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疏失噵至法官誤判 國防部遭到監察院糾正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2018,5,26】
國防部對檔案毫無認識,疏忽、佚失不少叛亂案的重要檔案,甚至誤將同名同姓之
國防部69年6月30日修訂之「國軍案卷管理手冊」明定叛亂案件係屬永久保存檔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隸屬國防部)於73年至74年間實施「一清專案」,陳訴人遭以叛亂罪逮捕,惟其逮捕、移送與羈押等相關檔案,國防部未依前開規定妥善保存,反而佚失相關檔卷,經本院調查,另有37件有類此情形,足徵國防部未依規定確實保存一清專案期間之叛亂案件檔案,致民眾無從瞭解其遭逮捕、移送與羈押等經過,其聲請賠償均遭法院駁回;91年間後備司令部(現後指部)於花蓮地院向其調取陳訴人刑事案卷時,該部竟誤送同名同姓之他人案卷,致花蓮地院法官誤為判決,核有嚴重違失
(六)綜上,國防部69年6月30日修訂之「國軍案卷管理手冊」明定叛亂案件係屬永久保存檔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隸屬國防部)於73年至74年間實施「一清專案」,陳訴人遭以叛亂罪逮捕,惟其逮捕、移送與羈押等相關檔案,國防部未依前開規定妥善保存,反而佚失相關檔卷,經本院調查,另有37件有類此情形,足徵國防部未依規定確實保存一清專案期間之叛亂案件檔案,致民眾無從瞭解其遭逮捕、移送與羈押等經過,其聲請賠償均遭法院駁回;91年間後備司令部(現後指部)於花蓮地院向其調取陳訴人刑事案卷時,該部竟誤送同名同姓之他人案卷,致花蓮地院法官誤為判決,核有嚴重違失。
國防部對檔案毫無認識,疏忽、佚失不少叛亂案的重要檔案,甚至誤將同名同姓之
叛亂案移送花蓮地院,讓法官作出錯誤的判決,影響當事人的權益,監察院日前糾正國防部,要求該部檢討,糾正文如下:
壹、被糾正機關:國防部。
貳、案 由:國防部未依規定保存叛亂案件檔案,反佚失相關檔案,致民眾無從瞭解其遭逮捕、移送與羈押等經過,嗣後向法院聲請賠償均遭法院駁回。91年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向當時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調取陳訴人刑事案卷時,該部竟誤送同名同姓之他人案卷,致該院法官誤為判決,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據訴,渠於74年3月間因遭花蓮縣警察局羅織叛亂罪,嗣於同年7月間不起訴處分,惟未依法釋放,反將渠解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泰源)總隊管訓,涉有違失等情」案,經調閱國防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下稱後指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市戶政事務所等機關卷證資料,並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2日、8月23日諮詢專家學者,及106年5月16日、11月15日詢問陳訴人、106年10月31日詢問承審法官,嗣於107年1月19日詢問國防部、警政署、司法院刑事廳等機關人員,發現國防部就檔案保管確有未當,應予糾正促其注意改善。茲臚列事實與理由如下:
國防部69年6月30日修訂之「國軍案卷管理手冊」明定叛亂案件係屬永久保存檔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隸屬國防部)於73年至74年間實施「一清專案」,陳訴人遭以叛亂罪逮捕,惟其逮捕、移送與羈押等相關檔案,國防部未依前開規定妥善保存,反而佚失相關檔卷,經本院調查,另有37件有類此情形,足徵國防部未依規定確實保存一清專案期間之叛亂案件檔案,致民眾無從瞭解其遭逮捕、移送與羈押等經過,其聲請賠償均遭法院駁回;91年間後備司令部(現後指部)於花蓮地院向其調取陳訴人刑事案卷時,該部竟誤送同名同姓之他人案卷,致花蓮地院法官誤為判決,核有嚴重違失
(一)按國防部69年6月30日修訂之「國軍案卷管理手冊」第七章第二節、十四、(一)規定:「左列業務項目為永久保存類:……3.叛亂案件及刑滿開釋強制工作保外就醫死亡。」
(二)據警政署及後指部查復,「一清專案」係73年間,鑒於各幫派犯罪組織發展,治安不佳,爰於同年4、5月間辦理不良幫派自首登記,惟成效不彰,故於同年11月12日18時起至74年11月30日期間實施「一清專案」,由當時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下稱警備總部,隸屬於國防部)主導規劃,督導各縣(市)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辦理。實施方式係各縣(市)警察局蒐證「一清專案目標」後,報警備總部(或其所屬北、中、南、東部四個地區警備司令部),並依當時「懲治叛亂條例」中之「擾亂治安」叛亂罪嫌,由軍事檢察官核發「拘票」予以拘提到案,拘提到案後,一律解送前警備總部(或其所屬北、中、南、東部四個地區警備司令部)羈押偵辦。
(三)本院向國防部調取陳訴人之「一清專案」相關檔案時,後指部先後以106年2月15日國後督法字第1060002555號函、同年3月14日國後督法字第1060003999號函表示:並無陳訴人「一清專案」相關檔案,僅有與陳訴人同名同姓之「一清專案」相關檔案等語。本院調閱花蓮地院91年度賠字第6號案卷內資料顯示,僅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74年7月1日市警刑字第6421號矯正處分書、花蓮縣警察局74年7月2日花警機刑字第1602號函,即僅存花蓮縣警察局以陳訴人素行不端、流氓所為之矯正處分及移送矯正處分函,卻無其先前遭逮捕、移送、羈押及不起訴處分等案卷。因此,陳訴人應於74年間因警備總部實施「一清專案」,遭花蓮縣警察局以「懲治叛亂條例」之「擾亂治安」叛亂罪逮捕,後移送東部地區警備總部羈押,嗣該部於不明日期對其作成不起訴處分,再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於同年7月1日對其作成矯正處分。然警備總部就陳訴人逮捕、移送、羈押及不起訴處分等相關檔案,竟付之闕如,僅存與陳訴人同名同姓之「一清專案」檔案,足徵當時隸屬國防部之警備總部,對於「一清專案」相關檔案保存未盡確實,致陳訴人「一清專案」相關檔案已佚失無存,影響其後續行使賠償權行使及瞭解其遭逮捕經過。
(四)此外,花蓮地院91年度賠字第6號案卷內顯示:該院當時曾向後備司令部(現後指部)調取陳訴人一清專案時期案卷,該部以91年5月27日(九一)法沛字第1618號函復花蓮地院:「檢送陳00叛亂案卷三宗。」實則該部係誤將同名同姓之陳00案卷檢送花蓮地院,復因花蓮地院承審法官陳00未確實核對所送檔卷與陳訴人是否一致,使陳訴人僅獲賠償15日,其餘108日則未獲賠償,可見後指部亦未核對花蓮地院所需檔卷為何人,逕以高雄陳00檔案當作花蓮陳00檔案檢送花蓮地院。
(五)另查,自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於84年1月28日公布施行後,該時期遭治安機關以叛亂罪逮捕者,得依該條例向各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經本院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下列判決書內容,同屬戒嚴時期一清專案遭以叛亂罪逮捕、羈押者,經各地方法院向當時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調取各該被告當時一清專案相關檔案,經該部查復「無相關檔案資料」,致各該被告無從瞭解其遭逮捕、移送經過等且無從據以聲請賠償情形,均遭法院判決駁回聲請(請求),合計37筆,茲表列如下: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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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簡稱 |
裁判字號 |
1 |
基隆地院 |
92年度賠字第155號 |
2 |
92年度賠字第1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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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3年度賠字第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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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94年度賠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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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臺北地院 |
92年度賠字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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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94年度賠更(三)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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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北地院 |
91年度賠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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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91年度賠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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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竹地院 |
90年度賠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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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92年度賠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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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93年度賠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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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臺中地院 |
90年度賠更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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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91年度賠字第14號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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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91年度賠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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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92年度賠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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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93年度賠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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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96年度賠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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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南投地院 |
94年度賠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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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雲林地院 |
91年度賠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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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嘉義地院 |
92年度賠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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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92年度賠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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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臺南地院 |
91年度賠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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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93年度賠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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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94年度賠更(一)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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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高雄地院 |
91年度賠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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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91年度賠字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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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92年度賠字第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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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93年度賠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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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屏東地院 |
91年度賠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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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花蓮地院 |
91年度賠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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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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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度賠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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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91年度賠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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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91年度賠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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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92年度賠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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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93年度賠更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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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臺東地院 |
91年度賠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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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93年度賠更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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