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聘教師,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澎湖縣、池東國小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6/11台北報導】
監委高鳳仙調查「據訴, 為其先後任職澎湖縣白沙鄉赤崁國民小學(下稱赤崁國小) 及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下稱池東國小) 附設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 惟該等學校未聘用其擔任主任及導師職務,卻由代理教師擔任;且其 102、103及106學年亦遭不當成績考核;另池東國小106 年9月至107年6月間發生幼兒間傷害及教師霸凌幼童事件, 其申請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卻遭該校及澎湖縣政府拒絕, 並指認其霸凌學生,相關調查報告未給予書面通知; 為逼迫其調職該縣教育處,池東國小於107年8月23日辦理家長 公投,反對其繼續任教,校方及督學於107年8月28日違法拘禁 其2小時等情。 究赤崁國小及池東國小有無違法聘任代理教師擔任主任、導師職務? 池東國小有無違法辦理公投? 池東國小及縣府有無不當拒絕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強迫調職、 違法拘禁等情事?池東國小調查霸凌事件之過程有無偏頗、違失? 陳訴人有無遭不實指控或不公對待?澎湖縣政府有無善盡督導之責? 等,均有深入釐清之必要」一案,監察院於6月1 1日通過高鳳仙所提調查報告, 以及對澎湖縣政府與池東國小之糾正案。
高鳳仙表示,教育部、澎湖縣政府、赤崁國小、 池東國小之相關違失情形如下,其中第6點糾正縣府及池東國小, 請其依法處理:
一、 赤崁國小、池東國小違法解除王佩泓教師之幼兒園主任職務, 改由不具資格之代理教師接任,澎湖縣政府違法核准、 教育部不當認可:
教育部國教署及澎湖縣政府明知赤崁國小幼兒園102學年度、 池東國小106-107學年度均僅有2位教師,竟分別於102學 年度、106-107學年度借調王師以外之另名教師, 致使園內人力吃緊。赤崁國小、 池東國小均以王師表示兼任主任不能做好教學工作為由,分別於10 3年、106-107年解除王師幼兒園主任職務, 而由不具主任資格之黃姓、高姓代理教師接任, 不僅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細則所定任用、代理資格不符, 而且超過1年法定代理期限,澎湖縣政府竟違法核准,均核有違失。 教育部先不當借調教師,再違法認定二校可依「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0條規定聘任代理教師為 園主任,亦有違失。
二、 赤崁國小多年積欠王師導師費迄未給付:
赤崁國小依其薪津印領清冊及109年1月22日函文, 該校積欠王師102-103年共12個月之導師費迄未給付, 依其校長之更正陳述,該校積欠王師102-103年共10個月之 導師費迄未給付,實有不當,應盡快給付積欠之導師費。
三、 池東國小出借場地由家長舉辦違法公投、澎湖縣政府竟稱公投是「 意見交流」:
池東國小家長會於107年8月23日在該校舉行「 是否讓幼兒園王老師繼續回學校任教?」投票活動, 惟投票當日依法具有會員資格之在園學生家長僅4人, 不具有會員資格者高達14人,顯屬違法。 池東國小明知教師除有法定事由外不得任意停聘、 解聘或使其喪失教師工作,家長依法並無投票阻止教師任教之權利, 其知悉家長欲發動公投並請記者到場見證投票過程等事實後, 不僅未協助溝通化解,甚至同意出借場地舉辦公投, 該校教導主任王嘉倫竟也以家長身分參與投票,核有明確違失。 澎湖縣政府於投票當日接獲縣民不應由家長投票之陳情後, 處理意見竟為:「本府與學校尊重家長之決定」;本院約詢時, 該府教育處科長蔡瑞全及副處長林長安竟均稱:是家長意見交流, 屬於家長言論自由範圍,借用場地適當等語,顯非正當。
四、 縣府明知園內僅有1名教師卻不當3度徵詢王師借調縣府意願:
澎湖縣政府明知池東國小106-107學年度之編制均僅有蔡秀滿 與王師,蔡師已於106-107學年度借調至該府教育處, 導致園內僅有王師1名教師且教學人力不足, 竟為處理家長陳情事件而欲再借調無意願之王師到府,不僅與「 澎湖縣政府調用所屬學校教師處理原則」之規定不符,而且於107 年8月間3度徵詢王師借調意願,造成王師感覺遭受逼迫, 核有未當。
五、 池東國小對王師被訴體罰學生案之認定事實與調查報告顯不相符, 縣府依內容矛盾之調查報告認定王師教學不力命其進入輔導期:
王師於107年8月間遭家長投訴之體罰學生案由該校組成調查小組 ,教學不力案由澎湖縣教師專審會調查。池東國小之調查報告認為, 王師對3位學生有霸凌或不當管教「之虞」, 但該校雖認為王師不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解聘事由, 卻認為王師「確有」言語霸凌之事實,惟尚未達「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程度, 其認定之事實與調查報告認定之事實顯不相符,卻未說明其認定「 確有」而非「之虞」之理由,顯非正當。 澎湖縣教師專審會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對家長之5項指控均認定為「 疑有」、「恐有」、「似有」,並未認定「確有」,其結論卻為: 王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符合認定參考基準第3、5、6、7、8條。 該報告之認定事實與結論顯有矛盾,存有重大瑕疵, 澎湖縣政府依該報告命王師進入輔導期接受輔導,確有不當。
六、 池東國小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違法解聘王師,縣府不當核准:
澎湖縣教師專審會於108年3月26日依輔導小組之輔導報告, 議決王師案輔導無改進成效,池東國小於108年3月28日收到專 審會審議決定後,於108年3月29日(週五)通知王師出席該校 108年4月1日(週一)教評會。教評會僅給王師2日(週末假日 )就審期間,且未將輔導報告提供王師, 在王師不知輔導報告所載內容、資訊不足、倉促就審、 無從提出完整答辯之情形下,教評會於4月1日率然作出王師有教學 不力或無法勝任工作之事實,做出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 規定核予解聘處分之決議,其審議教師解聘程序與「行政程序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所定「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不符,亦與教育部103年函文「 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應遵循之答辯期限(或就審期間)以7日為 原則」有違,實有瑕疵。該校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有損王師之工作權利,澎湖縣政府竟於108年4月23日函復池東 國小「核准王師解聘」,均有違失。王師解聘處分既有程序瑕疵, 該府及該校應依法處理,以符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王師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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