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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媒體巨獸、防止NCC放水


──「旺中併購中嘉」行政訴訟案「法庭之友」意見書

聲明團體:台灣法學會、澄社、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旺中寬頻併購中嘉有線電視案(以下簡稱本併購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以附3項停止條件及25項附款許可,旺中寬頻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無條件通過。就此,由台灣法學會、澄社及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等公民團體,特召集法律專業學者組成工作小組,並完成「旺中併中嘉案法律意見書」,將以「法庭之友」方式向行政法院提出法律論述,力主行政法院不應撤銷前任NCC對旺中併購案所附加的停止條件。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外國人投資條例, NCC是具有法定職責與權限,對於本併購案進行許可管制,並且,NCC附加合理且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之附款,亦是合法且適當。而對於三項停止條件,係為落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及通訊傳播基本法保障「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並符合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64、613號所表示「防止廣電業者濫用自由」、「避免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散布與公共監督目的之達成」,是有助於達成維護言論與資訊多元之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且合理之附款,與本併購案勢將創造「最大的」、「唯一跨最多類型的」媒體集團,將對於多元意見表達造成重大威脅,及旺中跨媒體集團的經營自由、財產權受到限制而言,是符合法律之比例原則。
此外,NCC、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與公平交易委員會,是分別就本併購案做不同目的之管制,並無衝突或重複管制等問題。而且,NCC有責任依據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對於本併購案進行實質審查,是否符合通訊傳播基本法所保障之各種公共利益,不得以法律規範抽象或欠缺具體規則為理由,而僅對本併購案做形式性上的許可管制。
旺中集團原有之各類媒體不僅已成為我國跨媒體巨獸,更由於集團內新聞專業自主的嚴重淪喪,導致不斷出現濫用媒體公器、打壓異已的行為,對我國民主發展及新聞自由已造成重大危害。若再允許旺中蔡衍明得以透過行政訴訟,「無條件地」併購中嘉有線電視系統,將使得這個媒體巨獸的危害,更加難以估計。然而令人遺憾的是,NCC不僅消極怠惰,遲遲未能提出防止媒體巨獸的反壟斷法案與具體政策作為;NCC主委更竟在立法院的專案報告中,發出與旺中蔡衍明唱和的論調,令人不禁懷疑,目前的NCC到底是在「守護新聞自由」還是在「捍衛財團利益」?目前NCC的態度與作為,更令人擔心NCC是否將在行政訴訟中放水,容任旺中蔡衍明可以繼續一手操控電視新聞台,一手更攫取有線電視系統平台,成為媒體巨獸的催生者?
因此我們要求NCC恪遵其設立宗旨,回應公民社會要求,不僅應在行政訴訟中捍衛「要求蔡衍明與中天電視台完全切割」等三項停止條件,更應積極對壹傳媒併購進行嚴格把關,切勿放水而棄守法定職責。最後,我們也要求立法院應對NCC嚴加監督,防止NCC透過消極怠惰甚至積極唱和,容任媒體巨獸不斷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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