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山森林鐵路三合一BOT案,依法辦理
(台北訊)有關孫大千立委質詢「阿里山遊樂區不當開發,有力人士向農委會施壓」乙節,農委會及林務局鄭重強調,民營案一切依法辦理,並無接獲任何人之關說或請託之情事。
自71年阿里山公路通車後,因公路運輸便捷價廉,使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遭受極大衝擊,致長期營運虧損,為改善此困境,林務局於77年起,即開始研究開放民營之可行性。惟因鐵路民營化相關問題繁雜,且投資風險較高,歷經多年之評估,為兼顧解決阿里山地區迫切需要增加之高品質住宿設施課題,爰規劃將阿里山森林鐵路之營運及包括北門車站在內各場站土地之開發、配合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內興建營運觀光旅館,以提供民間投資經營。
林務局表示,「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規劃方向係89年即奉行政院同意辦理,並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經農委會於90年提報列入工程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並於92年11月6日經工程會確認以「三合一」方式辦理招商作業。其後,林務局依「促參法」相關規定進行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並辦理多次招商說明會及參與政府部門舉辦之招商大會,廣將投資訊息公開提供與業界瞭解。經於94年8月31日公告招商,11月4日截止收件,計有8家廠商領標,1家廠商送件參與投標,符合本民營案申請須知規定。
林務局進一步指出,阿里山為國際知名景點,而森林鐵路為重要文化資產,民營案涉及不同業種之經營,爰要求申請人應同時具備旅館及鐵(軌)道經營或顧問相關能力,或尋求具同等技術能力之國內外協力廠商合作,以確保未來民間營運之服務品質及安全。
在計畫報核過程中,林務局還特別就觀光旅館基地位於高海拔山區,相關開發是否符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規定提出確認,經於94年5月31日「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20次會議決議,本民營案為94年1月19日以前經工程會列管之促參案件,符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除外情形,得繼續辦理。基於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政策之需要,本民營案仍將持續依法按既定期程辦理,並無所謂「敗部復活」之情形。
林務局指出,本民營案推動以來,眾所矚目,為慎重起見有關本案甄審會之籌組及會議相關文書作業,該局皆以密件方式辦理。農委會及林務局並鄭重強調民營案一切依法辦理,並無接獲任何人之關說或請託之情事。
自71年阿里山公路通車後,因公路運輸便捷價廉,使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遭受極大衝擊,致長期營運虧損,為改善此困境,林務局於77年起,即開始研究開放民營之可行性。惟因鐵路民營化相關問題繁雜,且投資風險較高,歷經多年之評估,為兼顧解決阿里山地區迫切需要增加之高品質住宿設施課題,爰規劃將阿里山森林鐵路之營運及包括北門車站在內各場站土地之開發、配合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內興建營運觀光旅館,以提供民間投資經營。
林務局表示,「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規劃方向係89年即奉行政院同意辦理,並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經農委會於90年提報列入工程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並於92年11月6日經工程會確認以「三合一」方式辦理招商作業。其後,林務局依「促參法」相關規定進行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並辦理多次招商說明會及參與政府部門舉辦之招商大會,廣將投資訊息公開提供與業界瞭解。經於94年8月31日公告招商,11月4日截止收件,計有8家廠商領標,1家廠商送件參與投標,符合本民營案申請須知規定。
林務局進一步指出,阿里山為國際知名景點,而森林鐵路為重要文化資產,民營案涉及不同業種之經營,爰要求申請人應同時具備旅館及鐵(軌)道經營或顧問相關能力,或尋求具同等技術能力之國內外協力廠商合作,以確保未來民間營運之服務品質及安全。
在計畫報核過程中,林務局還特別就觀光旅館基地位於高海拔山區,相關開發是否符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規定提出確認,經於94年5月31日「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20次會議決議,本民營案為94年1月19日以前經工程會列管之促參案件,符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除外情形,得繼續辦理。基於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政策之需要,本民營案仍將持續依法按既定期程辦理,並無所謂「敗部復活」之情形。
林務局指出,本民營案推動以來,眾所矚目,為慎重起見有關本案甄審會之籌組及會議相關文書作業,該局皆以密件方式辦理。農委會及林務局並鄭重強調民營案一切依法辦理,並無接獲任何人之關說或請託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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