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血內閣,失業給付延長門檻超高
(本報訊)勞委會於日前預告「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期間實施辦法」草案,該辦法乃是因應失業率的節節高漲,四月間立法院由在野黨提案要求下,所通過的就業保險法修正案,賦予勞委會延長失業給付的權限。
勞工陣線認為,勞委會所最新出爐的辦法草案,卻訂出超高門檻,顯然就是要讓這個延長失業給付的機制永遠無法啟定,將立法院的修法美意,束之高閣。面對88風災所造成的中南部經濟重創,將造成更多人失業,在加上失業率即將再創新高突破6%,大學生不到工作,中高齡勞工被裁員,勞委會的超高門檻,無視失業者的困境,簡直就是冷血內閣的施政又一樁。
勞委會預告之「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期間實施辦法」草案第二條規定,若要全面延長失業給付到九個月必須「同時」達到兩項標準:1.「就業保險失業率」連續四個月達3.5%以上。2失業率連續四個月未降低。另如要延長失業給付到十二個月,則必須達到:1.「就業保險失業率」連續八個月達3.5%以上。2.失業率連續八個月未降低。
勞工陣線表示,日本模式為必須「同時」達到下列兩項標準:1.連續四個月就業保險失業率4%。2.初次申請詩業者比率連續四個月無降低。韓國模式為只要符合下列三種標準「之一」,即可延長:1.請領就業保險之失業率連續三個月超過3%。2. 申領就業保險之失業率連續三個月超過3%。3.失業率連續三個月超過6%。由此可見,勞委會採取較嚴格的日本模式,為何採行日本模式而不採取韓國模式,於本辦法草案中並未說明其「制度選擇」的考量因素,其社會說服力不足。
勞工陣線指出,以台灣目前就業保險失業率約為2.5%,但失業率已接近6%,若就業保險失業率達到3.5%,恐怕失業率將接近10%,屆時才啟動延長失業給付的機制,已經緩不濟急。另由於許多五人以下的勞工未被強制加入勞保,連帶也未依法加入就保,這些勞保孤兒估計約有20萬人,即使這些人轉投入職業工會,一旦失業也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且失業給付尚有:勞工被逼「自願」離職、放長期無薪假而不終止勞動契約、勞工不知請領等情形,因此在失業給付被低估之下,以請領失業給付來推估失業的嚴重並作為延長失業給付的標準,將亟其危險且不可靠,且有違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立法精神。
勞工陣線呼籲,失業給付是否延長,關係到失業者個人的就業能力與機會,以總體的失業率或就業保險失業率來決定個別勞工的是否延長,恐怕將產生許多資源的錯置。首先,原本即將請領畢六個月給付的失業者,在就服中心審查能力不足,請領浮濫之下,及使他輯將找到工作,也將馬上獲得延長。其次,如總體失業率未達到標準無法延長失業給付,但真正的長期失業者卻因此無法獲得保障。因此,除了以總體失業率作為啟動延長失業給付的標準之外,尚需納入勞工的個人因素來作為是否延長的判斷依據。如此才能將失業給付的資源,公平正確地提供到失業者身上。
勞工陣線認為,勞委會所最新出爐的辦法草案,卻訂出超高門檻,顯然就是要讓這個延長失業給付的機制永遠無法啟定,將立法院的修法美意,束之高閣。面對88風災所造成的中南部經濟重創,將造成更多人失業,在加上失業率即將再創新高突破6%,大學生不到工作,中高齡勞工被裁員,勞委會的超高門檻,無視失業者的困境,簡直就是冷血內閣的施政又一樁。
勞委會預告之「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期間實施辦法」草案第二條規定,若要全面延長失業給付到九個月必須「同時」達到兩項標準:1.「就業保險失業率」連續四個月達3.5%以上。2失業率連續四個月未降低。另如要延長失業給付到十二個月,則必須達到:1.「就業保險失業率」連續八個月達3.5%以上。2.失業率連續八個月未降低。
勞工陣線表示,日本模式為必須「同時」達到下列兩項標準:1.連續四個月就業保險失業率4%。2.初次申請詩業者比率連續四個月無降低。韓國模式為只要符合下列三種標準「之一」,即可延長:1.請領就業保險之失業率連續三個月超過3%。2. 申領就業保險之失業率連續三個月超過3%。3.失業率連續三個月超過6%。由此可見,勞委會採取較嚴格的日本模式,為何採行日本模式而不採取韓國模式,於本辦法草案中並未說明其「制度選擇」的考量因素,其社會說服力不足。
勞工陣線指出,以台灣目前就業保險失業率約為2.5%,但失業率已接近6%,若就業保險失業率達到3.5%,恐怕失業率將接近10%,屆時才啟動延長失業給付的機制,已經緩不濟急。另由於許多五人以下的勞工未被強制加入勞保,連帶也未依法加入就保,這些勞保孤兒估計約有20萬人,即使這些人轉投入職業工會,一旦失業也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且失業給付尚有:勞工被逼「自願」離職、放長期無薪假而不終止勞動契約、勞工不知請領等情形,因此在失業給付被低估之下,以請領失業給付來推估失業的嚴重並作為延長失業給付的標準,將亟其危險且不可靠,且有違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立法精神。
勞工陣線呼籲,失業給付是否延長,關係到失業者個人的就業能力與機會,以總體的失業率或就業保險失業率來決定個別勞工的是否延長,恐怕將產生許多資源的錯置。首先,原本即將請領畢六個月給付的失業者,在就服中心審查能力不足,請領浮濫之下,及使他輯將找到工作,也將馬上獲得延長。其次,如總體失業率未達到標準無法延長失業給付,但真正的長期失業者卻因此無法獲得保障。因此,除了以總體失業率作為啟動延長失業給付的標準之外,尚需納入勞工的個人因素來作為是否延長的判斷依據。如此才能將失業給付的資源,公平正確地提供到失業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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