丶吳茂昆是否侵害東華大學專利?
此外敎育部長吳茂昆甫上台不久,就被爆發校長任內2015年9月在美國成立美國師沛恩公司,是否侵害東華大學專利的爭議。
此外敎育部長吳茂昆甫上台不久,就被爆發校長任內2015年9月在美國成立美國師沛恩公司,是否侵害東華大學專利的爭議。
(一)吳茂昆任東華大學校長時,以師生共同研發的「綬草」(又名清明草)萃取技術,而該項技術早在2014年3月即由主要發明人生物系敎授翁慶豐以東華大學名義向美國提出申請專利。2015年3月在台灣也以東華大學名義,提出申請專利。
但吳茂昆等人卻於2015年9月在美國開設美國師沛恩公司,在未經東華大學同意轉讓的情形下,即以該公司名義將此一技術向中國丶美國丶歐盟丶日本申請專利,而校方並不知情。這就涉及是否侵占東華大學專利技術問題。
(二)2015年12月東華大學將綬草萃取相關技術專屬授權給麗台科技公司,技轉金150萬元,吳茂昆、翁慶豐丶史閔元、謝蕙雯各分得95000元技轉利金。但吳茂昆等人竟於2016年8月以謝蕙雯為負責人成立台灣師沛恩公司,並進駐東華大學育成中心。同時該公司在未經東華大學的正式授權,竟於其生產的産品上使用東華大學的技術並標示專利字號,顯然有侵害專利權的問題。該公司於2017年年初向東華大學申請綬草專利權讓與,但東華大學因與麗台科技公司已有專屬授權,而並未同意。2017年12月該公司再度向校方申請技轉,校方今年3月再度駁回。
(三)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侵占丶背信、侵害專利權疑雲罩頂:
吳茂昆部長是低溫超導的專家,但並非生物科技專長;但他曾擔任國科會主委一職,對於研發智慧財產權制度按理應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雖然他對協助東華大學綬草研發團隊應該有一定的貢獻,但對於科研成果的分配體制應該有一定的了解,竟然涉及校長本身監守自盜學校研發成果的倫理問題,實在是令人感到非常遺憾!目前本案已經由監察院及司法單位調查偵辦中。但由於吳茂昆接任敎育部長必需處理台大校長遴選案爭議,而使得東華大學綬草專利爭議提升到抬面上,可以說是自跳火坑。
不過行政院對於敎育部長陷入監守自盜的專利技術侵占倫理問題,不應該自身事外,應該儘速調查清楚,並採取必要的處置,否則將嚴重傷害政府的公信性。
不過行政院對於敎育部長陷入監守自盜的專利技術侵占倫理問題,不應該自身事外,應該儘速調查清楚,並採取必要的處置,否則將嚴重傷害政府的公信性。
三丶找回公正才不會內耗,台灣才有希望:
台大校長遴選案,迄今社會嚴重撕裂,是非對錯各説各話,真正的關鍵在於政府缺乏法治能力及法治公正的態度。行政部門缺乏法治能力是因為行政高位者一貫的恣意,以及行政救濟體制(訴願及行政訴訟)效果不彰,這是本次司法改革理應關注的重點,但可惜似乎沒有受到重視。至於公正的態度,則是執政者面對各項重大的政治社會爭議該有的格局,可惜台灣社會長期陷入黨派惡鬥,無論黨與黨之間的互鬥,抑或黨內派系的惡鬥,都已經把客觀公正摧毀殆盡。
找回公正客觀,臺灣才能避免內耗,也才會有希望!
參考資料:
教育部對台大校長遴選結果之說明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
吳茂昆大陸申請專利爭議淺析
https://udn.com/news/story/6871/3119519
https://udn.com/news/story/6871/3119519
蘇煥智:利益迴避,候選人才能提出,合理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201/1290333/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201/129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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