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鵬管處發展大鵬彎觀光違約,監察院糾正交通部要求檢討改進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6/9台北報導】
屏東鵬管處辦理大鵬灣BOT案因未完成契約約定之污 水截流系統等可歸責之違約事實,遭大鵬灣公司主張終止契約, 並經仲裁判斷核屬有據,且應返還3億元保證金, 占地百餘公頃之第一期開發區未竟全功,後續尚有土地返還、 營運資產鑑價及移轉事宜待解決,顯示政府各單位協力施政不足, 不利大鵬灣整體觀光發展展
監委糾正交通部,要求檢討改進
大鵬灣灣域水面遼闊風平浪靜,地屬南臺灣熱帶氣候, 適合從事各種水域遊憩活動, 為兼具休閒娛樂與生態教育的旅遊風景勝地。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鵬管處依促參法辦理大鵬灣BOT案,於93年1 1月30日與最優申請廠商成立之特許公司大鵬灣公司簽訂開發經營 契約。108年2月19日至3月3日期間,「2019臺灣燈會」 首度移師至屏東縣舉行,於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揭開序幕、點亮主燈, 然而活動過後,大鵬灣公司隨即以可歸責於鵬管處缺失之原因, 主張契約終止,並經109年4月23日仲裁判斷確認自108年3 月13日起法律關係不存在,且鵬管處須返還大鵬灣公司保證金3億 元。另本案係依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認鵬管處辦理大鵬灣BOT案涉有履約管理未臻周妥等情, 案經調查發現確實涉有缺失,亟待改進, 因而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9年6月9日通過李月德委員、 方萬富委員及陳慶財委員提案,糾正交通部觀光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大鵬灣BOT案因未 完成契約約定之污水截流系統、 未能有效排除第三人非法占用後期開發土地及擅自興建地上物設施, 暨未拆除灣域內非法設施物、蚵架及箱網等可歸責之違約事實, 遭開發商依據契約規定通知自108年3月13日起終止契約,並經 109年4月23日仲裁判斷核屬有據,且應返還3億元保證金, 顯示政府各單位協力施政不足,斲喪公權力形象, 占地百餘公頃之第一期開發區未竟全功、已營運項目形同閒置, 鵬管處雖免於開發商所提24億元損害賠償,然後續爭訟曠日廢時, 尚有土地返還、營運資產鑑價及移轉事宜待解決,實則為雙輸局面, 終不利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整體觀光發展, 鵬管處於執行具有高度公私夥伴合作特色之BOT案,態度顢頇, 成效不彰,洵有失當。
另外,監委李月德也提到,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鵬管處未完成污水截流系統興建,雖已設置6處人 工溼地以接納及處理區外污廢水,惟自96年迄今已歷10餘載, 污水處理效果不如預期,灣域水質未能全面符合甲類海域水質標準, 乃不爭事實,復以臨近市鎮之生活污水與養殖廢水排入灣區之影響, 欲以鵬管處一己之力尚難改善灣域水質,確屬常情。 行政院賴前院長深知水質之於大鵬灣觀光開發重要性,於106年責 成交通部觀光局組成「大鵬灣永續觀光發展平台專案」, 國家發展委員會亦以專案平台會議,積極促成跨部會協調, 觀光局允應持續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屏東縣政府等權責單位分進 合擊,以收綜效。
最後,監委方萬富及陳慶財亦表示,大鵬灣域早期因養蚵盛行, 多年來仍有民眾非法占用及漁撈行為,管理機關鵬管處既然已於10 8年邀集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屏東縣政府等權責機關訂定聯合巡查作 業原則,允應以史為鑑,落實巡查,以盡經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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