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人民幣不可直接交易

(本報訊)陸客自由行與陸客團進團出同樣適用「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有關人民幣在臺兌換之規定。為避免相關業者為爭取商機,恐有直接以人民幣作為交易媒介而產生違法情事,特重申如下:

依據規定,人民幣應先至經許可之金融機構或外幣收兌處兌換為新臺幣後,方得以之購買商品勞務。商家如直接收受人民幣,其人民幣將予沒入。商家如非經許可辦理人民幣與新臺幣之兌換或買賣,其收受之人民幣或新台幣亦將沒入。

本行為應開放陸客來台觀光,已許可223家金融機構(共3,550家分支機構)及包括觀光旅館、百貨公司、各觀光景點之184家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兌換,應可滿足陸客來台觀光兌換需要。本行並歡迎更多銀行及外幣收兌處申請為人民幣之兌換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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