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藍色魔手,非常恐怖--言論自由的殺手

(台北立法院訊)針對2005年11月26日「非常光碟」製作人林一方遭桃園地檢署羈押並交保候傳,所引發的言論自由引起的法律紛爭一事,立法委員江昭儀、蔡同榮今偕同林一方父親林銘達,及台灣教師聯盟、台灣獨立聯盟與台灣南社等團體和獨盟組織部主任江仲驊、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就本案提出以下幾點就質疑桃園地檢署、檢查總長和朱立倫先生,請全民公評!江昭儀強調,桃園地檢署將約談民進黨籍桃園縣長參選人鄭寶清,刻意洩漏給媒體,此舉已經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桃園地檢署企圖影響鄭寶清的選情,並使台灣在國際上蒙上壓迫言論自由的惡名。

台灣教師聯盟等團體提問:
(一)光碟內容不符事實?煩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顏迺偉指出第2集內容哪一點不符合事實?是不是事實應該由林一方和朱立倫進入法院對簿公堂,互相辯證才能知道事實。檢察官可以主觀先認定林一方造謠,禁止林一方講話嘛?這豈不是回到戒嚴時代的「事前審查」!?也就是「你的思想有問題」。第2集光碟只是「記者會」而已,尚未上市;就算違法毀謗,也要等到上市之後的事情。桃園地檢署、檢查總長、和朱立倫先生,你們知道嗎?

(二)11月26日第一次公開非常光碟第2集內容,按照常理推斷,朱立倫能夠在還沒看到涉嫌毀謗就提出告訴嗎?桃園縣警局或是桃園地檢署怎麼能針對此「毀謗罪」受理呢?朱立倫是否利用現行縣長之權,指揮桃園地檢署、縣警局辦理朱立倫「私人」案件,成為選戰工具?桃園地檢署和縣警局是否成了朱立倫的「私刑隊」?桃園地檢署、檢查總長、和朱立倫先生,請你們回答!

(三)林一方曾狀告桃園檢調單位,桃園檢調單位為犯罪嫌疑人,依照利益迴避原則,桃園檢調單位怎可捉原告?請桃園地檢署和檢查總長澄清!

(四)選罷法92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光從字面解釋:完成「意圖+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兩個階段才有可能違反選罷法,桃園警方在「意圖」階段著手取走母帶的行為其實毫無立場,已經明顯違法。檢方取得之母帶若為證據則是非法證據,違法的辦合法的,世間無此道理。競選活動,有那個候選人及其助選員不使盡本事在從事著〔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活動,各類文宣透過各種型式與管道,散布指控對手或誇耀己方之事?那個偉大正義之檢察官,為何不去主動追查是否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各候選人對於對手文宣之指控,不是都聲稱為〔不實抹黑與造謠〕嗎?請桃園地檢署、檢查總長回答。

林一方表示,「非常光碟」還尚未發行,檢調就以斷章取義的方式污衊以企圖影響選情非常明顯,他要為台灣的言論自由作抗爭。而蔡同榮強調,民主政治的可貴在於尊重少數,不能讓少數的言論受到壓迫,無論媒體大小,都要保障它們的言論自由。在「非常光碟」還未公開發行時,就有20位警察準備捉拿林一方,根本就是在壓迫言論自由。

1989年4月7日鄭南榕先生為了爭取100﹪的言論自由,不惜自焚而死;法國伏爾泰(Voltire)就為言論自由下過極佳的註腳─「我雖不同意你的話,但是我至死也要維護你說話的權利」。先前副總統呂秀蓮女士曾就民主、人權、言論自由,角度譴責檢警搜索非常光碟是檢總復辟再現,如今竟一語成讖!藍色魔手,一出手果真非常恐怖;藍色醜陋下的言論自由果真禁不起事實的檢驗嗎?台灣教師聯盟為此向桃園地檢署發出最嚴厲的譴責,也繼續替鄭南榕先生爭取未完成的100﹪言論,請台灣人民繼續和台灣教師聯盟一起為100﹪言論自由來發聲!

江昭儀表示,非常光碟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公眾人物的私德本應接受社會的公評和檢視,沒有所謂的保護私德問題。至於光碟裡面內容所引射的緋聞傳聞應該讓大眾檢視,桃園地檢署要援引選罷法來偵辦非常光碟,是執法偏頗,在選舉最後的關鍵時刻,桃園地檢署此舉無異淪為藍軍打手,也將使台灣承受在國際上壓迫言論自由的惡名。




出席單位:
□台灣教師聯盟 理事長 黃瑞疆 理事林久美 盟員林銘達
□台灣獨立聯盟 組織部主任江仲驊
□ 台灣南社
□ 綠色台灣文教基金會
□ 江昭儀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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