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理專挪款6千萬,開除並罰銀行6百萬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3/26金管會報導】

金管會今天發佈新聞指出,兆豐理專此行為,已經

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一、 裁罰時間:108年3月26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該行前理財專員自2011年1月7日至2018年5月24日止,利用客戶對其信任及疏於對帳之習慣,伺機取得客戶蓋妥印鑑且簽名之空白取款單,以臨時無摺提款或透過行外傳真方式,挪用14名客戶存款款項,合計金額約新臺幣6,340萬元。經核該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 處分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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