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曾忠己逾期上訴,監察院糾正法務部

(本報訊)臺北地院法官許聰元被訴違背職務收賄罪,歷經10次發回更審,最高法院2010年12月30日裁定無罪確定,肇因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曾忠己逾期上訴所致,導致許聰元被判無罪,法務部未善盡督導權責,影響檢察公信力,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5日通過監委黃武次提案,糾正法務部。

糾正案文指出,承辦檢察官對判決書的送達,應即為收受,否則等同將案件的確定與否,及其他當事人的權益,繫於承辦檢察官認定判決書何時收受,顯然違背上訴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的立法意旨。本案負責送達判決正本的法警已於2003年6月9日送達曾忠己檢察官,依當時的送達作業程序,有送達檢察官加計14日的作業慣例,曾忠己也蓋用2003年6月23日收受的戳章。法務部未督促所屬各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落實判決書送達的時點,侵害人民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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