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啟東校長兼董監 , 監察院彈劾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年7月12日】 |
彈劾案文指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且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郭啟東自2012年8月1日起兼任國光高 中校長迄今,卻於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5月24日兼任穎崴 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兼營商業期間共計2年又9個多月。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郭啟東於兼任國光高中校長之前, 即已兼任穎崴公司董事。該公司於2012年10月22日及2015年 2月12日改選董事及監察人,郭啟東皆當選監察人, 並於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簽名,至2015年5月25日始辭任監察人。 且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復,郭啟東於2012年至2015年均有扣繳 單位為穎崴公司之薪資所得。是其兼任穎崴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並領有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依法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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