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告許倬雲
李敖:刑事告诉状
2010-05-18 21:36:05 来自: 新同学(逗寇年华)
告诉人 李 敖 男 住台北市仁爱路二段34号8楼之三
被 告 许倬云 男 住台北县汐止市湖前街110巷97弄20号4楼
犯罪事实
被告许倬云,退休大学教授,是台湾大学一九五三年历史系学士,李敖是一九五九年历史系学士(告证一),晚被告许倬云六年。
被告许倬云,于今(二○一○)年一月,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许倬云谈话录」(告证二),在页七七─七八中,诽谤李敖(告证三)。
诽谤李敖是打手
被告许倬云诽谤李敖说:
他(姚从吾教授)捧李敖,是拿李敖做打手,打李济之,打沈刚伯,他以国民党的立场来打自由分子,他自己没有打人的本事,李敖有。但李敖后来不但打李先生、沈先生,所有人都打。
李敖一生独来独往、 一生「我手写我口」、一生性好扶弱抑强、主持正义,霹雳手段、菩萨心肠。李敖在穷困时候,一顿顿饿饭帮助老师;在富有时候,一把把钞票支援难友;在坐牢时候,一篇篇文章抢救奇冤异惨的死魂灵。李敖自诩是顽童、是战士、是善霸、是文化基度山、是社会罗宾汉、是侠骨柔情的大作家兼大坐牢家;另一方面,是坦白的思想家、挖黑的历史家、同时还是黑白分明的文章大家。社会一般看法,也相去不远。如今说李敖是谁的「打手」,此非诽谤而何?
何况,被告许倬云说李济之、沈刚伯是「自由分子」,全与事实不符,李敖将批评他们的文章汇集成「教育与脸谱」一书(告证四),在序中早已点破:
台湾大学和中央研究院是我们自由中国知识界的两个双峰,一个是最高的教育机关,一个是最高的学术机关,我希望这两个双峰高耸、丰满而美丽,我对它们不能不求全责备,我希望它们货真价实,不能戴假的「乳罩」,更不希望它们得「乳癌」。所以我不能不把它们的一个主要部分检验检验,台湾大学的被检验部分是它的文学院;中央研究院则是它的历史语言研究所,这两个部分的主持人(沈刚伯、李济)是「亲家」,也都是气焰震「主」(钱思亮、王世杰)的人物。……我只指出并记录台大文学院和中研院史语所的毛病而已,顺便指摘「沈刚伯型」的可耻,和「李济型」的可恶。
这本「教育与脸谱」,国民党政府很快查禁了它,如果李济、沈刚伯是「自由分子」,国民党政府会这样疼他们吗?何况,姚从吾也是学阀级的怕事者,他「拿李敖做打手」,太不可思议了吧?他能吗?他敢吗?
诽谤李敖说谎、偷书
被告许倬云诽谤李敖说:
李敖聪明有余,没有章法。我跟李敖之间很不愉快,因为他说谎,偷书。他把姚从吾先生房间的书偷出去,卖掉了,有一个美国的学生在街上找到一本书,有台大历史系图章,送过来给我,说这是李敖卖出去的。
这段诽谤,分两部分:「说谎」部分与「偷书」部分。所谓「说谎」部分,被告许倬云并未肆其说明,他只有在字面上犯罪。但对一生写书上百册、言必有征的李敖说来,诬诣他「说谎」,却是很严重的事。美国总统尼克松「水门案」下台,就因为说谎。在文明国家诽谤人说谎,是犯天条的。
至于所谓「偷书」部分,被告许倬云说了一大堆,全属「天方夜谭」。既然被告许倬云自承「我跟李敖之间很不愉快」,为何从洋大人那边拿到赃书却不加检举,并代为隐瞒三四十年?我们听说过「君子之爱人也,以德」,却没听说过「君子之爱贼也,以德」;若说「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被告许倬云又姑息李敖干嘛?姑息一个他口中的贼三四十年,说得过去吗?此其一。
细看被告许倬云的诽谤之言,就看出破绽。「他把姚从吾先生房间的书偷出去,卖掉了」,这是第一个阶段,收赃的人显然不是洋大人。也就是说,李敖并没有把书直接卖给洋大人。被告许倬云说:「有一个美国的学生在街上找到一本书,有台大历史系图章,送过来给我,说这是李敖卖出去的。」现在,怪事来了,洋大人「在街上找到一本书」,显然不是李敖沿街叫卖的吧?既云「找到」,倒像街上地摊货吧?书沦落到街上、到地摊,显然转手又转手,难道转手时还要「顺书传话」,说这是李敖偷出来卖的,这通吗?说因为李敖有名吗?对不起,李敖那时还无藉藉之名,一边卖书一边还要转告是谁偷出来卖的,多奇怪啊?难道书是赃物的传声机吗?此其二。
说「他把姚从吾先生房间的书偷出去」,也是笑话。姚从吾研究室只是一间长方形房,中有三张大桌,前后有门窗,只是左右墙上有几架书,书少得可怜,大都是辽金元史等冷门书,还有些成套的大书,偷吗?成套大书缺一本,就在架上显出空间,像少颗牙,还不被发现吗?小本冷门书可偷吗?要卖给谁?卖几文?偷姚从吾日常用的看家书,不被发现吗?此其三。
说「在街上找到一本书,有台大历史系图章」,这话乍看平实,其实泄出马脚。至少李敖在台大时候,历史系公有书上盖的图章,绝非「历史系图章」,而是学校统一用章,印文不是「台北帝国大学图书印」,就是「国立台湾大学图书印」(告证五),方形长形兼有(告证六),说有「历史系图章」,就是说鬼话,因为那时候李敖等历史系学生从没见过有「历史系图章」钤盖的藏书出现。换句话说,纵使许倬云口中的洋大人「在街上找到」这本书,也至多只能知道是「国立台湾大学」的书,而不可能知道是「台大历史系」的书,因为该书不会说话,自白说「我是历史系的藏书」,更无从旁白说这是李敖偷自「姚从吾先生房间的书」,何况,姚从吾房间的书也没有独立的钤记,看来还得另外刻印,以满足许倬云口中的洋大人才行啊。此其四。
根据以上一至四,足证许倬云口中的话,悉属「天方夜谭」。本来说某某偷书,依法,举证责任不在某某而在被告,但李敖愿意举以上一至四四点,反证被告之谬,既轶出常理常情,又轶出常识常规,真令识者好气又好笑也。
诽谤李敖因不名誉故台大未毕业
被告许倬云着墨偷书后,立刻接着诽谤李敖:
……有台大历史系图章,送过来给我,说这是李敖卖出去的。等到李敖要毕业的时候,我不盖图章,所以他没毕业。
从上下文看,他显然点出因果关系,俨然以正义之印,拒绝让不名誉的李敖毕业了。
据台湾大学开给李敖的「台(九七)硕研修字第○○七号国立台湾大学修业证明书」(告证七),明示李敖于「五十年九月入学本校文学院硕士班一年级第一学期起肄业,于文学院历史学系硕士班至五十二年一月止,修至二年级第一学期课程」,并在所附「该生在校肄业成绩表」(告证八)备注栏中,明示李敖「51学年度第2学期起休学2学期,52下因休学逾期未复学退学」。而退学原因,与成绩无关,因为表中明列李敖「学业平均成绩」是90分、「操行成绩」85分。
退学原因是李敖自动的,因为李敖当时公开写文章批评台湾大学和学术界黑暗,这些文章,收在「教育与脸谱」一书里(告证九)。李敖不想念完这个台大硕士了。
被告许倬云说:「等到李敖要毕业的时候,我不盖图章,所以他没毕业。」多奇怪啊,纵使李敖要毕业、纵使李敖学业成绩90分、操行成绩85分,其实也毕不了业,为什么?因为李敖只念了一年半,而研究所要念两年,即使系主任帮忙,也帮不上;因为总学分不够,依法不能毕业,系主任盖印也没用。许倬云说他不盖印,所以李敖没毕业,问题是系主任纵使盖了一百个印,李敖还是不能毕业。系主任根本无此权威帮忙或捣蛋,只要学分不够,正面一百个印或负面一百个印,都不能毕业。反过来说,毕业生以学业成绩90分、操行成绩85分前来,系主任敢不盖章吗?你能非法制止别人毕业吗?
所以,台湾大学的成绩表,证明了李敖虽然成绩优异,但只念了一年半研究所,根本不发生毕业问题!
更惊爆的是,台大证明上明列李敖早在51年第二学期就自动休学了、52年第二学期时没再回来,因为逾期未复学,依法退学了。这就是说,李敖在52年第二学期伊始,即52年2月起,已经不是台大学生了。
为什么惊爆呢?因为当时的系主任是刘崇鋐。如有任何印要盖,是刘崇鋐。许倬云不是说他是系主任吗?原来他是吹牛的、说谎的,他当时只是历史系一名副教授,他做系主任是53年的事(告证十),53学年开始时,李敖早已离开台大一年半了,早已不是台大学生了,系主任拿印追着盖或不盖,都是笑话了。
李敖历史系同班同学陶英惠(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于二月二十五日寄信来,说他的友人传来电子邮件(告证十一),其中说:
广西出版的那个瘸公访问录内直接爆出【李敖盗卖姚从吾研究室的书】以及【李敖毕业,我未盖章,因此李敖没有毕业】(含含糊糊,也没说明是哪种毕业,让他人看来以为李敖连学士学位都是假冒);……等等。李敖没有反击吗?或是有,而我在海外有欠见闻?按李敖的常例,这种事他岂能容忍!……若李敖闷声不响,那他一世英名均将付诸流水。请帮忙打开闷葫芦。
足见许倬云的诽谤,非但诽谤到李敖在历史系硕士班种种,还故意引起人们错觉,「含含糊糊」「让他人看来以为李敖连学士学位都是假冒」!
由此可见,被告许倬云犯行重大,他以历史系主任身分,瞒天过海、李代桃僵,双杀李敖的学籍,学士学位也好,硕士学位也罢,一律两头落空,显然贬低李敖的名誉,此非诽谤而何?
诽谤李敖侵占文星版权
被告许倬云诽谤李敖说:
后来李敖和余光中、萧孟能都交恶了。萧孟能先生出国,把保险箱钥匙交给李敖,李敖把萧孟能的画都拿走了。他盖了图章,拿「文星」的版权统统转移给他自己。
被告许倬云这段含沙射影是:李敖打开了萧孟能的保险箱(事实上李敖从来没见过被告许倬云口中的保险箱,萧孟能出国,交给李敖的只是房门錀匙,房中并无什么保险箱)。被告许倬云说,李敖拿出了文星图章,伪造文书,「盖了图章,拿『文星』的版权统统转移给他自己。」这些话,看来又天衣无缝,其实大谬不然。
第一、文星书店登记证是发给朱婉坚的,朱婉坚是当事人,是负责人,也是所有人,此有政府机关存案可稽(台北市税捐稽征处四十九年九月北市稽衡阳字第壹伍号「甲种营业登记证」、明列「商号名称 文星书店」、「负责人姓名 朱婉坚」、「组织 独资」、「开业日期 民国四十一年五月一日」、「商业登记证字号 北商创(41)字第○一三六一七号」)。
第二、「图章」在朱婉坚手里,不在萧孟能手里。
第三、「版权」也在朱婉坚手里(与作者的契约也在朱婉坚手里)。
第四、李敖要侵占版权,看来得偷开朱婉坚保险箱才行。照被告许倬云的「天方夜谭」,李敖并无其他时迁手段、取得「图章」与「版权」文件,试问又何能「统统转移给他自己」?中间还卡个朱婉坚啊!
第五、朱婉坚不能帮许倬云忙吗?不能,因为萧孟能有了姘妇王剑芬,还在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到法院告了朱婉坚。朱婉坚以该年台北邮局存证信函第30601号存证信(告证十二)质问萧孟能「无情无义」,另以公开信(告证十三)诉说:
在美国的生活虽然孤苦,但已经能渐渐安定下来,不幸的消息又传到美国,你说已经给了我一千万台币,还带走了老太爷的字画(请问黎东方教授)。以致部分亲友很不谅解,使得我在美国的生活增加不少的烦恼,无法安心工作,只有赶回台湾,希望你能把事情澄清。
我在去年(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九月中旬回到台湾,等我把被托带回来的婴儿交代好之后(代朋友从美国带婴儿回国。赚取回台湾的旅费),到处询问你的住址,才知道你已经去了智利,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会回来。我已经没有了「家」,又找不到工作,只好再去美国以劳力赚取生活费用,谁知当我向台湾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出境证时,却赫然发觉我因为欠税已经被限制出境,经过调查,才知道我所欠的税款,是你收钱把帐记在我头上。
够了吧?萧孟能是什么样的人,无需李敖来说明了吧?最耐人寻味的,是朱婉坚透露萧孟能对外说:萧家所藏字画给朱婉坚「带走了」,如今许倬云说「李敖把萧孟能的画都拿走了」,两个萧孟能,到底谁在说谎啊?总有一个萧孟能在开脱李敖的污名吧?谢谢。
第六、朱婉坚不能出境、无家可归,乃把在她手中的文星版权到法院公证,以有价授予出版权之方式、订立契约、委由李敖代向余光中、于梨华等背约作者诉讼,这就是全部真相、合法的真相。朱婉坚带着「图章」和「版权」文件在法院公证处与李敖公证的,时间是一九八七年四月十四日,认证书是(甲)七十六年度认字第1505号(告证十四)。被告许倬云口中的李敖偷偷「盖了〔偷来的〕图章」,「拿『文星』的版权统统转移给他自己」的谰言,正好相反,是光天化日下,依法得到朱婉坚授权请李敖帮忙的。被告许倬云诪张为幻了半天,结果跌了一跤,原来李敖是清白的。
* * *
最后一段事实,也得澄清一下。被告许倬云说:「萧孟能捧李敖出来,信任他,当他是朋友」,又说「李敖对不起萧孟能」云云,全是一派胡言。说「萧孟能捧李敖出来」,事实正好相反,是「李敖捧萧孟能出来」,证据是萧孟能两封亲笔信(告证十五)中的两段话:
(一)「有一点恐怕是你没想到的:我是多么的感谢你!」(五一、七、廿八。)
(二)「你使我扬名吐怨气,万分的感谢。」(五三、十二、十七。)
因为事实上,萧孟能远在一九五二年就开了文星书店;远在一九五七年就办了「文星杂志」,但是开了十年书店、办了四年杂志,都无法使他「扬名吐怨气」,直到李敖出现,才有了「多么的感谢」李敖的萧孟能、「万分的感谢」李敖的萧孟能!
所以,所谓忘恩负义问题,有辨别是非能力的人,一看就知道在那一边。
当年萧孟能诬告李敖,国民党「刘少康办公室」逮到机会陷害李敖,乃由王升上将挂帅,影响司法,说李敖侵占了萧孟能,再加上国民党媒体「中央日报」、「联合报」、「中国时报」等群相配合,致使李敖含冤莫白。但经李敖花了八年进行平反,在王升上将等黑手消歇后,终得最高法院以六件判决书(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号。七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七号。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二号。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四七号。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五号。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一一号),推翻所有陷害李敖的判决。另一方面,萧孟能且以诬告罪入狱。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在高等法院法庭上,萧孟能当庭同意愿以「自承怀疑之错误,并向老友李敖表示道歉」等文字登报,不期书记官完成这段话的笔录后,有讼棍律师节外生枝,廖茂荣庭长当庭怒斥萧孟能和他律师,萧孟能终于以诬告入狱。虽然萧孟能以入狱收场,但笔录中白纸黑字的「自承怀疑之错误,并向老友李敖表示道歉」十七个字,却令人刻骨铭心。如今萧孟能已墓草久宿,他的悔恨,已与时俱远,却有被告许倬云,不尊重真正史实与证据,信口雌黄,如此诽谤,自不能不予惩处。爰提刑事告诉状如上,敬请公决。
具状人 李敖
二○一○年 月 日
告证一:李敖「国立台湾大学学士学位证明书」复印件。
告证二:「许倬云谈话录」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
告证三:「许倬云谈话录」页77-78复印件。
告证四:「教育与脸谱」封面、序、目录、版权页复印件。
告证五:「台北帝国大学图书印」及「国立台湾大学图书印」印文复印件。
证六:「台北帝国大学图书」及「国立台湾大学图书」印文复印件。
告证七:李敖「国立台湾大学修业证明书」复印件。
告证八:李敖「国立台湾大学硕士班研究生历年成绩表」复印件。
告证九:同告证四。
告证十:「中央社2007台湾名人录」页195许倬云条。
告证十一:陶英惠寄信及电子邮件复印件。
告证十二:朱婉坚存证信复印件。
告证十三:朱婉坚公开信复印件。
告证十四:「台北地方法院(甲)七十六年度认字第1505号认证书」复印件。
告证十五:萧孟能亲笔信两封复印件。
2010-05-18 21:36:05 来自: 新同学(逗寇年华)
告诉人 李 敖 男 住台北市仁爱路二段34号8楼之三
被 告 许倬云 男 住台北县汐止市湖前街110巷97弄20号4楼
犯罪事实
被告许倬云,退休大学教授,是台湾大学一九五三年历史系学士,李敖是一九五九年历史系学士(告证一),晚被告许倬云六年。
被告许倬云,于今(二○一○)年一月,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许倬云谈话录」(告证二),在页七七─七八中,诽谤李敖(告证三)。
诽谤李敖是打手
被告许倬云诽谤李敖说:
他(姚从吾教授)捧李敖,是拿李敖做打手,打李济之,打沈刚伯,他以国民党的立场来打自由分子,他自己没有打人的本事,李敖有。但李敖后来不但打李先生、沈先生,所有人都打。
李敖一生独来独往、 一生「我手写我口」、一生性好扶弱抑强、主持正义,霹雳手段、菩萨心肠。李敖在穷困时候,一顿顿饿饭帮助老师;在富有时候,一把把钞票支援难友;在坐牢时候,一篇篇文章抢救奇冤异惨的死魂灵。李敖自诩是顽童、是战士、是善霸、是文化基度山、是社会罗宾汉、是侠骨柔情的大作家兼大坐牢家;另一方面,是坦白的思想家、挖黑的历史家、同时还是黑白分明的文章大家。社会一般看法,也相去不远。如今说李敖是谁的「打手」,此非诽谤而何?
何况,被告许倬云说李济之、沈刚伯是「自由分子」,全与事实不符,李敖将批评他们的文章汇集成「教育与脸谱」一书(告证四),在序中早已点破:
台湾大学和中央研究院是我们自由中国知识界的两个双峰,一个是最高的教育机关,一个是最高的学术机关,我希望这两个双峰高耸、丰满而美丽,我对它们不能不求全责备,我希望它们货真价实,不能戴假的「乳罩」,更不希望它们得「乳癌」。所以我不能不把它们的一个主要部分检验检验,台湾大学的被检验部分是它的文学院;中央研究院则是它的历史语言研究所,这两个部分的主持人(沈刚伯、李济)是「亲家」,也都是气焰震「主」(钱思亮、王世杰)的人物。……我只指出并记录台大文学院和中研院史语所的毛病而已,顺便指摘「沈刚伯型」的可耻,和「李济型」的可恶。
这本「教育与脸谱」,国民党政府很快查禁了它,如果李济、沈刚伯是「自由分子」,国民党政府会这样疼他们吗?何况,姚从吾也是学阀级的怕事者,他「拿李敖做打手」,太不可思议了吧?他能吗?他敢吗?
诽谤李敖说谎、偷书
被告许倬云诽谤李敖说:
李敖聪明有余,没有章法。我跟李敖之间很不愉快,因为他说谎,偷书。他把姚从吾先生房间的书偷出去,卖掉了,有一个美国的学生在街上找到一本书,有台大历史系图章,送过来给我,说这是李敖卖出去的。
这段诽谤,分两部分:「说谎」部分与「偷书」部分。所谓「说谎」部分,被告许倬云并未肆其说明,他只有在字面上犯罪。但对一生写书上百册、言必有征的李敖说来,诬诣他「说谎」,却是很严重的事。美国总统尼克松「水门案」下台,就因为说谎。在文明国家诽谤人说谎,是犯天条的。
至于所谓「偷书」部分,被告许倬云说了一大堆,全属「天方夜谭」。既然被告许倬云自承「我跟李敖之间很不愉快」,为何从洋大人那边拿到赃书却不加检举,并代为隐瞒三四十年?我们听说过「君子之爱人也,以德」,却没听说过「君子之爱贼也,以德」;若说「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被告许倬云又姑息李敖干嘛?姑息一个他口中的贼三四十年,说得过去吗?此其一。
细看被告许倬云的诽谤之言,就看出破绽。「他把姚从吾先生房间的书偷出去,卖掉了」,这是第一个阶段,收赃的人显然不是洋大人。也就是说,李敖并没有把书直接卖给洋大人。被告许倬云说:「有一个美国的学生在街上找到一本书,有台大历史系图章,送过来给我,说这是李敖卖出去的。」现在,怪事来了,洋大人「在街上找到一本书」,显然不是李敖沿街叫卖的吧?既云「找到」,倒像街上地摊货吧?书沦落到街上、到地摊,显然转手又转手,难道转手时还要「顺书传话」,说这是李敖偷出来卖的,这通吗?说因为李敖有名吗?对不起,李敖那时还无藉藉之名,一边卖书一边还要转告是谁偷出来卖的,多奇怪啊?难道书是赃物的传声机吗?此其二。
说「他把姚从吾先生房间的书偷出去」,也是笑话。姚从吾研究室只是一间长方形房,中有三张大桌,前后有门窗,只是左右墙上有几架书,书少得可怜,大都是辽金元史等冷门书,还有些成套的大书,偷吗?成套大书缺一本,就在架上显出空间,像少颗牙,还不被发现吗?小本冷门书可偷吗?要卖给谁?卖几文?偷姚从吾日常用的看家书,不被发现吗?此其三。
说「在街上找到一本书,有台大历史系图章」,这话乍看平实,其实泄出马脚。至少李敖在台大时候,历史系公有书上盖的图章,绝非「历史系图章」,而是学校统一用章,印文不是「台北帝国大学图书印」,就是「国立台湾大学图书印」(告证五),方形长形兼有(告证六),说有「历史系图章」,就是说鬼话,因为那时候李敖等历史系学生从没见过有「历史系图章」钤盖的藏书出现。换句话说,纵使许倬云口中的洋大人「在街上找到」这本书,也至多只能知道是「国立台湾大学」的书,而不可能知道是「台大历史系」的书,因为该书不会说话,自白说「我是历史系的藏书」,更无从旁白说这是李敖偷自「姚从吾先生房间的书」,何况,姚从吾房间的书也没有独立的钤记,看来还得另外刻印,以满足许倬云口中的洋大人才行啊。此其四。
根据以上一至四,足证许倬云口中的话,悉属「天方夜谭」。本来说某某偷书,依法,举证责任不在某某而在被告,但李敖愿意举以上一至四四点,反证被告之谬,既轶出常理常情,又轶出常识常规,真令识者好气又好笑也。
诽谤李敖因不名誉故台大未毕业
被告许倬云着墨偷书后,立刻接着诽谤李敖:
……有台大历史系图章,送过来给我,说这是李敖卖出去的。等到李敖要毕业的时候,我不盖图章,所以他没毕业。
从上下文看,他显然点出因果关系,俨然以正义之印,拒绝让不名誉的李敖毕业了。
据台湾大学开给李敖的「台(九七)硕研修字第○○七号国立台湾大学修业证明书」(告证七),明示李敖于「五十年九月入学本校文学院硕士班一年级第一学期起肄业,于文学院历史学系硕士班至五十二年一月止,修至二年级第一学期课程」,并在所附「该生在校肄业成绩表」(告证八)备注栏中,明示李敖「51学年度第2学期起休学2学期,52下因休学逾期未复学退学」。而退学原因,与成绩无关,因为表中明列李敖「学业平均成绩」是90分、「操行成绩」85分。
退学原因是李敖自动的,因为李敖当时公开写文章批评台湾大学和学术界黑暗,这些文章,收在「教育与脸谱」一书里(告证九)。李敖不想念完这个台大硕士了。
被告许倬云说:「等到李敖要毕业的时候,我不盖图章,所以他没毕业。」多奇怪啊,纵使李敖要毕业、纵使李敖学业成绩90分、操行成绩85分,其实也毕不了业,为什么?因为李敖只念了一年半,而研究所要念两年,即使系主任帮忙,也帮不上;因为总学分不够,依法不能毕业,系主任盖印也没用。许倬云说他不盖印,所以李敖没毕业,问题是系主任纵使盖了一百个印,李敖还是不能毕业。系主任根本无此权威帮忙或捣蛋,只要学分不够,正面一百个印或负面一百个印,都不能毕业。反过来说,毕业生以学业成绩90分、操行成绩85分前来,系主任敢不盖章吗?你能非法制止别人毕业吗?
所以,台湾大学的成绩表,证明了李敖虽然成绩优异,但只念了一年半研究所,根本不发生毕业问题!
更惊爆的是,台大证明上明列李敖早在51年第二学期就自动休学了、52年第二学期时没再回来,因为逾期未复学,依法退学了。这就是说,李敖在52年第二学期伊始,即52年2月起,已经不是台大学生了。
为什么惊爆呢?因为当时的系主任是刘崇鋐。如有任何印要盖,是刘崇鋐。许倬云不是说他是系主任吗?原来他是吹牛的、说谎的,他当时只是历史系一名副教授,他做系主任是53年的事(告证十),53学年开始时,李敖早已离开台大一年半了,早已不是台大学生了,系主任拿印追着盖或不盖,都是笑话了。
李敖历史系同班同学陶英惠(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于二月二十五日寄信来,说他的友人传来电子邮件(告证十一),其中说:
广西出版的那个瘸公访问录内直接爆出【李敖盗卖姚从吾研究室的书】以及【李敖毕业,我未盖章,因此李敖没有毕业】(含含糊糊,也没说明是哪种毕业,让他人看来以为李敖连学士学位都是假冒);……等等。李敖没有反击吗?或是有,而我在海外有欠见闻?按李敖的常例,这种事他岂能容忍!……若李敖闷声不响,那他一世英名均将付诸流水。请帮忙打开闷葫芦。
足见许倬云的诽谤,非但诽谤到李敖在历史系硕士班种种,还故意引起人们错觉,「含含糊糊」「让他人看来以为李敖连学士学位都是假冒」!
由此可见,被告许倬云犯行重大,他以历史系主任身分,瞒天过海、李代桃僵,双杀李敖的学籍,学士学位也好,硕士学位也罢,一律两头落空,显然贬低李敖的名誉,此非诽谤而何?
诽谤李敖侵占文星版权
被告许倬云诽谤李敖说:
后来李敖和余光中、萧孟能都交恶了。萧孟能先生出国,把保险箱钥匙交给李敖,李敖把萧孟能的画都拿走了。他盖了图章,拿「文星」的版权统统转移给他自己。
被告许倬云这段含沙射影是:李敖打开了萧孟能的保险箱(事实上李敖从来没见过被告许倬云口中的保险箱,萧孟能出国,交给李敖的只是房门錀匙,房中并无什么保险箱)。被告许倬云说,李敖拿出了文星图章,伪造文书,「盖了图章,拿『文星』的版权统统转移给他自己。」这些话,看来又天衣无缝,其实大谬不然。
第一、文星书店登记证是发给朱婉坚的,朱婉坚是当事人,是负责人,也是所有人,此有政府机关存案可稽(台北市税捐稽征处四十九年九月北市稽衡阳字第壹伍号「甲种营业登记证」、明列「商号名称 文星书店」、「负责人姓名 朱婉坚」、「组织 独资」、「开业日期 民国四十一年五月一日」、「商业登记证字号 北商创(41)字第○一三六一七号」)。
第二、「图章」在朱婉坚手里,不在萧孟能手里。
第三、「版权」也在朱婉坚手里(与作者的契约也在朱婉坚手里)。
第四、李敖要侵占版权,看来得偷开朱婉坚保险箱才行。照被告许倬云的「天方夜谭」,李敖并无其他时迁手段、取得「图章」与「版权」文件,试问又何能「统统转移给他自己」?中间还卡个朱婉坚啊!
第五、朱婉坚不能帮许倬云忙吗?不能,因为萧孟能有了姘妇王剑芬,还在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到法院告了朱婉坚。朱婉坚以该年台北邮局存证信函第30601号存证信(告证十二)质问萧孟能「无情无义」,另以公开信(告证十三)诉说:
在美国的生活虽然孤苦,但已经能渐渐安定下来,不幸的消息又传到美国,你说已经给了我一千万台币,还带走了老太爷的字画(请问黎东方教授)。以致部分亲友很不谅解,使得我在美国的生活增加不少的烦恼,无法安心工作,只有赶回台湾,希望你能把事情澄清。
我在去年(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九月中旬回到台湾,等我把被托带回来的婴儿交代好之后(代朋友从美国带婴儿回国。赚取回台湾的旅费),到处询问你的住址,才知道你已经去了智利,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会回来。我已经没有了「家」,又找不到工作,只好再去美国以劳力赚取生活费用,谁知当我向台湾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出境证时,却赫然发觉我因为欠税已经被限制出境,经过调查,才知道我所欠的税款,是你收钱把帐记在我头上。
够了吧?萧孟能是什么样的人,无需李敖来说明了吧?最耐人寻味的,是朱婉坚透露萧孟能对外说:萧家所藏字画给朱婉坚「带走了」,如今许倬云说「李敖把萧孟能的画都拿走了」,两个萧孟能,到底谁在说谎啊?总有一个萧孟能在开脱李敖的污名吧?谢谢。
第六、朱婉坚不能出境、无家可归,乃把在她手中的文星版权到法院公证,以有价授予出版权之方式、订立契约、委由李敖代向余光中、于梨华等背约作者诉讼,这就是全部真相、合法的真相。朱婉坚带着「图章」和「版权」文件在法院公证处与李敖公证的,时间是一九八七年四月十四日,认证书是(甲)七十六年度认字第1505号(告证十四)。被告许倬云口中的李敖偷偷「盖了〔偷来的〕图章」,「拿『文星』的版权统统转移给他自己」的谰言,正好相反,是光天化日下,依法得到朱婉坚授权请李敖帮忙的。被告许倬云诪张为幻了半天,结果跌了一跤,原来李敖是清白的。
* * *
最后一段事实,也得澄清一下。被告许倬云说:「萧孟能捧李敖出来,信任他,当他是朋友」,又说「李敖对不起萧孟能」云云,全是一派胡言。说「萧孟能捧李敖出来」,事实正好相反,是「李敖捧萧孟能出来」,证据是萧孟能两封亲笔信(告证十五)中的两段话:
(一)「有一点恐怕是你没想到的:我是多么的感谢你!」(五一、七、廿八。)
(二)「你使我扬名吐怨气,万分的感谢。」(五三、十二、十七。)
因为事实上,萧孟能远在一九五二年就开了文星书店;远在一九五七年就办了「文星杂志」,但是开了十年书店、办了四年杂志,都无法使他「扬名吐怨气」,直到李敖出现,才有了「多么的感谢」李敖的萧孟能、「万分的感谢」李敖的萧孟能!
所以,所谓忘恩负义问题,有辨别是非能力的人,一看就知道在那一边。
当年萧孟能诬告李敖,国民党「刘少康办公室」逮到机会陷害李敖,乃由王升上将挂帅,影响司法,说李敖侵占了萧孟能,再加上国民党媒体「中央日报」、「联合报」、「中国时报」等群相配合,致使李敖含冤莫白。但经李敖花了八年进行平反,在王升上将等黑手消歇后,终得最高法院以六件判决书(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号。七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七号。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二号。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四七号。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五号。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一一号),推翻所有陷害李敖的判决。另一方面,萧孟能且以诬告罪入狱。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在高等法院法庭上,萧孟能当庭同意愿以「自承怀疑之错误,并向老友李敖表示道歉」等文字登报,不期书记官完成这段话的笔录后,有讼棍律师节外生枝,廖茂荣庭长当庭怒斥萧孟能和他律师,萧孟能终于以诬告入狱。虽然萧孟能以入狱收场,但笔录中白纸黑字的「自承怀疑之错误,并向老友李敖表示道歉」十七个字,却令人刻骨铭心。如今萧孟能已墓草久宿,他的悔恨,已与时俱远,却有被告许倬云,不尊重真正史实与证据,信口雌黄,如此诽谤,自不能不予惩处。爰提刑事告诉状如上,敬请公决。
具状人 李敖
二○一○年 月 日
告证一:李敖「国立台湾大学学士学位证明书」复印件。
告证二:「许倬云谈话录」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
告证三:「许倬云谈话录」页77-78复印件。
告证四:「教育与脸谱」封面、序、目录、版权页复印件。
告证五:「台北帝国大学图书印」及「国立台湾大学图书印」印文复印件。
证六:「台北帝国大学图书」及「国立台湾大学图书」印文复印件。
告证七:李敖「国立台湾大学修业证明书」复印件。
告证八:李敖「国立台湾大学硕士班研究生历年成绩表」复印件。
告证九:同告证四。
告证十:「中央社2007台湾名人录」页195许倬云条。
告证十一:陶英惠寄信及电子邮件复印件。
告证十二:朱婉坚存证信复印件。
告证十三:朱婉坚公开信复印件。
告证十四:「台北地方法院(甲)七十六年度认字第1505号认证书」复印件。
告证十五:萧孟能亲笔信两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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