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第3次法官調動
(本報訊)司法院100年第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最高法院法官石木欽、黃一鑫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二)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魏大喨、段景榕、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宋祺、李英勇、李錦樑等5人為最高法院法官。
(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盧彥如、陳玉完、周盈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洪兆隆等4人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3期(103年間)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四)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李玉卿、林玫君、許瑞助等3人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3期(103年間)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五)調派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郭千黛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六)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庚棟、劉台安、洪文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陳姵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劉邦繡、廖純卿、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葉明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高如宜、廖建彥、高俊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陳介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張珈禎等13人,以原職晉升簡任第十職等,並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生效案,准予追認。
(七)同意核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林學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廖家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周健忠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鄭培麗等4人,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有效期間為4年)。
(八)同意發給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沈士亮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一)調派最高法院法官石木欽、黃一鑫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二)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魏大喨、段景榕、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宋祺、李英勇、李錦樑等5人為最高法院法官。
(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盧彥如、陳玉完、周盈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洪兆隆等4人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3期(103年間)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四)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李玉卿、林玫君、許瑞助等3人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3期(103年間)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五)調派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郭千黛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六)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庚棟、劉台安、洪文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陳姵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劉邦繡、廖純卿、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葉明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高如宜、廖建彥、高俊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陳介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張珈禎等13人,以原職晉升簡任第十職等,並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生效案,准予追認。
(七)同意核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林學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廖家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周健忠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鄭培麗等4人,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有效期間為4年)。
(八)同意發給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沈士亮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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