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冤死案的血淚教訓 .許文彬.

--給檢察官們的一封公開信

   士兵江國慶於十五年前慘遭軍法當局錯判、冤殺一案,今年十月二十七日江媽媽獲國家冤獄賠償新台幣一億零三百十八萬五千元。廣大人民的納稅錢因執法者造孽而鉅額付出,可是再多的金錢都挽回不了一條清白無辜的青春生命!但願全國的檢察官們都能記取這個血淚教訓,於行使偵查犯罪職權之際,戒慎恐懼,實現「毋枉毋縱」、「寧縱勿枉」的執法清明境界,莫負國人的殷切寄望。

   今年八月下旬,司法官訓練所舉行了司法官第五十期結業典禮,法務部曾部長主持並致詞,懇切地期勉學員們:於投入司法行列辦案時,應謹慎細心;除精通法條之外,更要掌握法律的深義及精神,貼近民眾生活經驗,讓司法與人民感情緊密結合。

  欣見最新一批檢察官隊伍進到我們國家檢察體系基層服務,穿起紫紅色法袍,為實踐司法正義的理想而戮力從公,自應體認這是一項「榮譽」,也是一項「責任」。

  回憶大約四十年前,我從司法官訓練所第十期結業,奉派赴任「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檢察官」職務,旋經補實,厥後辭卸公職轉執律師業迄今。站在歷史的高度俯瞰,檢察官於憲政法制的角色,一路走來可說脫胎換骨。

   歲月遞嬗,我們國家從戒嚴到解嚴,從動員戡亂時期到終止,從萬年中央民代、總統到定期改選。司法體制則從「審檢不分隸」到分隸;檢察機關從附屬於法院到另立「檢察署」之名,其首長名稱從「某某法院首席檢察官」到「某某檢察署檢察長」;檢察官職權則從獨攬羈押、搜索的權力,到與法官分權;從檢察官偵查中被告不得選任辯護律師,到如今可以;檢察官從一人獨自辦案,到有「檢察事務官」協助;檢察官結案,從「起訴」、「不起訴」二選一,到增加「緩起訴」選項;檢察官在公判庭的席位,從高坐法檯之上,到下來與辯方平等對坐……。

  從而可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公益角色,於法制演進的長河中,為了社會正義而有各種設計、安排。所以,檢察官朋友們,您們當今行使職權,更應體會芸芸百姓的付託,正確落實檢察工作的使命。誠如部頒「檢察官守則」開宗明義所期勉的:「堅持人權之保障及公平正義之實現」、「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

  檢察官於執法之際,允宜自我惕省,揚棄「權力的傲慢」,本諸「虛心」、「細心」、「耐心」的修為,達成法律所賦予的任務。就實定法的適用,除了明瞭法條的文義之外,也應探究立法的本旨,以免淪為「法匠」之譏。尤其是承辦人命關天的社會矚目重大刑案時,切不可先入為主地妄下定論,而應本諸科學辦案的精神,尊重客觀證據,始免偏頗、錯判,務以「江國慶案」為殷鑑。

  檢察官實施偵查、公訴,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訂有明文。本此準則,同法又規定,檢察官得撤回起訴(第二六九條),為被告之利益上訴(第三四四條第四項)或聲請再審(第四二七條第一款),亦得為被告之利益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第四四二條)。

  為貫徹檢察官之公益角色,法務部於去年六月二十二日函示各檢察機關,於受刑人到案執行時,應注意訊問對確定判決有無意見,以查明有無「非常上訴」或「再審」事由。據資料顯示,最近五年間,檢察官主動為被告之利益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案件共有三十四件,其中原判有罪而改判無罪者為二十四件,改判免訴或不受理者為三件,改判較輕之刑者為一件。由此可見,檢察官角色並非當然站在被告的對立面,而是站在司法正義的天秤上。

  公元一八八○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爾姆斯(Oliver Wendell Homles)在紐約發表演講,指出:「法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經驗。」這句話迄今被傳頌為執法者的經典座右銘。然則,如何區別「邏輯」與「經驗」呢?我常舉一個「腦筋急轉彎」的例子:樹上有十隻鳥,用槍打下一隻,請問樹上還剩幾隻?如用「邏輯」解答,是「九隻」;如用「經驗」解答,是「零隻」,因為在經驗實證上,那九隻因聞槍響必定全飛走了。檢察官執法時,認定事實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但書參照),其義在此。

  記得我讀台大法律學系四年級時,教「刑事特別法」課的徐世賢教授曾經訓誨我們:「法律像一把鋒利的刀,你們將來出校門之後,如果當了檢察官或法官,執法務必小心謹慎,可別拿這把刀亂舞,以免傷及無辜。」在此我想引用吾師嘉言與檢察官朋友們共策共勉!

  (作者許文彬為總統府國策顧問、法務部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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