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C缺失,錢林糾正金管會
(本報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RTC)為了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截至97年底已賠付了2千多億元,為了解民眾關切的RTC實際運作情形及缺失,監察院於去年底立案,由錢林慧君委員進行調查。該案的報告及糾正案,監察院於本(18)日下午召開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審查,在出席委員的關注及充分討論下,審查通過了就RTC的調查報告及對金管會的糾正案。
自從開放新銀行設立後,國內金融業的競爭加劇。首先導致基層金融的營運困境,其後由於國內經濟不景氣等因素,使得銀行業務拓展不易,授信浮濫,終致虧損累累,為免銀行倒閉引起系統性風險,經由接管、拍賣的過程,由RTC賠付鉅款才一一處理了問題金融機構。但外界對有關RTC的資產負債評估方式、後續標售處理程序是否涉有違失不當質疑不斷,因此,監察院認為有深入調查的必要,並輪派監察委員錢林慧君著手調查本案。
經過錢林委員逾半年的深入調查,在調取相關資料分析,並約詢主管機關人員後,發現RTC確有以下缺失:一、經列入處理之問題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法監管後,淨值仍持續惡化,顯示監管功能不彰;而且接管時程延宕,使後續標售處理之賠付成本大幅增加。二、RTC將各經營不善基層金融機構之自有資產及不動產擔保品經評估價值為零者,全數無償移轉予承受之金融機構,漠視政府的應有權益,不忖基金的一分一毫都是來自民脂民膏,實非妥當。三、金管會逕自擴大解釋將「銀行同業拆放」列入RTC賠付範圍、擴大基金賠付基礎,已逾越法律規範,實非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態度與作為。由於以上三項明顯重大缺失,監察院決定提案糾正金管會。
錢林委員調查發現,RTC承受的19家農、漁會內部融資,該基金逕以損失列報,而不是以債權名義列入資產,如此放水行為,實不足取。監委錢林慧君在調查意見中也提出建議:一、RTC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已賠付鉅額款項,但已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案件數(151件)及民事求償金額(1.3億元)從比例上看仍屬偏低,認為金管會應更積極對涉及不法者進行刑事究責及民事追償;二、RTC依法至遲須於100年度退場,金管會應該趕在基金結束前儘速處理清結被積欠的款項;三、另外,由於處理辦法設有售後賣回機制(Putback),RTC應嚴予防範買方道德風險之發生,俾免公帑負擔之增加等問題,也一併提出要求金管會要注意改善。
自從開放新銀行設立後,國內金融業的競爭加劇。首先導致基層金融的營運困境,其後由於國內經濟不景氣等因素,使得銀行業務拓展不易,授信浮濫,終致虧損累累,為免銀行倒閉引起系統性風險,經由接管、拍賣的過程,由RTC賠付鉅款才一一處理了問題金融機構。但外界對有關RTC的資產負債評估方式、後續標售處理程序是否涉有違失不當質疑不斷,因此,監察院認為有深入調查的必要,並輪派監察委員錢林慧君著手調查本案。
經過錢林委員逾半年的深入調查,在調取相關資料分析,並約詢主管機關人員後,發現RTC確有以下缺失:一、經列入處理之問題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法監管後,淨值仍持續惡化,顯示監管功能不彰;而且接管時程延宕,使後續標售處理之賠付成本大幅增加。二、RTC將各經營不善基層金融機構之自有資產及不動產擔保品經評估價值為零者,全數無償移轉予承受之金融機構,漠視政府的應有權益,不忖基金的一分一毫都是來自民脂民膏,實非妥當。三、金管會逕自擴大解釋將「銀行同業拆放」列入RTC賠付範圍、擴大基金賠付基礎,已逾越法律規範,實非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態度與作為。由於以上三項明顯重大缺失,監察院決定提案糾正金管會。
錢林委員調查發現,RTC承受的19家農、漁會內部融資,該基金逕以損失列報,而不是以債權名義列入資產,如此放水行為,實不足取。監委錢林慧君在調查意見中也提出建議:一、RTC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已賠付鉅額款項,但已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案件數(151件)及民事求償金額(1.3億元)從比例上看仍屬偏低,認為金管會應更積極對涉及不法者進行刑事究責及民事追償;二、RTC依法至遲須於100年度退場,金管會應該趕在基金結束前儘速處理清結被積欠的款項;三、另外,由於處理辦法設有售後賣回機制(Putback),RTC應嚴予防範買方道德風險之發生,俾免公帑負擔之增加等問題,也一併提出要求金管會要注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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