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推動司改的權限歸屬、組織定位與司法首長人選」座談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7,25】
相較於立法院正副院長與內閣首長的人事安排, 蔡總統對於司法院正副首長的提名, 迄今顯然並未受到國內法學各界的支持, 反倒是引起普遍的反彈與質疑。甚至連司改的權限歸屬、 組織定位與應有設計,更受到司法院前副院長的挑戰。然而, 前述問題彼此間實有一定的關聯性,且因正副院長將並為大法官, 故其人選適任性不僅牽涉司改的成敗, 也勢必影響日後違憲審查機制的功能與運作,牽一髮而動全身!
相較於立法院正副院長與內閣首長的人事安排,
鑑此,在立法院即將進行司法院正副院長人事審查之際, 本學會主張:總統與相關參與決策人士首應釐清司改的權限歸屬、 確立組織定位與應有之設計, 並回應若干否定總統有權推動司改的聲音。 否則囿限於既定的司改時程表,但欠缺更完整的預先通盤規劃、 施行步驟及堅強學理作為後盾,倉促推動的後果, 恐將落入目前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眾說雜陳、進退失據的窘境。 至於司法院正副首長人選,除了資深優秀等基本條件之外, 更應考慮人選在憲政領域的法學素養、人格特質、 過去關切人權保障、維護或參與憲政改革的事蹟, 乃至於未來司法院所有大法官成員背景的多元代表性與組成結構。
前述問題,容有尚待討論、釐清爭議之處。為充分反映多元意見, 本會特邀請國內學者專家與實務界人士,舉辦本場次座談會。 除摘引與談貴賓的寶貴意見,俾供媒體新聞界參考之外, 台灣法學會再度籲請總統與職司同意權審查的立法院, 就司法院正副首長提名人選,新國會應秉持獨立審查的精神, 彰顯三權分立的彼此監督制衡之價值,避免流於過去臣服黨意或貫徹 一人意志的封閉獨斷式決策。新總統若能謙卑聆聽各界建言, 此一姿態不僅無傷於總統的威信,更能凸顯蔡總統的高度與胸襟, 為贏得更多法學界、實務人士與國人的支持, 應針對推動司改的權限歸屬、組織定位與現有司法首長提名人選, 一併重新歸零思考!
(本會特別感謝參與本次座談會貴賓的鼎力協助, 並尊重各方意見的獨立性。完整座談會內容, 請依據與談貴賓提供的書面、簡報與口頭解說為準。 新聞稿僅代表本會憲法行政法委員會之觀點,特此補充說明。)
中正大學法律學院李仁淼教授與談高見認為:
對司法權的理解,應屬探討司法改革之前提問題,須先予以釐清。 方有進入探討司法組織、司法權之獨立、 以及建立讓人民信賴之司法的可能…我國除了有檢察機關是否屬司法 機關、 檢察官與法官在身分地位及職權獨立上是否應等同對待之爭議外, 從推動司法改革的沿革來看,1980年代政治環境的變換,實賦予 90年代政治改革與司法改革之原動力。 具體回顧我國司法改革的歷史脈絡、演進與各階段課題, 並對照日本經驗,引介在日本內閣設立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 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意見書指出的主要改革方向…, 與設立以內閣總理大臣為本部長,內閣官房長官(祕書長)及法務大 臣(法務部長)為副本部長,全體閣員為本部員的「 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本部」、基於「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法」 做出司法制度改革推進計畫,並以此提出1.政治部門主導, 民間參與、2.立法部門之審議問題的面向, 進行我國與日本司法改革之比較。最後, 更針對司法院正副院長與大法官提名機制、 大法官資格要件及問題點、大法官提名之考量,提出針砭。
台大法律學院林明昕副教授亦直指問題核心,強調:
「司法改革,不是審判,而是政策決定,需要有民主正當性基礎。 因此,當司法院與法務部雙頭馬車,難以在體制內整合時, 由直接民選之總統憑其背後民意,出面召開司法改革會議, 從現行體制外重新為司法權之組織、運作模式等統合定位, 並無不宜之處。然司法改革者,乃國家權力行為, 也必須符合法治國原則。換言之,司改會議的結論, 最終仍須落實在權力分立上;該修憲的、該立法的, 應先依據修憲與立法之組織、程序完成, 其後並交由各該執行機關執行。至於假司改為名, 在總統府內另闢蹊徑,成立一個長期組織,集決策、 執行等大權於一身,非但違反權力分開與制衡,且在我國司法院、 法務部兩司法行政機關分立的既有困境下,形成鼎足而三的局面, 恐是治絲益棼。」並且,關於司法組織改革之方向, 雖有不同模式的思考方向…但不容忽略司法院正、副院長的角色、 其權限以及是否有必要與總統同進退之問題, 仍應視前開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權限如何劃分的不同模式來處理。
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更為文大力批判:
馬政府執政八年來,司改一無所成,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排名,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胡博硯副教授也清楚主張:
最高司法機關是否要肩負司法行政事務呢?此點就是一個組織上的憲 法問題。司法行政權之歸屬如回到我國憲法本身的文義解釋, 並沒有被規範於司法院之權限…其指出:「 如果由行政權掌握司法行政事務,是否會必然造成司法審判的掏空呢 ?就此,釋字第392號強調司法權並非司法院所獨占, 司法除審判外,從偵查、起訴至執行都屬之, 僅有審判的部分為法院所獨占。如果在此一概念下, 顯然司法行政業務亦非不得由行政權行使之。」…其更強調:「 就現存制度下,司法院長副院長確實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首長, 不管由何機關來主導司法改革事務,其二人之角色絕非一般, 因此必須要對司法改革亦有一定之構思。而兩人尚並任大法官, 因此是否具備憲政思考,亦為一重要考量之點。因此, 司法院正副院長不只是要如總統府所說的資深且優秀, 還要有開創性帶領司法體制的前進…因為其所要擔任之工作, 必需堅持憲政秩序,領導司法改革,並且必須要法界得以服眾, 如果不具備此一特質,如何領導司法改革呢?
永社理事黃帝穎律師更明確指陳:
對於總統不應召開司改會議的見解, 恐是對涉及多個憲政機關需為制度調整的司改議題有所誤解…如: 依釋字第392號檢察官既屬廣義司法, 則推動司法改革自包括對法官與檢察官的制度檢討。 總統當然得依據憲法院際調解權召集司改會議, 否則對於行政院法務部的檢察官改革,難道是司法院得以單方完成? 又如司法人員考選制度,依現行憲法第83條是考試院權責, 難道改革司法人員考選制度,也是司法院可以單方完成?憲法第44 條的總統「院際調解權」,絕不是拿來作為向總統個案「洩密」 的依據,反而應適用於非屬個案的「司法改革」, 這並非總統干預司法個案。至於觀審制,從憲法第80條、釋字第3 87號理由書的意旨來看,反而有違憲之虞。觀審制的失敗也表現在 2016年總統大選中候選人朱立倫的司改政見都未表贊同, 法官協會公佈的法官民調有似陪審制與參審制的調查, 卻未見有法官對觀審制表示支持,足認觀審制失敗原因, 恐非關乎藍綠的政治臆測,而在於其無法獲得人民乃至法官的信任, 並有牴觸憲法之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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