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銀洪國仁舞弊,金管會罰200萬
(本報訊)華銀鳳山分行洪國仁涉嫌舞弊,金管會罰200萬元,並命令銀行將他開除。
金管會說:華南商業行鳳山分行行員洪國仁於95年2月至98年11月期間,竄改保管箱租戶分戶登記簿,侵吞保管箱租金收入共計新臺幣60萬2,340元。該行核有保管箱收費作業程序不符內部規定、覆核作業及內部查核程序未有效落實執行等內部控制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洪員職務。
金管會說:華南商業行鳳山分行行員洪國仁於95年2月至98年11月期間,竄改保管箱租戶分戶登記簿,侵吞保管箱租金收入共計新臺幣60萬2,340元。該行核有保管箱收費作業程序不符內部規定、覆核作業及內部查核程序未有效落實執行等內部控制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洪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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