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採購液化天然氣決策草率 監察院糾正
(本報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卡達RAS GASⅡ公司液化天然氣LNG案決策草率,「長期租用液化天然氣LNG船採購案」作業時程耗時3年4月始完成,肇致國庫逾百億元鉅額損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8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馬以工、林鉅鋃、李復甸提案,糾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院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中油公司經理部門辦理「長期租用LNG船採購案」,未依相關規定審慎考量採購合約期間長達25年,進而嚴謹分析評估液化天然氣LNG之長期運輸成本及風險,即逕行指示變更船運方式,改採買方自行運氣之FOB船運方式,費時3年4月始完成天然氣船租用採購招商作業,致該公司增加逾百億元之購氣成本,造成國庫鉅額損失。
二、中油公司向RGⅡ購氣案改採FOB合資方式自行負責船運,該公司未事先陳報董事會及經濟部核定,即通知卡達RGⅡ改採FOB合資方式自行運送天然氣,亦有違失。
三、LNG船價係租船費用之關鍵變數,亦屬合資之重要權益事項及契約要項,中油公司竟未將其納入招標文件,致合資計畫現值報酬率僅略大於資金成本率,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意旨不合。
四、中油公司將合資公司持股比例自限50%以下,避免成為國營事業,迴避監督,且自始刻意排擠國輪公司參與,又未積極監督船舶設計、建造、船廠選擇及財務安排等,與FOB合資旨在掌握LNG船經營權之目的相悖離。
五、中油公司設計「長期租用LNG船採購案」招標案,條件有違國際常規,刻意排擠國輪公司及國際知名廠商參與,顯有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洵有違失。
六、中油公司執意以FOB合資方式運送卡達之液化天然氣,主要目的係為「建立LNG船隊、發展海運」,因發現投資報酬率過低,竟陳報經濟部辯稱係基於「能源安全政策」,且LNG船操作人才之培訓,全無本國人員參與,顯與政策投資目的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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