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昆澤:壹傳媒併購案違反公平交易


         傷害台灣言論自由與民主
要求保障記者工作權才能保障新聞自由

(本報訊)立法委員李昆澤今(22)天,針對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防止媒體壟斷及言論集中現象」進行專案報告。李昆澤要求公平會應該根據公平法第十二條,如果結合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對整體經濟之利益」,應將禁止其結合。同時,要求NCC應該將要求業者簽署新聞自主公約,作為媒體經營權轉移或併購之必要條件,以保障新聞之自由與專業。
李昆澤表示,在面對壹傳媒移轉經營權這麼大的併購案時,只有一個負責任的主管機關,就是金管會,可以在重大事件發生時,即刻約談辜仲諒先生,對其提出預警,並當面告知重要的管制規範。但是,公平會和NCC卻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主管機關,完全的卸責。
李昆澤進一步指出,蔡衍明、王文淵與辜仲諒等三人的結合行為,已經涉及公平法第十二條,如果結合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對整體經濟之利益」時,公平會應該禁止其結合行為。
公平會發言人孫立群回覆表示,報紙是不是同一個市場,事實上委員所指的應該是爽報跟工商時報,如果是同一個市場的影響和不同市場是不一樣的。
李昆澤反駁,不要把分母無限的擴大,所有的社會大眾和媒體都知道台灣就是四大報,這四大報就是最重要的分母,公平會不要無限上綱的擴大。現在這個案的結合,就是限制競爭的不利益,要求公平會應該站在消費者、媒體自主與新聞自由的角度把關。
    另外,李昆澤表示,近來的媒體購併過程,新聞專業自主卻成為祭品,因為新聞記者的工作權沒有受到保障。由於新聞記者的工作與一般商業工作不同,須具備自主獨立的專業,但是在媒體併購結合的過程中,從來沒有看到NCC有相關的發言與主張,感到非常遺憾。他主張,在媒體經營權移轉或併購時,應該將要求業者簽署新聞自主公約作為必要的條件,以保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主。
    NCC主委石世豪表示,目前並沒有法律相關明文規定,如果大院制定這個法律的話,本會非常樂意來執行。
    最後,李昆澤呼籲,參照目前法有明文保障憲法落實的言論自由和媒體自主的中央機關只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以應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來協助記者工作權的保障,於監理媒體移轉經營權和變更負責人時,應要求資方需與媒體公會達成保證新聞自主的公約後,才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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