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前秘書長黃定川遭彈劾

(本報訊)監察院今(19)日彈劾前雲林縣政府秘書長黃定川(於2009年11月1日自願退休)。

提案委員陳健民、吳豐山表示,本案係審計部就台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派員抽查雲林縣政府所屬平均地權基金97年度1至9月份財務收支,發現該府地政處辦理土地標售,得標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土地價款,核有異常情事,函送監察院處理。經調查後,發現當時擔任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處長黃定川,辦理斗六市朱丹灣體育生活園區區段徵收建築土地標售案,違反相關規定及提示,准予得標人展延繳款期限,且任由得標人一億多元土地款一再展期繳款,違法失職事證明確。

黃定川身為縣級政府之單位主管,嗣並被擢為秘書長,已屬地方高級公務人員。對於本案得標人一再展延繳款之處理,既不顧法令規章與會辦單位之不同意見,且以「涉屬行政裁量權」為詞簽報縣長,進又置縣長所為「倘為當事人不可抗力始准所請」之提示於不遵;對承辦人員多次簽請「沒收押標金」等之公文,又予以退回或擱置,此種處理過程之結果,縱辯稱「絕無圖利意圖」,得標人已獲利益之實,且因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嫌,正由雲林地檢署偵辦中。再查被付彈劾人於2009年10月14日經檢方訊問後,以新台幣300萬元交保候傳,迅即於三日後(即10月17日)提出自願退休,並經銓敘部於同年10月28日核准;其畏罪之心,惶恐之情,與乎急於保全其退休權益之切,不言可喻。視此破壞法紀,恣意而為於前,復又不畏譏諷,狼狽不堪於後,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及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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