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台北縣政府
新板橋車站開發案建照審核不當
(本報訊)台北縣政府錯將新板橋車站之專用區豪宅群建築使用執照誤註「新市鎮特定區」,台北縣政府核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8月5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黃武次、楊美鈴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建造管理科未審慎辦理執照加註事項,導致稅捐稽徵機關誤解「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應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因而減免稅賦;此外,台北縣政府施工管理科辦理「使用執照」加註事項時,僅憑各該「建築執照」上原加註「本案位於新市鎮特定區」字樣,未加審核即逕予沿用,失之草率。台北縣政府建造管理科與施工管理科分別負責核發同一建案的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但竟欠缺橫向聯繫,導致同一建案管制事項無法正確傳達延續列管,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7年2月18日因發覺本案「使用執照」上註記「位於新市鎮特定區」字樣,與鄰近周邊已設房屋稅籍的各建物使用執照登載情形不同,雖函請台北縣政府工務局確認,但該局施工管理科竟函復本建案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之後雖經內政部營建署函復導正,並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課徵「房屋稅」及已補徵「契稅」在案,但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施工管理科針對稅捐稽徵機關函詢爭議事項,未能警覺並審慎檢討,即自行簽辦並決行函復,顯有違失,應迅予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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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台北縣政府錯將新板橋車站之專用區豪宅群建築使用執照誤註「新市鎮特定區」,台北縣政府核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8月5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黃武次、楊美鈴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建造管理科未審慎辦理執照加註事項,導致稅捐稽徵機關誤解「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應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因而減免稅賦;此外,台北縣政府施工管理科辦理「使用執照」加註事項時,僅憑各該「建築執照」上原加註「本案位於新市鎮特定區」字樣,未加審核即逕予沿用,失之草率。台北縣政府建造管理科與施工管理科分別負責核發同一建案的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但竟欠缺橫向聯繫,導致同一建案管制事項無法正確傳達延續列管,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7年2月18日因發覺本案「使用執照」上註記「位於新市鎮特定區」字樣,與鄰近周邊已設房屋稅籍的各建物使用執照登載情形不同,雖函請台北縣政府工務局確認,但該局施工管理科竟函復本建案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之後雖經內政部營建署函復導正,並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課徵「房屋稅」及已補徵「契稅」在案,但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施工管理科針對稅捐稽徵機關函詢爭議事項,未能警覺並審慎檢討,即自行簽辦並決行函復,顯有違失,應迅予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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