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鑼鄉長黃芳椿罰34萬

(本報訊)銅鑼鄉長黃芳椿,涉嫌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僱用連襟當清潔隊員,被監察院罰款34萬元。

監察院調查:黃芳椿鄉長明知連襟廖○○為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關係人應予以迴避,仍僱用其為該所清潔隊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

監察院於2009,1,23處分,2009,3,10才確定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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