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衛生署、桃園縣政府、桃園醫院等

  (本報訊)桃園縣政府暨該縣醫事審議委員會主動將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呼吸照護病房「照護清潔費」變更為「照護費」,收費名稱與實質內容不相符;該院長期未將呼吸照護中心及呼吸照護病房相關費用載明於病患收據,且未經核准即擅向病患收費多年,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8日通過並公布監委尹祚芊、馬秀如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及所屬衛生局、衛生署及所屬桃園醫院。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暨該縣醫事審議委員會主動將署桃醫院提請審議之呼吸照護病房(RCW) 「照護清潔費」,決議變更為「照護費」,致費用名稱與實質內容未盡相符,收費金額與方式亦顯失公允與合理,除有未善盡審查之責,尤有協助該院巧立名目之嫌。

二、署桃醫院RCW「照護清潔費」、呼吸照護中心(RCC)「清潔日用品費」及「看護費」,未依規定明確載明於病患收據,且在未報請主管機關審議前,即擅向病患收費,期間分逾8年及3年,顯未依法行政,並輕忽就醫民眾知的權益。

三、桃園縣政府及該府衛生局疏於督導考核,致署桃醫院在未獲該府核准前,即擅自向病患分別收取RCC「清潔日用品費」、「看護費」及RCW「照護清潔費」,及未依規定開立名實相符之收據,直到監察院調查後,才要求該醫院改善,實有違失。

四、衛生署疏於監督,致所屬公立醫院擅訂RCW自費項目,桃園、新營及旗山等署立醫院於未依法報准前即擅向民眾收費,洵有疏失。

五、衛生署訂定之「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未充分考量實際護理及護佐人力之需求;復未查察署桃醫院RCC、RCW相關醫事人力及病床數不符設置基準,仍持續支付該院醫療費用,均有欠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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