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自閉生入學,臺中東汴國小遭糾正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6/15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王幼玲調查發現,臺中市東汴國小以無特教資源為由, 拒絕一名自閉症學生入學,致使該生試讀近2週, 其學籍仍留在原校,相關轉銜作業亦未能及時啟動; 復該生所屬班級導師未能理解自閉症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 且迄至監察院詢問時仍堅持己見,該校亦怠未妥適協處, 提供該生適性教育及個別化協助措施, 並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認定該校面對自閉症學生入學, 缺乏特殊教育知能、未能積極處理親師溝通問題, 違反特殊教育法第22條規定,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提出的調查報告, 糾正臺中市太平區東汴國小,並請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幼玲表示,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國家應確保於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 制度。為實現此一權利,締約國應確保: 身心障礙兒童不因身心障礙而被排拒於免費與義務小學教育或中等教 育之外;可以於自己生活之社區內,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 獲得融合、優質及免費之小學教育及中等教育; 於普通教育系統中獲得必要之協助,以利其獲得有效之教育; 符合充分融合之目標下,於最有利於學業與社會發展之環境中, 提供有效之個別化協助措施。
監察委員王幼玲亦指出, 特殊教育法第22條雖已明定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之理由, 拒絕學生入學。然經本案調查委員以社群媒體方式於108年11月 14日至12月31日止進行問卷調查,共回收635份開放式有效 問卷,以瞭解身心障礙學生在校處境,計有516件(占82.2% )在求學階段曾有不當對待經驗;有365件(占57.49%) 在求學階段曾有拒收經驗以無特教資源、 人力不足或難以照顧及管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據本院辦理問卷調 查結果顯示,在入學前這些身心障礙學生, 特別是具情緒行為問題學生,仍然常面臨校方以無特教資源、 無師資或能力不足為由,希望家長能另覓學校等情, 且這些學生家長或投訴教育主管機關常無下文, 或認為教育主管機關無法協助,僅能默默隱忍或轉學。 復據本院諮詢結果顯示是類學生在校常面臨支持資源不足之問題, 尤肇致「教育零拒絕」理念仍難以完全落實, 且特殊教育法第22條訂定迄今猶欠缺適當罰則, 教育部允應予以正視並速謀解決對策。
此外,實驗教育三法通過以來, 特殊教育學生接受實驗教育人數逐漸增加,以107至108學年度 為例,已自431人增加至549人, 其中約有7成特教生接受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另有近1成接受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 惟據本院諮詢相關專家學者結果顯示,實驗教育學校常因地處偏遠, 除面臨特教教師不足之問題外,特教生之鑑定、安置、 輔導等支持措施亦難落實, 且教育主管機關迄今對於是類學生接受實驗教育的動機及學習狀況仍 欠瞭解掌握,皆影響接受實驗教育之是類學生權益。
監察委員王幼玲最後強調, 我國特殊教育法第28條之1雖已明定各主管機關應視所屬高級中等 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類別, 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 惟據本院諮詢專家意見及相關研究顯示, 普通班教師在融合教育下角色至為關鍵, 然無論是師資職前培育或是在職訓練, 究能否使普通班教師理解各特殊教育學生特性, 並提供適當之協助措施及教育,不無疑慮。 教育部允宜研議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 將特殊教育課程納入師資職前教育必修課程並增加特殊教育課程學分 數。又如何強化普通班教師在職訓練,猶待教育部妥予研謀對策, 以符應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 確保於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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