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云獎金制度變更未報備,罰20萬
(本報訊)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1月5日第1000次委員會議通過,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云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新增其他營業所及變更獎金制度,未於實施前報備,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其他營業所及獎金制度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該會報備。同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5條第1項第7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亦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報備事項(包括代表人、所在地等),得於變更後15日內報備。慶云公司95年9月8日原報備主要營業所為苗栗總公司,且另無其他營業所,然有民眾向該會反映其係至慶云公司新竹營業處辦理退出退貨,經該會赴慶云公司主要營業所業務檢查,慶云公司自承於95年9月起即陸續於臺北等地設置10處營業所,負責參加人之教育訓練,及受理參加人簽立參加契約與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事宜,是該等場所確實承辦對外招募參加人等多層次傳銷業務,可認係慶云公司其他營業所,惟未於設置前辦理新增其他營業所之變更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並表示,慶云公司向該會報備之傳銷制度,其獎金種類僅有推薦獎金、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等,惟經該會調查發現慶云公司於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之際,為獎勵其傳銷事業幹部,依傳銷商品之銷售數量,或達成考核標準者,另設置有「競賽獎金」及「考核獎金」,然未於實施前向該會辦理獎金制度變更報備,亦已違反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其他營業所及獎金制度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該會報備。同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5條第1項第7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亦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報備事項(包括代表人、所在地等),得於變更後15日內報備。慶云公司95年9月8日原報備主要營業所為苗栗總公司,且另無其他營業所,然有民眾向該會反映其係至慶云公司新竹營業處辦理退出退貨,經該會赴慶云公司主要營業所業務檢查,慶云公司自承於95年9月起即陸續於臺北等地設置10處營業所,負責參加人之教育訓練,及受理參加人簽立參加契約與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事宜,是該等場所確實承辦對外招募參加人等多層次傳銷業務,可認係慶云公司其他營業所,惟未於設置前辦理新增其他營業所之變更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並表示,慶云公司向該會報備之傳銷制度,其獎金種類僅有推薦獎金、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等,惟經該會調查發現慶云公司於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之際,為獎勵其傳銷事業幹部,依傳銷商品之銷售數量,或達成考核標準者,另設置有「競賽獎金」及「考核獎金」,然未於實施前向該會辦理獎金制度變更報備,亦已違反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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