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下留人,兩岸盡速簽訂「人身安全及自由保障協定」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共同聲明
(本報訊)昨天(6月23日)國際特赦組織總部(Amnesty International)針對二位在中國面臨死刑執行的個案,發出了緊急救援聲明(197/11 Index: ASA 17/028/2011 China, http://www.amnesty.tw/?p=1174,或新聞附件),其中一位是台灣公民連松慶。台灣人權促進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及兩岸協議監督聯盟除了加入AI 反死刑救援行動,表達對該個案的關切外,也對當前兩岸頻繁交往下,個人基本刑事人權卻無從保障的情況,呼籲台灣政府必須立即正視當前制度的缺漏,與中國政府積極交涉並主動提供在中國的台灣人民必要的司法協助。
國際特赦組織今年三月公佈2010全球死刑報告指出,中國遭當局處決死刑的人數全球居冠,且死刑在中國可適用於廣泛的罪名,包括非暴力的罪行。去年六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冀期以事實、證據、法律、責任,確保辦案品質,依法懲治犯罪、切實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然而在具體落實上,往往因司法不公、執法不嚴,成了一紙空文。
以本件死刑判決為例,香港警方高級督察指出關鍵證據提及的香港貨櫃中「並無檢獲毒品」,但廣東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採信,而採用港警另一證據,引起巨大爭議。即使證據出現矛盾,廣東法院依然對香港人單曉眉、台灣人連松慶維持死刑判決,呈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再者,據連松慶的台灣家屬表示,當嫌犯遭到公安拘捕後,當局並未主動通知家屬,家屬也不淮到看守所探望。試想在中國執行死刑達 以千計的人數中,有多少階下囚能 得到最基本的公平審判待遇?2009年6月兩岸簽署生效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但該「協議」並未將人權理念納入,對於如何提供對方人民司法人權保障付諸闕如。馬英九總統曾說過,兩岸應以兩公約做為兩岸共同點,相互激勵。我國已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公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批准「經濟社會文化權公約」。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後尚未未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但是簽署本身即宣示遵守公約之意願,兩岸政府應該以此兩人權公約作為兩岸任何協議的基本人權底線。
因此,我們在此公開呼籲台灣與中國的執政者:
(1)盡速簽訂「人身安全及自由保障協定」:台灣人民在中國(以及中國人民在台灣)的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議題(包括拘留羈押的正當法律程序、辯護權、訴訟權益及受刑者人權等等),應列為雙方政府目前之首要談判事項,並優先於其他協議簽署;
(2)互派人權專員:雙方政府應互派人權專員(或護民官),有權在對岸探視己方受拘留羈押的公民、協助選任辯護人、向法院聲請提審;
(3)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 雙方政府應互相承諾,當對方人民在己方受到刑事偵查、審判乃至刑罰時, 均應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
程序保障。
(本報訊)昨天(6月23日)國際特赦組織總部(Amnesty International)針對二位在中國面臨死刑執行的個案,發出了緊急救援聲明(197/11 Index: ASA 17/028/2011 China, http://www.amnesty.tw/?p=1174,或新聞附件),其中一位是台灣公民連松慶。台灣人權促進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及兩岸協議監督聯盟除了加入AI 反死刑救援行動,表達對該個案的關切外,也對當前兩岸頻繁交往下,個人基本刑事人權卻無從保障的情況,呼籲台灣政府必須立即正視當前制度的缺漏,與中國政府積極交涉並主動提供在中國的台灣人民必要的司法協助。
國際特赦組織今年三月公佈2010全球死刑報告指出,中國遭當局處決死刑的人數全球居冠,且死刑在中國可適用於廣泛的罪名,包括非暴力的罪行。去年六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冀期以事實、證據、法律、責任,確保辦案品質,依法懲治犯罪、切實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然而在具體落實上,往往因司法不公、執法不嚴,成了一紙空文。
以本件死刑判決為例,香港警方高級督察指出關鍵證據提及的香港貨櫃中「並無檢獲毒品」,但廣東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採信,而採用港警另一證據,引起巨大爭議。即使證據出現矛盾,廣東法院依然對香港人單曉眉、台灣人連松慶維持死刑判決,呈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再者,據連松慶的台灣家屬表示,當嫌犯遭到公安拘捕後,當局並未主動通知家屬,家屬也不淮到看守所探望。試想在中國執行死刑達 以千計的人數中,有多少階下囚能 得到最基本的公平審判待遇?2009年6月兩岸簽署生效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但該「協議」並未將人權理念納入,對於如何提供對方人民司法人權保障付諸闕如。馬英九總統曾說過,兩岸應以兩公約做為兩岸共同點,相互激勵。我國已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公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批准「經濟社會文化權公約」。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後尚未未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但是簽署本身即宣示遵守公約之意願,兩岸政府應該以此兩人權公約作為兩岸任何協議的基本人權底線。
因此,我們在此公開呼籲台灣與中國的執政者:
(1)盡速簽訂「人身安全及自由保障協定」:台灣人民在中國(以及中國人民在台灣)的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議題(包括拘留羈押的正當法律程序、辯護權、訴訟權益及受刑者人權等等),應列為雙方政府目前之首要談判事項,並優先於其他協議簽署;
(2)互派人權專員:雙方政府應互派人權專員(或護民官),有權在對岸探視己方受拘留羈押的公民、協助選任辯護人、向法院聲請提審;
(3)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 雙方政府應互相承諾,當對方人民在己方受到刑事偵查、審判乃至刑罰時, 均應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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