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違反保險法,罰560萬元並6項糾正

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2/18/台北報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今日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或該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核處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560萬元整及予以6項糾正。
一、 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1條。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對客戶申訴業務員不當招攬案件,該公司未建立交易態樣強化檢核及控管機制,於招攬面及核保面未落實執行商品適合度政策,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300萬元。
(二) 該公司所參股投資之大陸保險公司分公司經當地金融主管機關處以行政處分,未依規定即時向本會申報,核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4項、第36條第3項、第72條第2項及第73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規定不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1條規定核處罰鍰200萬元。
(三) 辦理法人投保案件,未確實瞭解投保目的及需求,以及辦理變更作業未建立合理控管機制,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四) 另針對辦理申訴案件作業、保險商品滿期金申領作業、電話行銷業務、客戶身分確認作業、客戶盡職調查及加強審查措施、網路投保之交易監控作業、創投投資後管理作業、資訊應用系統相關管理作業等缺失事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共計核處6項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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