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會九月媒體觀察報告/呂一銘

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近日完成觀察報告,指出九月的烏龍新聞錯誤率雖大有改善,但大篇幅的政府廣告刊登卻創下今年最高達208則(參見6月至9月「烏龍新聞紀實」),且產生十大缺失,值得政府和媒體改革團體探討改進,以維護媒體的公信力,不致失去第四權的監督功能及自主性。
  在十大缺失中,首先是媒體和政府部門泰半不遵守法律規範,即「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其次是合法政府廣告有兩種,一是依法規定,另一則利用「廣編」、「專輯」,移花接木或將廣告新聞化置入,暗渡陳倉,混淆視聽;其三,刊登版位性質往往與廣告內容不符,像財經類刊登娛樂版、教育類放在國際新聞版等;其四,明明是可以記者會或媒體作深度報導者,卻刊登廣告處理;五,媒體對政府廣告照單全收,毫無平衡報導,大焉者如兩岸經貿、ECFA,小焉如法務部的廣告;其六,類似口號的政府廣告太多,例如「台灣製造、貨真價實安全、健康、值得信賴」;其七,政府相關單位舉辦活動型的廣告亦不少,似是「多多益善」;其八,諸多政府廣告泰半顯現「語焉不詳」,常讓人費解,例如九月就有「綠建築標章迎接綠建築的新時代」;其九,政府部門亦喜舉辦形形色色的有獎徵答活動,例如「全民來節水 百萬獎金大放送」;其十,政府廣告最愛用台語文以示深入民間,用心良苦,但須用得正確和恰到好處,而非以「諧音」式的表達,亦須加註解,否則容易誤導、以訛傳訛,例如「挺台灣、現在進行事� 一兼二顧� (辶日)迌愛台灣� 到中南部走走 用旅遊疼惜自己」。

  九月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依序為:中國時報11則(含置入5則、中國4則、更正1則)、聯合報4則(含置入1則、中國3則)、聯合晚報1則(中國1則)、自由時報1則(含中國1則)、蘋果日報1則(更正1則)。合計18則,刊「更正」者2則。而九月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自由時報13則(含自殺9則)、中國時報9則(含自殺5則)、蘋果日報9則(含自殺6則)、聯合報3則;合計34則(含自殺20則)。

  今年上半年主要報紙幾乎天天出現政府廣告(各類的座談會、專輯或專題尚未計算在內)。其中,七月全版或半版便達120則(六月為110則),八月高達145則,九月更高達208則,加上政商媒不同類型的組合,例如由媒體主辦,政府相關單位或廠商配合的業務性質的活動,反之亦然。類此複合型的置入性行銷充斥,已使媒體淪為業務掛帥;而預算法自今年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執行政策宣傳預算)後,反成了促銷政府廣告的法律工具,並使媒體忽視「第四權」的守望監督、教育職責。一旦媒體未能充分反映民意,以千方百計爭取政府廣告經費,自易失去公信力;政府若迷信廣告文宣,未能做好政績,甚至打個人形象,則未必能達到溝通民意的效果(參見附表一、二)。

  包括馬總統、吳揆在內的部會首長及縣市長的政府廣告,僅八、九月便出現22次之多,都未能遵守立法院的附帶決議。按規定,行政部門不論中央或地方政令宣導,應遵守三項原則:一、避免政府廣告強調個別首長;二、政府政策性文宣應標示為廣告;三、政府對政策宣導不得購置業配新聞及政治性的置入性行銷。

  10月25日自由時報的一則報導,亦證實陸委會將鬆綁中國在台刊登廣告規定,未來如中國旅遊業、航空業、會展業等,都將在這波開放之列,相關管理辦法已送行政院核定中。此外,取得我方來台許可的中資企業,其核准營業項目也可刊登廣告,而新修訂的「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對較具爭議性的如不動產開發及交易、婚姻媒合,及專門職業服務等,仍然不准在台刊登廣告

  鑒於此事攸關台灣媒體生態和多元自由言論,以及閱聽大眾「知的權利」,必須透明化,政府應邀集在野黨和民間媒改團體及學界共同商討和溝通,絕非行政院一紙命令即可改善,馬政府必須博采周諮,審慎將事,始克有濟,否則稍有疏失,後果嚴重,不可不慎!

負面新聞多 恐失媒體自律

  另據新防會觀察,有關新聞違反倫理道德規範圖像,近年事例相當普遍,光是近兩年報紙編寫(2009年521則及2010年430則)的氾濫,已遭到社會嚴厲批評。顯然,媒體在新聞倫理道德規範方面,有加強自律必要。也就是說,犯罪案件的層出不窮,固無法與媒體有直接關連性,然有間接性的負面效應,此於社會犯罪心理學上,已有論述,無庸贅言;而媒體亦無法不報導犯罪新聞,但是可以平實處理得宜,類此不幸悲劇,毋須過於聳動、渲染。

  九月即有此例。十九日發生在台中市的男網友單戀高二女生暴力慘,因媒體大篇幅報導,並渲染男網友的「得不到就毀掉」負面語言,果不其然,隔了兩天又在同地發生一起畸戀割臉毀容事件。前者新聞係屬網路認識、單戀不成,所發生的非理性殘暴行為,原不值得大幅渲染成一般特殊「情殺」事件,然因新聞編寫暴力過程,淋漓盡致,自易誤導及產生負面教育效應,助長「得不到就毀掉」的非理性行為,有違新聞倫理道德規範,及忽視媒體的社會(教育)責任。後者則是「姊弟戀」分手,男方心有不甘闖台中市政府割女友臉5刀,但因媒體翻攝監視器畫面,舖陳男女談判、割臉毀容過程,益發令人驚悚不安;足見犯罪新聞只要一經渲染報導,即易產生連鎖性的負面效應及影響。換言之,在處理類此新聞的同時,媒體須持審慎的態度,及時訪問相關單位和專家學者作平衡報導,而非幸災樂禍的心態,予以誇大篇幅渲染,值得媒體檢討和自律。

自殺新聞亦造成社會仿效

  新防會籲請媒體,注意對立院去年初審通過《兒少法》的規範,其中就有「不得描繪自殺」的罰則,盼以同理心遵守國際規範處理,慎重處理自殺新聞報導,避免產生社會負面效應,主動檢討改進。2009年全年統計這種新聞高達140則(屬明顯違反世界衛生組織規範者,至於不計其數的自殺案例,並未計算在內),2010年更高達271則;而今年元月未符國際規範的自殺報導為25則,二月為18則,三月則為20則,四月為24則,五月為35則,六月34則,七月為19則,八月20則、九月20則。值得吾人持續關注,以負起社會責任。

  基於近年台灣發生一再震驚社會的自殺事件,讓人怵目驚心,專家學者亦一再強調媒體有“暗示、模倣、傳染”作用,必須審慎,而自殺事件的報導“越淡化越好”,因為越是報導得詳細、全面,造成傳染、效倣的可能性亦更大,這種“情緒傳染”,媒體難辭其咎。此絕非是在處理自殺新聞時,在旁邊打上自殺專線電話,或請珍惜生命等標語,只是逃避責任的掩耳盜鈴,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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