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貪污案,鎮長吳森發17年,主席何存秀22年


【裁判字號】99,訴,1405
【裁判日期】1011026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森發
選任辯護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被   告 何存秀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林樹根律師
      許惠珠律律師
被   告 王貴香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鄭婷瑄律師
被   告 藍金章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郭宗塘律師
被   告 林木水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林小燕律師
被   告 楊同義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被   告 劉忠仁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葉美玉
選任辯護人 陳俊偉律師
被   告 許水文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高武
選任辯護人 張義棟律師
被   告 戴東隆
被   告 聖華營造有公司
代 表 人 陳俊榮
被   告 陳添枝
選任辯護人 阮文泉律師
被   告 協志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芳菊
被   告 鍾錦和
選任辯護人 李汶哲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日益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宜珍
被   告 李育麟
選任辯護人 阮文泉律師
被   告 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楊正忠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長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忠明
選任辯護人 李汶哲律師
      吳晉賢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李明川
選任辯護人 李汶哲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翊泰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宗賢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李汶哲律師
被   告 王國懿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林小燕律師
被   告 郁豐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政雄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陳靜娟律師
被   告 許超智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郁豐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許超智
被   告 仁勝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蔡維正
被   告 瑞鳳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敏惠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汶哲律師
被   告 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成達
          之3
被   告 楊聰源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松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子銘
被   告 簡富松
被   告 乙盛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維智
被   告 群耀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劉忠仁
被   告 坤盈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葉美玉
被   告 聯晟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許水文
被   告 宏益土木包工業(已辦歇業登記)
代 表 人 高武
選任辯護人 張義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14028、21993、27331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212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存秀、吳森發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三十七罪,各處如附
表一所示之刑。何存秀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陸年,
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佰捌拾陸萬伍仟貳佰元應與吳森發、
藍金章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以渠等財產連帶
抵償之;吳森發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伍年,共同犯
罪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佰捌拾陸萬伍仟貳佰元應與何存秀、藍金章
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藍金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三十七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
刑;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共三十七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共同犯罪所得財
物新臺幣陸佰捌拾陸萬伍仟貳佰元應與吳森發、何存秀連帶追繳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吳森發、何存秀、藍金章其餘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第三款(即附表五部分),均無罪。
劉忠仁、李育麟、許水文、許超智、葉美玉、李明川、高武、
蔡維正、林木水、楊聰源、王國懿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二所示之刑。劉忠仁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李育麟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許水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許超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葉美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李明川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高武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蔡維正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月,林木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錦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又犯政府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罪,共二罪,分別處有期徒刑參
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群耀土木包工業、聯晟土木包工業、坤盈土木包工業、郁豐土木
包工業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所示之刑;仁勝營造有限公司、瑞鳳營造有限公司、日益營造
有限公司、郁豐營造有限公司、長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盛營
造工程有限公司、翊泰營造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群耀土木包工業應
執行罰金柒拾柒萬元,聯晟土木包工業應執行罰金參拾玖萬元,
坤盈土木包工業應執行罰金玖萬元,郁豐土木包工業應執行罰金
貳拾肆萬元,仁勝營造有限公司應執行罰金拾貳萬元,瑞鳳營造
有限公司應執行罰金捌萬元,日益營造有限公司應執行罰金伍拾
萬元,長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執行罰金拾捌萬元。
藍金章、劉忠仁、許水文、葉美玉、高武、李育麟其餘被訴違
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詐術投標罪(即附表六)部分,均
無罪。
群耀土木包工業、聯晟土木包工業、坤盈土木包工業、日益營造
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即附表六)部分,
均無罪。
鍾錦和其餘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詐術投標罪(
即附表四編號9之工程標案)部分,無罪。
松旺營造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即附表
四編號9之工程標案)部分,無罪。
簡富松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共四罪,各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松旺營造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五項之罪,共肆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捌萬元。
戴東隆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共三罪,各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盛營造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共三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陳添枝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聖華營造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陳添枝其餘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詐術投標(即
附表四編號6之工程標案)部分,無罪。
聖華營造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即附表
四編號6之工程標案)部分,無罪。
林木水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其餘被訴違
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詐術投標(即附表四編號35之工
程標案)部分,均無罪。
楊正忠、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協志企業有限公司,均無罪。
宏益土木包工業,公訴不受理。
王貴香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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