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澳斷橋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及所屬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6/11台北報導】
監察院說,南方澳大橋1998年完工迄去年崩塌, 橋梁管理機關長期權責不明,致橋梁檢測、評估作業權責不清, 難以落實;
自去年10月斷橋至今, 交通部所屬航港局與港務公司對該橋之檢測、維護權責, 見解仍嚴重分歧,實有未恰。宜蘭縣政府及港務公司10餘年來, 對南方澳大橋雖屢有進行檢測及維護作業, 惟檢測及維護項目均未涵蓋攸關這座特殊橋梁結構安全的鋼索及錨碇 裝置;自101年移撥為航港局財產後, 交通部亦未將類此商港區內非屬一般公路橋梁強制納入橋梁檢測三級 品管制度,且從未對其實施督導考核及評鑑,核有違失。 另交通部未善盡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職責, 訂定適合該類特殊性橋梁的維護管理相關技術規範, 使各級公路橋梁管理機關辦理公路橋梁檢測、評估、 維修及補強作業時有所依循;於本院調查中,一再以公路總局所送「 南方澳跨港大橋倒塌事件分析報告」為密件,表示「 陳核中尚未奉核」、「礙難提供」,其內容卻完整披露於報章媒體, 亦有違失。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6月9日通過監察委員張武修、 包宗和、蔡崇義提案,糾正交通部及所屬機關, 並請宜蘭縣政府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張武修、包宗和、蔡崇義表示,南方澳大橋為1994年間 ,前臺灣省政府應蘇澳漁民要求擴建航道出入口而撥款, 委由宜蘭縣政府主辦,亞新顧問公司設計監造,立永營造公司施工, 於1998年12月完工並移交蘇澳港務分局。 南方澳大橋為蘇澳鎮跨港路附屬設施,惟跨港路既非屬一般公路系統 ,亦非屬商港專用公路,宜蘭縣政府亦不認其為「村里道路」, 前基隆港務局於完工移交後協調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宜蘭縣政府等相關 機關接管,迄今未果。斷橋事件發生後, 交通部長林佳龍指示運研所擬訂具體策進事項;該所於108年12 月31日研提「橋梁維護管理策進作為」,認為「南方澳大橋位於商 港區,非屬公路橋梁(供車輛通行使用,但非屬公路管理系統), 類此未納督導及考核範圍之橋梁大多未訂定專屬橋梁檢測規範」、「 鑑於南方澳跨港大橋斷橋事件,實有必要針對特殊性橋梁之檢測及補 強訂定原則性規定」,交通部爰已於109年1月3日分別修正公布 「公路養護規範」、「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 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等3個部頒規範,將特殊性橋梁列為適用對象, 惜該部前多年怠於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職責,斷橋後始發現「實有必要 針對特殊性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訂定原則性規定」。另南方澳大橋屬雙 叉式單拱橋,造型新穎,結構系統特殊,全世界唯有2座,其檢測及 維修重點至少應包括鋼索及錨頭, 宜蘭縣政府及港務公司歷年對南方澳大橋雖屢有進行檢測及維護作業 ,惟檢測及維護項目均未涵蓋攸關結構安全的鋼索及錨碇裝置, 顯不到位,亦須檢討改進。
張武修、包宗和、蔡崇義三位委員於調查報告中指出:
一、南方澳大橋橋梁管理機關妾身不明,致橋梁檢測、 評估作業權責不清,無法落實,交通部暨所屬公路總局( 前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航港局、港務公司( 含基隆港務分公司及蘇澳港營運處)、宜蘭縣政府均有違失。
二、交通部未善盡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職責, 訂定特殊性橋梁維護管理相關技術規範, 使各級公路橋梁管理機關辦理公路橋梁檢測、評估、 維修及補強作業時有所依循,洵有怠失。
三、航港局與港務公司間就南方澳大橋管理多年權責不明, 斷橋至今,對該橋之檢測、維護權責,見解仍嚴重分歧,實有未恰; 交通部長年未將類此商港區內非屬公路橋梁強制納入橋梁檢測三級品 管制度,且未對其實施督導考核及評鑑,亦有疏失。
四、交通部面對本院調查,以公路總局所送「 南方澳跨港大橋倒塌事件分析報告」為密件,表示「 陳核中尚未奉核」、「礙難提供」, 其內容卻先完整披露於報章媒體,核有違失; 交通部允應查明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五、 宜蘭縣政府及港務公司歷年對南方澳大橋雖屢有進行檢測及維護作業 ,惟檢測及維護項目均未涵蓋攸關結構安全的鋼索及錨碇裝置, 顯不到位,致南方澳大橋崩塌,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並影響國際聲譽,難辭其咎。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