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忠正聲明稿
(本報訊)前立委也是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今晨在台大校友會館,由施明德、姚立明、楊憲宏等人陪同下,發表入監前的聲明:
我向來尊重司法,然在本人所涉案件竟能如此迅速即定讞後,深感我國司法制度無法真正彰顯程序及實體正義,待改正之沉苛不勝枚舉,有形及無形之政治迫害長期存於不為人知的司法細節如影隨形從未間斷,人民不信賴司法其來有自。如放任長期如此,受害者絕不止我一人,而是中華民國之人民均將概括承受此一司法不公之惡象:
一、 本人長期遭受釣魚式非法監聽,監聽本是民主國家作為犯罪偵防的最後手段,怎可以莫須有理由想聽就聽?想聽多久就聽多久?台灣社會長期以來違法監聽浮濫嚴重,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檢調隨便包裝一個理由就可以輕鬆監聽卻無任何監督及審查機制來制裁,所以我們的通訊保障監察法竟意外地成為違法監聽的護身符。台灣被監聽的人口有多少您知道嗎?有沒有五佰萬?六佰萬?只要在監聽的電話中有人提到你的名字,檢調不需作任何查證就可以此理由再來監聽你,這樣的作為幾已成為慣例,我們還是民主國家嗎?台灣的老百姓有免於恐懼之自由嗎?刑事訴訟法可以容許不計代價、不問是非、不擇手段置程序正義於不顧嗎?台灣人民都要小心,我就是監聽人員偶然在「他案」(這個他案也有濫權之疑慮)監聽中得悉對話人講到本人姓名,即見獵心喜監聽本人,試問,本人要如何對路人甲、路人乙的對話負責?監聽人員竟又將電話中對話之人妄斷為本人之助理或機要秘書,此種「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心態,致使本人含冤莫名,國家公器怎可如此濫用?
二、 我交友無分階級、貧富,一向真心以待。尤其本人是基層出身,當過立法委員,與人交往向來不拘小節且樂於助人,豈料,這樣的性格根本不見容於封閉及保守文官體系,這的確是我要檢討地方;詎有心人士打著我的名號在外招搖撞騙,該員一再對外吹噓與本人之關係,向業者謀取圈購股票利益,甚者連吃飯錢、加油錢等蠅頭小利都向業者索取,像這種品性有嚴重瑕疵,為了自己脫罪早日交保,竟將所有罪責推諉予我,我不解的是,一般大眾若知有這種毫無誠信且人格特質貪圖利益的人,一定不會相信他所講的話,但為何法院卻會相信這種人所講的話將罪責全歸於我?
三、 所謂「汙點證人」不僅自白犯罪,而且指證別人犯罪,但是,犯罪只有參與犯罪的人才知道犯罪內容,也就是犯罪有秘密性。而「汙點證人」指證別人犯罪,動機有可能出於自責悔悟,有可能因為心生畏怖或是圖邀寬典,也有蓄意頂替或別有企圖,因此,要判定「汙點證人」指控的真偽,應該詳察「汙點證人」之動機、取得「汙點證人」指控的過程有無涉及「利益交換」等情況,才能發現真實。本案,「汙點證人」打著本人名號在外招搖撞騙,事跡敗露之後,卻以指控本人來換得早日交保及司法的從輕發落,尤其該名污點證人曾向調查員說:「你要一百分,我一百零一分給你了」、「…你不要說到我的女兒,對不對?我們大家拚的要死,不就是為了兒女…」云云,益證該名污點證人之翻供是有交換利益,且為圖脫罪並夥同其女兒共同誣陷本人,這樣的動機、企圖及心態是可以想像的,所以,對於本人遭到所謂「汙點證人」的指控,司法機關本來就應該洞察人心與人性,不能隨著「汙點證人」抽象指控而起舞,否則,人民的權利及清白將無以保障。(備有調查局與污點證人合作”製造筆錄”的部份摘要。
我向來尊重司法,然在本人所涉案件竟能如此迅速即定讞後,深感我國司法制度無法真正彰顯程序及實體正義,待改正之沉苛不勝枚舉,有形及無形之政治迫害長期存於不為人知的司法細節如影隨形從未間斷,人民不信賴司法其來有自。如放任長期如此,受害者絕不止我一人,而是中華民國之人民均將概括承受此一司法不公之惡象:
一、 本人長期遭受釣魚式非法監聽,監聽本是民主國家作為犯罪偵防的最後手段,怎可以莫須有理由想聽就聽?想聽多久就聽多久?台灣社會長期以來違法監聽浮濫嚴重,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檢調隨便包裝一個理由就可以輕鬆監聽卻無任何監督及審查機制來制裁,所以我們的通訊保障監察法竟意外地成為違法監聽的護身符。台灣被監聽的人口有多少您知道嗎?有沒有五佰萬?六佰萬?只要在監聽的電話中有人提到你的名字,檢調不需作任何查證就可以此理由再來監聽你,這樣的作為幾已成為慣例,我們還是民主國家嗎?台灣的老百姓有免於恐懼之自由嗎?刑事訴訟法可以容許不計代價、不問是非、不擇手段置程序正義於不顧嗎?台灣人民都要小心,我就是監聽人員偶然在「他案」(這個他案也有濫權之疑慮)監聽中得悉對話人講到本人姓名,即見獵心喜監聽本人,試問,本人要如何對路人甲、路人乙的對話負責?監聽人員竟又將電話中對話之人妄斷為本人之助理或機要秘書,此種「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心態,致使本人含冤莫名,國家公器怎可如此濫用?
二、 我交友無分階級、貧富,一向真心以待。尤其本人是基層出身,當過立法委員,與人交往向來不拘小節且樂於助人,豈料,這樣的性格根本不見容於封閉及保守文官體系,這的確是我要檢討地方;詎有心人士打著我的名號在外招搖撞騙,該員一再對外吹噓與本人之關係,向業者謀取圈購股票利益,甚者連吃飯錢、加油錢等蠅頭小利都向業者索取,像這種品性有嚴重瑕疵,為了自己脫罪早日交保,竟將所有罪責推諉予我,我不解的是,一般大眾若知有這種毫無誠信且人格特質貪圖利益的人,一定不會相信他所講的話,但為何法院卻會相信這種人所講的話將罪責全歸於我?
三、 所謂「汙點證人」不僅自白犯罪,而且指證別人犯罪,但是,犯罪只有參與犯罪的人才知道犯罪內容,也就是犯罪有秘密性。而「汙點證人」指證別人犯罪,動機有可能出於自責悔悟,有可能因為心生畏怖或是圖邀寬典,也有蓄意頂替或別有企圖,因此,要判定「汙點證人」指控的真偽,應該詳察「汙點證人」之動機、取得「汙點證人」指控的過程有無涉及「利益交換」等情況,才能發現真實。本案,「汙點證人」打著本人名號在外招搖撞騙,事跡敗露之後,卻以指控本人來換得早日交保及司法的從輕發落,尤其該名污點證人曾向調查員說:「你要一百分,我一百零一分給你了」、「…你不要說到我的女兒,對不對?我們大家拚的要死,不就是為了兒女…」云云,益證該名污點證人之翻供是有交換利益,且為圖脫罪並夥同其女兒共同誣陷本人,這樣的動機、企圖及心態是可以想像的,所以,對於本人遭到所謂「汙點證人」的指控,司法機關本來就應該洞察人心與人性,不能隨著「汙點證人」抽象指控而起舞,否則,人民的權利及清白將無以保障。(備有調查局與污點證人合作”製造筆錄”的部份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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