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局於明年元旦將雷射測速儀納入檢定

(台北訊)在高速公路上常見警方於執行取締違規超速時,已有陸續採用機動性高之光達式(Lidar)雷射測速儀(係俗稱之雷射槍)趨勢,由於該高科技執法器材均為國外製產品,雖於採購時均經當地或國際標準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其檢驗證明書並經我國地方法院公證,但在未經國內度量衡專責機關重新檢定前,其開具之超速違規罰單,常引發駕駛人質疑其執法公信力及適法性,造成警政單位執法困擾。
標準檢驗局局長陳介山表示,為杜絕警方執法爭議及確保該雷射槍計量的準確,該局已參考先進國家美國國際警政首長協會(IACP)及國道交通安全部(NHTSA)委託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所制定之美國國家標準之雷射測速儀法規(DOT HS 809 239),該法規現亦為美國政府所採用,且其檢定用模擬器之標準追溯亦獲得NIST認可之驗證機構做評估及證明,基此,該局經多次邀請相關研究單位及業界參與研商,始據以完成公告訂定「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並將於96年1月1日起實施其新品之檢定,而使用中之舊品則緩衝至97年1月1日起完成檢定始能使用,以保障駕駛人權益。
標準檢驗局表示,目前警方於執行公務檢測用之雷射槍,如要符合「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其顯示速率值之最小位數應等於或小於1 km/h;所能量測之速率範圍應至少包含16 km/h到300 km/h;速率偵測準確度之允許公差為+2 km/h,-3 km/h。另,對於附有照相功能之雷射測速儀,其攝得之照片應能明確識別受測車輛及其牌照號碼,所攝得之照片上應至少包含測速儀序號、拍攝年月日時分等時間、測得車速及量測地點等資訊。雷射測速儀的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一年,經檢定合格之雷射測速儀,在其本體明顯處均應貼附檢定合格單,並發給檢定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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