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掌握境外器官移植,衛福部遭監察院糾正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3/8台北報導】

衛福部另被查出:未完整通報之實際情形,且未能依法裁罰,不但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形同虛設,對國際共識有關建立器官移植制度之透明及可追溯性亦造成不利影響


監察院於昨(7日下午通過對衛生福利部之糾正案。委員田秋堇、王幼玲、楊芳婉、張武修指出,由於非法人體器官移植涉及極大暴利,甚至導致駭人聽聞之強摘器官情事,國際間因此針對器官移植之原則及倫理規範召開會議並提出宣言,無論是2008年之「伊斯坦堡宣言」、2010年世界衛生大會決議批准之「人體組織、細胞及器官移植指導原則」、2012年世界醫師會器官與組織捐贈聲明、2014年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均主張人體器官移植取得器官來源應具備透明、可溯性,確保捐贈者及受贈者之安全、標準之執行,並禁止有違反倫理之醫療行為。

我國於2015年71日修正施行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0條規定,符合國際趨勢,課予無論在境內或境外接受器官移植、且於國內接受後續治療者法定之強制通報義務。但施行至今3年多,衛福部竟坐視國內醫院及境外器官移植病人違法未依該條例第10規定於返國後填寫4項資料(移植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任由未通報、登錄之情事持續發生,對此情形亦未進行勾稽、查處,以致無法掌握境外器官移植之實際情形。衛福部未能依法行政,致法律規定形同虛設,未能發揮確保器官來源符合透明及具備可溯性之功能,核有怠失,應予糾正。

本案2018年4月開始函查,根據衛福部提供資料,自2015年7至2018年5月止,國內計通報137例境外移植,返國後有依法通報通報「移植醫院」及「主治醫師姓名」者,僅30例,高達78%之通報內容有欠完整,且通報資料「移植醫院」、「主治醫師」等欄位,有空白未填,或填「不詳」、「未告知」、「境外醫師」、「境外移植」、「病人不清楚」……,實在令人愕然。且部分醫院通報資料明顯錯誤,如移植醫院填報「天津一中心」,移植國家卻填寫「日本」,顯示多數涉及境外器官移植之醫院、醫師及患者,幾乎視依法通報為兒戲、甚至有意規避。

四位監委於約詢衛福部時指出,全民健保各醫療院所申報器官移植手術後抗排斥藥品之資料,可運用於勾稽境外移植病人數,然衛福部於本案調查前並未進行查對,俟監委要求後始統計2017年領用抗排斥之人數為11,844人,其中2,940人在國內無移植紀錄(當年申報之抗排斥總金額約4.61億點,每名病患一年使用抗排斥藥品金額約為15.68萬元)進一步清查後,確認因接受器官移植領用抗排斥藥病人有715人,其中137人有申報,578人未申報。

對上述境外器官移植未確實通報或登錄不完全之情形,衛福部未能為適法之處分,且仍持續以健保給付違法者抗排斥藥,形同變相鼓勵醫院及境外移植病人毋須依法通報,亦使全民健保恐淪為器官來源不明等犯行之幫兇,加以長期疏於督促器官登錄中心確實維護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完整性,及建立對登錄資料審查或運用之處理機制,復未能指導、監督及協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確實查核及依法查處,均有違失。

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楊芳婉、張武修調查發現,國人至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有集中於特定國家、特定醫院及特定醫師,且返國後追蹤治療亦有集中於國內特定醫院之情形,對此衛福部應予正視,並審慎追蹤查明。四位委員亦了解,國人赴境外器官移植,乃因國內器官捐贈人數及等待捐贈之人數至今仍有極大落差,因此亦一併調查衛福部對器官捐贈宣導活動之規畫方式、經費及宣導強度,發現確實有所不足,應予改善。

相關調查意見如下:
一、  眾生平等,生命可貴,不論國籍,人人同等重要,若為獲得器官,犠牲或殺害另一生命,屬嚴重違反人權之行為,甚至犯國際刑事法之反人類罪。
禁止器官買賣、器官移植商業化、遏止器官移植旅遊,為全球醫學倫理普世原則,亦為國際人權重大議題,更為各國應遵守之國際通則。
然國人至境外接受器官移植,返國後,對極其簡單的資料,大多竟難以依法完成填報,實屬不合常理,且境外器官移植集中於特定國家、特定醫院及特定醫師,返國後追蹤治療有集中於國內特定醫院之情形,衛福部應予正視,並審慎追蹤查明,以確保國人在國內、外移植或取得之器官,均係以無償方式為之,且器官來源符合利他、自主、行善、公平與正義等原則,並杜絕涉及器官買賣及器官移植旅遊之情事。
二、  根據「伊斯坦堡宣言」,各國政府應設法於國內提供足夠之移植器官,然國內器官捐贈人數及等待捐贈之人數至今仍有極大落差。衛福部允應檢討並改善現行器官捐贈宣導活動之方式、經費及宣導強度不足之問題,積極向民眾宣導,如遇自身或親人已不需肉身之器官,為造福人間,請考慮器官回收捐贈之選擇,並協助民眾將表達器官捐贈之意願加註於健保IC卡,以利及時完成助人心願。

    最後,田秋堇委員強調,身體髮膚受諸父母,如此珍貴之物,己身若無法再用之時,若能贈予他人繼續活用,使父母恩惠持續綿延,澤及他人,亦可說是某種大愛孝行。有幸生於此醫術發達時代,己身已無用之物,仍能拯救他人及其家庭,盼國人能慎重考慮善用上天及父母所賜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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