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P評法官法

(本報訊)沉疴20年之久的法官法,在昨日(6/14)終順利完成三讀通過,民進黨團團總召柯建銘對此表示雖不滿意但尚可接受。本法攸關法官監督與淘汰、法官任用與養成及法官福利等問題,為回應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民進黨團以負責任態度深切了解民間需求並與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合作提出對案,從先提「法官、檢察官評鑑法」到提出一個徹底翻新的柯建銘版法官法草案,顯示出民進黨才是對司法改革有具體主張的政黨。此次法官法通過的關鍵性條文幾乎全照民進黨黨團提出之修正動議通過,重點如下:


人審會暨前置委員會皆應納入外部參與機制

一、 人審會應納入外部成員參與機制(第4條):審查會通過司法院所設立

的人事審議委員會成員,依然全都是法官,其中1/2由票選法官代表擔任,另1/2由院長指派,毫無利益迴避令人質疑。近日來,從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提報陳嘉年法官違失案,遭到司法院人審會僅以書面要求「注意」,否決其申誡懲處,突顯出現階段人審會運作根本缺乏公平正義。本黨團要求人審會必須引進外部機制:應有學者專家三人之代表,並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其中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庭長延任事項等有表決權。

二、 司法院人審會前置委員會亦應有外部參與(第9條):包括1.庭長職期屆滿審查會2.律師、教授轉任法官遴選審查會3. 再任法官審查委員會4.法官評鑑委員會5.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審查委員會6.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委員會7.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遴選審查委員會8.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9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本黨團要求以上所有委員會都需要設置外部機制,讓學者專家、律師、檢察官代表都能投入監督機制,降低黑箱作業的疑慮。

評鑑委員會應納入外部評鑑機制,深化社會參與

三、評鑑委員會應納入外部評鑑機制,深化社會參與(第31、32條):本黨團完全反對審查會結果,因如此是越修越回頭;審查會一讀通過的「法官法」並無所謂「定期評鑑」機制,取而代之的是「至少五年一次的評核」,非但「評核結果不予公開」,且「評核」的內容適用於法官內部升遷的參考依據,全然與當初制定「法官法」原意背道而馳。更嚴重的是,民間所主張的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代表分別由全體法官、檢察官及全體律師票選,而「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則是由前述代表共同以多數決方式推派,這些主張在一讀時完全不被採納。

審查會通過的版本雖然由法官2人,檢察官1人,律師2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共11人等組成不變;問題在於,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是由立法院、監察院及司法院各推派2人組成,形同司法院長又可藉此機會多推派2位評鑑成員,甚至有可能讓掌握國會多數及監察、司法兩院院長提名權的總統,包辦全部6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評鑑成員的任命權,如此一來,不啻等同讓總統可藉評鑑委員會之名再一次操控司法!

因此,黨團主張評鑑委員會產生方式如下: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四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人民得以請求評鑑法官,評鑑項目標準需考量社會觀感

四、評鑑項目(第30條之1):要求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評核結果雖不公開,但應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且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
五、人民請求個案評鑑(第33條):主張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以書面請求司法機關或相關專業團體,並由其代表據以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六、「職務法庭」部分(第46條):由於審查會拒絕採行參審制,本黨團仍主’張此一方向,並以附帶決議要求法官法施行後一年內,司法院應就參審制、陪審制及觀審制之優劣,至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

七、評鑑實施日期(第98條):為加速第五章法官評鑑機制早日上路,實施日期由公布後一年改為半年施行。

杜絕「嬰兒法官」及「恐龍法官」,改革「一試定終身」

當今「嬰兒法官」及「恐龍法官」現象橫行,形成全民積怨,其根源來自於以考試進用法官制度。本黨團主張應從1.合考分訓方式2.多元進用、3.考試錄取名額應逐年按比例降低等三大方向來解決現行一試定終身的缺失。

一、落實合考分訓:落實「審檢分隸」原則,以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及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均應從新定位,在103年律師、檢察官及法官三合一考試實施時,要求律師、檢察官及法官分由律師公會、法務部和司法院所屬訓練單位分訓。

二、多元進用法官(第5條):為回應各界關注考試進用法官年紀過輕、社會歷練不足疑慮,司法院應開放法官進用來源,鼓勵優秀律師、檢察官、學者轉任法官。且應充實法官陣容,規劃逐年降低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鼓勵優秀律師轉任法官及檢察官調任法官;並主張讓具有6-10年經驗的學者也可以轉任。

三、考試錄取法官名額應逐年按比例降低:司法院應於法官法施行日起逐年降低依考試進用之法官比例,至施行屆滿十年,應降低比例為當年度需用法官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以下,並就執行成效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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