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推動司改的權限歸屬、組織定位與司法首長人選」座談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7,25】     
相較於立法院正副院長與內閣首長的人事安排,蔡總統對於司法院正副首長的提名,迄今顯然並未受到國內法學各界的支持,反倒是引起普遍的反彈與質疑。甚至連司改的權限歸屬、組織定位與應有設計,更受到司法院前副院長的挑戰。然而,前述問題彼此間實有一定的關聯性,且因正副院長將並為大法官,故其人選適任性不僅牽涉司改的成敗,也勢必影響日後違憲審查機制的功能與運作,牽一髮而動全身!

    鑑此,在立法院即將進行司法院正副院長人事審查之際,本學會主張:總統與相關參與決策人士首應釐清司改的權限歸屬、確立組織定位與應有之設計,並回應若干否定總統有權推動司改的聲音。否則囿限於既定的司改時程表,但欠缺更完整的預先通盤規劃、施行步驟及堅強學理作為後盾,倉促推動的後果,恐將落入目前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眾說雜陳、進退失據的窘境。至於司法院正副首長人選,除了資深優秀等基本條件之外,更應考慮人選在憲政領域的法學素養、人格特質、過去關切人權保障、維護或參與憲政改革的事蹟,乃至於未來司法院所有大法官成員背景的多元代表性與組成結構。

    前述問題,容有尚待討論、釐清爭議之處。為充分反映多元意見,本會特邀請國內學者專家與實務界人士,舉辦本場次座談會。除摘引與談貴賓的寶貴意見,俾供媒體新聞界參考之外,台灣法學會再度籲請總統與職司同意權審查的立法院,就司法院正副首長提名人選,新國會應秉持獨立審查的精神,彰顯三權分立的彼此監督制衡之價值,避免流於過去臣服黨意或貫徹一人意志的封閉獨斷式決策。新總統若能謙卑聆聽各界建言,此一姿態不僅無傷於總統的威信,更能凸顯蔡總統的高度與胸襟,為贏得更多法學界、實務人士與國人的支持,應針對推動司改的權限歸屬、組織定位與現有司法首長提名人選,一併重新歸零思考!



(本會特別感謝參與本次座談會貴賓的鼎力協助,並尊重各方意見的獨立性。完整座談會內容,請依據與談貴賓提供的書面、簡報與口頭解說為準。新聞稿僅代表本會憲法行政法委員會之觀點,特此補充說明。)

中正大學法律學院李仁淼教授與談高見認為:
   
    對司法權的理解,應屬探討司法改革之前提問題,須先予以釐清。方有進入探討司法組織、司法權之獨立、以及建立讓人民信賴之司法的可能我國除了有檢察機關是否屬司法機關、檢察官與法官在身分地位及職權獨立上是否應等同對待之爭議外,從推動司法改革的沿革來看,1980年代政治環境的變換,實賦予90年代政治改革與司法改革之原動力。具體回顧我國司法改革的歷史脈絡、演進與各階段課題,並對照日本經驗,引介在日本內閣設立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意見書指出的主要改革方向與設立以內閣總理大臣為本部長,內閣官房長官(祕書長)及法務大(法務部長)為副本部長,全體閣員為本部員的「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本部」、基於「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法」做出司法制度改革推進計畫,並以此提出1.政治部門主導,民間參與、2.立法部門之審議問題的面向,進行我國與日本司法改革之比較。最後,更針對司法院正副院長與大法官提名機制、大法官資格要件及問題點、大法官提名之考量,提出針砭。

台大法律學院林明昕副教授亦直指問題核心,強調:
   
    「司法改革,不是審判,而是政策決定,需要有民主正當性基礎。因此,當司法院與法務部雙頭馬車,難以在體制內整合時,由直接民選之總統憑其背後民意,出面召開司法改革會議,從現行體制外重新為司法權之組織、運作模式等統合定位,並無不宜之處。然司法改革者,乃國家權力行為,也必須符合法治國原則。換言之,司改會議的結論,最終仍須落實在權力分立上;該修憲的、該立法的,應先依據修憲與立法之組織、程序完成,其後並交由各該執行機關執行。至於假司改為名,在總統府內另闢蹊徑,成立一個長期組織,集決策、執行等大權於一身,非但違反權力分開與制衡,且在我國司法院、法務部兩司法行政機關分立的既有困境下,形成鼎足而三的局面,恐是治絲益棼。」並且,關於司法組織改革之方向,雖有不同模式的思考方向但不容忽略司法院正、副院長的角色、其權限以及是否有必要與總統同進退之問題,仍應視前開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權限如何劃分的不同模式來處理。
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更為文大力批判:

    
馬政府執政八年來,司改一無所成,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排名,掉到專業人員最後一名,低於每天罵司法的媒體記者。人民不相信記者,卻更不相信法官,極其諷刺。小英總統竟然提名兩位舊官僚,還是馬政府時期的司法院前後任秘書長:謝文定與林錦芳,後者更擔任長達近六年至今,也就是司法公信最低落的這段時期。司法公信低落的原因複雜,很難一言道盡。沒有人會懷疑司法院正副院長要負起最大責任。與正副院長併位「三公」之一的秘書長,集政策決定與執於一身,其重要程度更甚副手。這些年來,司法院許多法院首長或最高法院庭長的派任,常引發法官圈「識人不明」的質疑,過去有關說或干涉審判紀錄的法官,即使人審委員多方反對,司法院仍執意派任法官間的人事調動,涉及憲法第81條人身獨立性的保障,更是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的核心司法院在未事先告知當事人及被調動法院的情形下,就以「人地不宜」為由,曾分別強制調動至屏東及桃園地院,引發法官群體反彈最該被改革的反成為主導改革的?!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胡博硯副教授也清楚主張:
   
    最高司法機關是否要肩負司法行政事務呢?此點就是一個組織上的憲法問題。司法行政權之歸屬如回到我國憲法本身的文義解釋,並沒有被規範於司法院之權限其指出:「如果由行政權掌握司法行政事務,是否會必然造成司法審判的掏空呢?就此,釋字第392號強調司法權並非司法院所獨占,司法除審判外,從偵查、起訴至執行都屬之,僅有審判的部分為法院所獨占。如果在此一概念下,顯然司法行政業務亦非不得由行政權行使之。」其更強調:「就現存制度下,司法院長副院長確實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首長,不管由何機關來主導司法改革事務,其二人之角色絕非一般,因此必須要對司法改革亦有一定之構思。而兩人尚並任大法官,因此是否具備憲政思考,亦為一重要考量之點。因此,司法院正副院長不只是要如總統府所說的資深且優秀,還要有開創性帶領司法體制的前進因為其所要擔任之工作,必需堅持憲政秩序,領導司法改革,並且必須要法界得以服眾,如果不具備此一特質,如何領導司法改革呢?

永社理事黃帝穎律師更明確指陳:
   
    對於總統不應召開司改會議的見解,恐是對涉及多個憲政機關需為制度調整的司改議題有所誤解如:依釋字第392號檢察官既屬廣義司法,則推動司法改革自包括對法官與檢察官的制度檢討。總統當然得依據憲法院際調解權召集司改會議,否則對於行政院法務部的檢察官改革,難道是司法院得以單方完成?又如司法人員考選制度,依現行憲法第83條是考試院權責,難道改革司法人員考選制度,也是司法院可以單方完成?憲法第44條的總統「院際調解權」,絕不是拿來作為向總統個案「洩密」的依據,反而應適用於非屬個案的「司法改革」,這並非總統干預司法個案。至於觀審制,從憲法第80條、釋字第387號理由書的意旨來看,反而有違憲之虞。觀審制的失敗也表現在2016年總統大選中候選人朱立倫的司改政見都未表贊同,法官協會公佈的法官民調有似陪審制與參審制的調查,卻未見有法官對觀審制表示支持,足認觀審制失敗原因,恐非關乎藍綠的政治臆測,而在於其無法獲得人民乃至法官的信任,並有牴觸憲法之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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