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社團駁「呂、張共同建言」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2018,5,16】
針對(2018/5/13)各報登載有關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
一、把「教育部」比擬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真的是牛頭不對馬嘴! 誤導視聽!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 因此中選會本身是親自辦理選舉單位,從候選人登記、 確認候選人資格、選舉結果公告、頒發當選證書,此時若有異議, 利害關係人得另行提起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訴。
但是「大學法」 第九條裡則是把這一統籌辦理校長遴選事務的工作交由各大專院校自 行辦理,辦理校長遴選事務完畢之後, 才將遴選結果送交教育部聘任之。 此時教育部的職責並不只是作為一個橡皮圖章的職責而已, 而是必須就整個遴選作業流程是否合法作一整體評估查核後, 若未發現有任何違失,再行聘任, 但是當評估查核整個遴選作業流程有瑕疵、違法情事發生時, 當即應予發函各校糾舉、補正、甚至最後做出「不聘任」的決定。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
但是「大學法」
二、建言中對於「迴避關係」大家其實論點在於有無「誠實告知」 而不是有無迴避,若有「誠實告知」連3歲小孩都知道要巴著爺娘不 放,怎可能不迴避呢? 當然也會有人說管中閔擔任台哥大獨董是公開資訊, 沒有登載不代表「不誠實告知」,若是如此, 那候選人登記書裡的資訊,大概就只要填上姓名、身分證字號、 電話這類個人資料即可,其餘的候選人頭銜、學經歷、發表文章、 重大貢獻...等等都可以留白了,哪一項不是公開資訊, 遴選委員自己查就可以了。而當管中閔當初選擇不予登載這「 台哥大獨董」頭銜時,他就犯了嚴重的經濟學理上的製造「 訊息不對稱」,以致讓遴選委員會做出「逆選擇」的結果。 相信管中閔院士對這經濟學理論應是熟悉透徹,才能這般應用自如。
三、我們也要在此鄭重的支持教育部基於保障大學自治是為了保障學 術自由,並非保障大學行政管理可以違法亂紀, 堅持台大應重新啟動校長遴選作業。
連署團體:
台灣南社、台灣社、台灣北社、台灣中社、台灣客社、台灣東社(花 連)、台灣東社(台東)、台灣教授協會、台灣憲法學會、 台灣教師聯盟
連署團體:
台灣南社、台灣社、台灣北社、台灣中社、台灣客社、台灣東社(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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