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屆監察委員,報告六年成果
(本報訊 )監察院第四屆監察委員自97年8月1日就職後,致力落實監察職權行使,發揮五權憲政分工合作精神。該院103年7月28日提出績效報告,分別從「公義社會」、「廉能政府」、「衛生醫療」、「永續環境」、「國政建設」、「文教科技」等6大類,呈現監察院六年來11項工作績效。
監察院指出,11項重要工作績效如下:
一、獲致財務增益金額高達約329億3,158萬元,為民把關: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因政府各機關措施未當,監察院所提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中,計節省公帑約297億2,314萬元、增加稅收約32億844萬元,產生之財務效益,合計高達約329億3,158萬元,確實防杜浪費及不經濟之公帑支出,為國家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其中廉能政府類合計約節省公帑252億1,772萬元(約占76.6%)位居第一,主要係集中在政府採購業務之檢討改善,如監察院糾正台灣電力公司購電成本過高,促使台電與9家民間電廠公司修改合約,修約後每年可減少購電支出約新臺幣15.4億元,合約存續期間總計可減少購電支出約249億元(含利率差異)。
二、促使各機關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計3,547項,興國利民: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各機關因監察院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而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約計3,547項,其中國政建設類894項(占25.2%)排名第一,其次分別為公義社會類848項(占23.9%)、廉能政府類828項(占23.3%),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三、縝密審查糾彈案件,整飭官箴: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共成立糾舉案6案,糾舉8人。其中文官5人(含簡任4人及薦任1人),武官3人(含將官2人及校官1人)。另成立彈劾案142案,彈劾278人,其中文官250人,含選任8人(縣長2人、其餘6人皆為鄉鎮長)、特任30人(部分為部會首長、大部分為政務首長)、簡任137人、薦任72人、委任3人;武官28人(含將官13人、校官15人)。被彈劾人278人中,除武官28人外,特任30人及簡任137人已逾被彈劾總人數半數以上,顯見監察院行使彈劾職權不分官階,毋枉毋縱。
四、促使各機關增修或廢止法令,與時俱進: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調查、糾正及函請各機關檢討改善案件,促使各機關增修法令約計544項,廢止法令4項,其中增修法令部分,以公義社會類135項(占24.8%)排名第一,廉能政府類104項(占19.1%)次之,國政建設類100項(占18.4%)居第三;廢止法令共計4項,分別為公義社會類2項,文教科技類及國政建設類各1項,促進政府法制合宜完備。
五、維護民眾權益,保障人權: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經監察院各委員會審議通過之2,739件調查報告,其中有1,533件涉及人權保障案件,約達半數以上(占56.0%),分析案件性質,以涉及財產權342案(占調查報告涉及人權保障案件之22.3%)為第一,其次為司法正義計296案(占19.3%),生存權及健康權計246案(占16.0%)排名第三,足見監察院處理人權相關案件為數眾多,致力人權保障之實現。
六、監察與審計職權合作,發揮綜效: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經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17條、第20條及第69條等規定陳報監察院之查核案件、監察院引用審計部審核報告資料據以調查之案件等,統計院部合作因而成立糾正案及彈劾案之件數,合計為381件。
七、函請議處違失人員計2,070人,澄清吏治: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監察院調查案件已結案部分,函請各機關議處違失人員計2,070人,其中以國政建設類案件788人(占38.1%)排名第一,其次分別為廉能政府類618人(占29.9%),文教科技類245人(占11.8%),期使公務人員有為有守,弊絕風清,提升國家競爭力。
八、致力紓解民怨,為民平反: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監察院積極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及行使職權,致行政制度變革、財務增益、法令增修、懲處失職人員、維護民眾權益等為民平反案件合計約達3,006案,促請政府機關迅速妥適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有效紓解民怨。
九、發揮巡迴監察功能,為民謀福:
監察委員巡察中央機關,適時有效監督各機關之施政及預算執行、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情事,並促請積極回應改善年度調查、糾正案件及社會關注事件;巡察地方機關,除受理人民陳情及廣知民瘼,並作為中央機關與地方政府之溝通橋梁,協助解決問題,提升政府施政品質及效能。受巡察機關就監察委員所提巡察意見,處理情形包含:檢討改善、研究辦理、研修法規、說明釋疑、提出資料供參及其他等。
十、嚴謹執行陽光四法,促進廉能: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之派查案數計有2,543案,查核案件類型為逾期及有無申報不實,101年4月起並正式派查有無財產異常增減情事案件。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裁罰案件之裁處人數總計有459人,其中受裁處對象以縣市級民意代表152人為最多,其次分別為鄉鎮級民意代表133人及鄉鎮市長48人。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派查案件計87件,審議通過裁罰案件75件,裁罰金額8,854萬。違法類型包含:交易獲利、都市更新計畫、地上權設定、違建緩拆關說、人事任(聘、雇)用措施、考績評定、績效獎金發放等,對於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規範,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具有相當成效。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執行政治獻金法相關業務,繳庫金額計1億3,278萬元,罰鍰金額計1億5,171萬餘元。受裁罰對象以個人、營利事業及人民團體為大多數,違法類型則以捐贈者係屬累虧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及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超額捐贈居多。
依遊說法第29條規定,監察院除受理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所屬機關移送之違反遊說法處罰案件外,亦得主動調查。惟自遊說法96年8月8日公布後1年施行,迄至103年5月止,上開人員所屬機關未曾移送違反遊說法案件至監察院,監察院亦未曾接獲有關違反遊說法之相關檢舉情事。
十一、監察職權行使成本分析: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完成調查報告之調查委員人次4,984人次,協查人員人次3,954人次,合計調查人次共8,938人次,所獲致財務績效(包括節省公帑及增加稅收)合計約329億餘元,故投入每1個調查人次約可產生368萬元之財務增益績效。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全院近6年人力累計約2,713人(以各年底在職委職員工數累計),所獲致財務績效(包括節省公帑及增加稅收)合計約329億餘元,每投入1個人力約可產生1,213萬元之財務增益績效。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全院近6年總預算累計約44億7,000萬元(以各年度預算數累計),所獲致財務績效(包括節省公帑及增加稅收)合計約329億餘元,故監察院每投入1元之成本約可產生7.4元之效益。
監察院自民國20年2月2日正式成立以來,歷屆監察委員秉持著高度的使命感,在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及紓解民怨等方面已發揮一定效能。第四屆監察委員就職以來,植基歷屆監察委員建立良好基礎,積極行使監察職權,除積極除弊、破除貪贓枉法,更致力為民興利及紓解民怨功能,落實各項人權的保障。
展望未來,監察院全體委員及同仁持續善盡職責,毫不懈怠,積極辦理人民陳情,審慎處理糾彈案件,探求民隱,時時體認民脂民膏,監督政府,為民把關。繼而憑藉獨立超然地位及公正執法經驗,嚴謹執行陽光四法,提升公職人員有為有守的廉潔形象,為國家人民共譜陽光與希望。
監察院指出,11項重要工作績效如下:
一、獲致財務增益金額高達約329億3,158萬元,為民把關: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因政府各機關措施未當,監察院所提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中,計節省公帑約297億2,314萬元、增加稅收約32億844萬元,產生之財務效益,合計高達約329億3,158萬元,確實防杜浪費及不經濟之公帑支出,為國家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其中廉能政府類合計約節省公帑252億1,772萬元(約占76.6%)位居第一,主要係集中在政府採購業務之檢討改善,如監察院糾正台灣電力公司購電成本過高,促使台電與9家民間電廠公司修改合約,修約後每年可減少購電支出約新臺幣15.4億元,合約存續期間總計可減少購電支出約249億元(含利率差異)。
二、促使各機關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計3,547項,興國利民: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各機關因監察院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而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約計3,547項,其中國政建設類894項(占25.2%)排名第一,其次分別為公義社會類848項(占23.9%)、廉能政府類828項(占23.3%),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三、縝密審查糾彈案件,整飭官箴: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共成立糾舉案6案,糾舉8人。其中文官5人(含簡任4人及薦任1人),武官3人(含將官2人及校官1人)。另成立彈劾案142案,彈劾278人,其中文官250人,含選任8人(縣長2人、其餘6人皆為鄉鎮長)、特任30人(部分為部會首長、大部分為政務首長)、簡任137人、薦任72人、委任3人;武官28人(含將官13人、校官15人)。被彈劾人278人中,除武官28人外,特任30人及簡任137人已逾被彈劾總人數半數以上,顯見監察院行使彈劾職權不分官階,毋枉毋縱。
四、促使各機關增修或廢止法令,與時俱進: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調查、糾正及函請各機關檢討改善案件,促使各機關增修法令約計544項,廢止法令4項,其中增修法令部分,以公義社會類135項(占24.8%)排名第一,廉能政府類104項(占19.1%)次之,國政建設類100項(占18.4%)居第三;廢止法令共計4項,分別為公義社會類2項,文教科技類及國政建設類各1項,促進政府法制合宜完備。
五、維護民眾權益,保障人權: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經監察院各委員會審議通過之2,739件調查報告,其中有1,533件涉及人權保障案件,約達半數以上(占56.0%),分析案件性質,以涉及財產權342案(占調查報告涉及人權保障案件之22.3%)為第一,其次為司法正義計296案(占19.3%),生存權及健康權計246案(占16.0%)排名第三,足見監察院處理人權相關案件為數眾多,致力人權保障之實現。
六、監察與審計職權合作,發揮綜效: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經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17條、第20條及第69條等規定陳報監察院之查核案件、監察院引用審計部審核報告資料據以調查之案件等,統計院部合作因而成立糾正案及彈劾案之件數,合計為381件。
七、函請議處違失人員計2,070人,澄清吏治: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監察院調查案件已結案部分,函請各機關議處違失人員計2,070人,其中以國政建設類案件788人(占38.1%)排名第一,其次分別為廉能政府類618人(占29.9%),文教科技類245人(占11.8%),期使公務人員有為有守,弊絕風清,提升國家競爭力。
八、致力紓解民怨,為民平反: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監察院積極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及行使職權,致行政制度變革、財務增益、法令增修、懲處失職人員、維護民眾權益等為民平反案件合計約達3,006案,促請政府機關迅速妥適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有效紓解民怨。
九、發揮巡迴監察功能,為民謀福:
監察委員巡察中央機關,適時有效監督各機關之施政及預算執行、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情事,並促請積極回應改善年度調查、糾正案件及社會關注事件;巡察地方機關,除受理人民陳情及廣知民瘼,並作為中央機關與地方政府之溝通橋梁,協助解決問題,提升政府施政品質及效能。受巡察機關就監察委員所提巡察意見,處理情形包含:檢討改善、研究辦理、研修法規、說明釋疑、提出資料供參及其他等。
十、嚴謹執行陽光四法,促進廉能: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之派查案數計有2,543案,查核案件類型為逾期及有無申報不實,101年4月起並正式派查有無財產異常增減情事案件。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裁罰案件之裁處人數總計有459人,其中受裁處對象以縣市級民意代表152人為最多,其次分別為鄉鎮級民意代表133人及鄉鎮市長48人。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派查案件計87件,審議通過裁罰案件75件,裁罰金額8,854萬。違法類型包含:交易獲利、都市更新計畫、地上權設定、違建緩拆關說、人事任(聘、雇)用措施、考績評定、績效獎金發放等,對於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規範,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具有相當成效。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執行政治獻金法相關業務,繳庫金額計1億3,278萬元,罰鍰金額計1億5,171萬餘元。受裁罰對象以個人、營利事業及人民團體為大多數,違法類型則以捐贈者係屬累虧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及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超額捐贈居多。
依遊說法第29條規定,監察院除受理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所屬機關移送之違反遊說法處罰案件外,亦得主動調查。惟自遊說法96年8月8日公布後1年施行,迄至103年5月止,上開人員所屬機關未曾移送違反遊說法案件至監察院,監察院亦未曾接獲有關違反遊說法之相關檢舉情事。
十一、監察職權行使成本分析: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完成調查報告之調查委員人次4,984人次,協查人員人次3,954人次,合計調查人次共8,938人次,所獲致財務績效(包括節省公帑及增加稅收)合計約329億餘元,故投入每1個調查人次約可產生368萬元之財務增益績效。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全院近6年人力累計約2,713人(以各年底在職委職員工數累計),所獲致財務績效(包括節省公帑及增加稅收)合計約329億餘元,每投入1個人力約可產生1,213萬元之財務增益績效。
97年8月至103年5月止,全院近6年總預算累計約44億7,000萬元(以各年度預算數累計),所獲致財務績效(包括節省公帑及增加稅收)合計約329億餘元,故監察院每投入1元之成本約可產生7.4元之效益。
監察院自民國20年2月2日正式成立以來,歷屆監察委員秉持著高度的使命感,在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及紓解民怨等方面已發揮一定效能。第四屆監察委員就職以來,植基歷屆監察委員建立良好基礎,積極行使監察職權,除積極除弊、破除貪贓枉法,更致力為民興利及紓解民怨功能,落實各項人權的保障。
展望未來,監察院全體委員及同仁持續善盡職責,毫不懈怠,積極辦理人民陳情,審慎處理糾彈案件,探求民隱,時時體認民脂民膏,監督政府,為民把關。繼而憑藉獨立超然地位及公正執法經驗,嚴謹執行陽光四法,提升公職人員有為有守的廉潔形象,為國家人民共譜陽光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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