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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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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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3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沛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248)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
20,200,580股(不含私募股數計17,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
202,005,800元乙案,因有申報書件不完備之情事,該公司業於103年7月25日自行完成
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
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3年7月25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
業日申報生效。
四、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4414)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74,438,020元轉增資配發普
通股股票7,443,802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該公司原檢附之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
分,業於103年7月29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
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東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3272)申報上櫃前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4,068,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0,680,000元乙案,該公司原檢附之申報書
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03年7月29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
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六、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3041)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3,800,000股,
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8,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原檢附之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
充分,業於103年7月29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
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七、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130)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23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3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應申報書件
不完備,業於103年7月30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
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年3月3日(88)台財證(七)字第00850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



參、處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7月30日
二、受裁罰對象: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5210)負責人白○○
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
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2月10日接獲美商花旗海外投
資公司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國際商會提出仲裁之通知,並於102年12
月27日董事會決議認列法律索賠損失金額為37,000,000元,惟該公司遲至103年4月2日
始辦理重大訊息公告,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
則第7條第2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
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6125)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7月30日
二、受裁罰對象: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謝○○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2月8日與○○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桃園縣中壢市之不動產買賣斡旋金契約,交易總價新臺幣20億元,依該公司自訂之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前開交易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始得為之,惟  該公司僅於
102年2月6日以簽呈經董事長核准,且未將前開交易於簽約日之即日起算2日內辦理公告
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
項第4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
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伍、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7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國際投顧)暨其業
務人員阮○○。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第11
款、第14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7款、第10
款、第11款、第1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華國際投顧業務人員阮○○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
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
小時內,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於前項所定時間外,未列
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及引用易使人認為確可
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等違規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處大華國際投顧糾
正,並命令大華國際投顧停止業務人員阮○○2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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