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輔大性侵案看被害者權益暨性平法實施檢討」記者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7,19】
輔大性侵案於5月29日在臉書披露後,媒體沸沸揚揚發燒,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
紀惠容表示,這些日子以來,為什麼輔大心理系部分人士, 站著重要位子,給人看到的,只有這些自稱所謂的「民主對話」?為 什麼這些人可以如此嚴重忽略被害者的傷痛?是否這一小撮人對性侵 受害者培力的方法論有問題?為什麼教育部可以在事件被揭露之後, 忽略性平法處理原則關切,選擇沉默?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也指出,性侵被害者的復原有三個階段, 一是建立安全感,恢復被剝奪的權利和控制感, 第二階段是轉變創傷將其融入生命經驗,第三階段是重新融入社會, 每個人歷程長短不一樣,但需由被害人自己發動,選擇, 如果安全感沒有復原就直接進入其他階段, 容易激化更複雜的創傷反應, 而性解放建構的性侵害論述是一種理論,不應該強迫被害者接受。
王玥好表示,大學校園常以「校園自治」 的名義規避參加性平人員培訓,以至於目前在性平人員的訓練上, 大學是缺席的。而在此事件中, 輔大心理系自行成立工作小組對輔大性侵案進行調查, 不但於法無據,而且在被害人的急性期,也不適合以「 不要踩在一個受害者的位置上」,對被害者進行培力, 因為任何培力都必須奠基在承認受害者傷痛的基礎之上。
律師賴芳玉則強調,「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十九條規定:「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應視同檢舉,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 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 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學校處理霸凌事件, 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 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因此,他針對輔大性侵案提出兩點質疑,一、 輔大在性平會架構之外又多設立一個工作小組, 是否有其合理性與適當性?二、 進到性平機制的調查案是否會引起另外一種權控? 當性侵案被申訴後,在校園中反被工作小組檢討,公審, 而此間是否存在不平等的權力結構? 而且這個小組中的人又都是被害者在意的同學、師長?此外, 性騷擾也包括性別歧視,當有人公開在網路上或形成輿論時提到「 酒後亂性」、「踩在一個受害者的位置」時, 就疑似是一個性別歧視的案例,應該進入調查。
他強調,在《性侵害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明訂, 任何人都不可揭露性侵被害人的隱私, 法律立法的目的本是保護當事人, 但是當事件被傳開後反而變成八卦事件, 所有知情的人都在討論被害者的穿著與行為,讓被害者更痛苦; 因此在校園的性侵和性騷擾事件中,外界更應該關注的是, 被害者提出申訴後是否進入安全平等公開保密的環境, 否則極易落入校園的權控及性別歧視的環境。
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表示 529朱文公開後,陸續收到檢舉函, 站在”聞聲救苦”的立場而主動關切此事。隨著事件發展至今, 她認為最重要的是要考量到當事人的權益及最佳利益是否被保障, 也就是輔大校方及心理系處理該性平事件的方式是否符合程序正義。 在性平法的制度設計中,性平會的組成具有一定的專業性與中立性, 即使系所設計了輔導、協助當事人的措施, 也不該架空性平會小組的功能,更不能調查兼輔導,角色混淆, 讓當事人遭到二度傷害。此外外界質疑的是, 工作小組和被害人進行的究竟是對話還是公審?她表示該案已進入性 侵案司法程序, 依法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否則不得任意公開討論以免侵害當事人隱私權 益.但所謂符合公共利益的討論必須要考慮到比例原則及公共性, 相關公開討論不該是讓大家獵奇或是擔任判官角色, 反而造成輿論公審效應!此外輿論已經引發公審效應時, 主管機關教育部及輔大校方應當要發揮吹哨角色, 而不是讓事情自然發展或不作為。
葉大華認為,不管夏林清或各界認為性平法機制在落實上有何問題, 都應該回歸到體制內進行討論,而不是透過各種說詞來規避責任。 此外為解決目前爭端, 教育部專案小組應該公開說明此案的調查進度,並積極檢討實施了1 3年的性平法及性平機制是否落實及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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