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何妨主動替郭瑤琪平反? 許文彬

  
2014-01-05╱台灣時報╱第14版╱社會焦點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被判收賄罪處徒刑八年確定一案,被告本人灑淚喊冤,甚至無奈地表示將要絕食抗議;不分藍綠陣營的律師公開力挺,法學教授投稿媒體呼應,網路連署熱烈聲援。就法論法,這個案件是否有誤判之憾,確實存在值得檢討、斟酌的空間。

   本案的關鍵爭點在於:就現有的卷證資料,衡諸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是否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收取「茶葉罐中的兩萬美金」?縱使有收,這筆錢是否與被告之職務有「對價關係」?按照吾人「基於普通日常生活之經驗」(最高法院判例用語),廠商與公務員若真有「期約授受賄賂」之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儘可當面講清楚;又何必拐彎抹角、費盡心機地把錢裝在茶葉罐相贈,而且城府頗深地半句訴求語言也不說?

   該案於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時,「刑事妥速審判法」已經頒布施行,對於有罪的認定,採取更為嚴謹的證據法則,其第六條明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況且,該案曾經一、二審法院均作出無罪的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檢察官若要提起第三審上訴,限於判決有違司法院解釋、最高法院判例及適用法令抵觸憲法之情形。雖本案當年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時,該法尚未頒布而無此適用,然參酌其立法精神,也不難窺見本案最終所為有罪判決容有可議之處。

   報載台北地檢署已發傳票傳喚郭瑤琪於明年元月八日到案服刑,但願執行檢察官詳閱卷宗,本諸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所定「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的旨意,認真考量是否可循再審或非常上訴途徑予以救濟。經查,法務部為貫徹檢察官之公益角色,曾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以「法檢字第0九九0八0四六0六號」公函,指示全國各檢察機關,「於受刑人到案執行時,除應注意人別訊問外,並應注意訊問受刑人對確定判決有無意見,以查明有無非常上訴或再審事由」。此一行政規則正可於本案援引適用。

   「郭瑤琪案」若能由執行檢察官主動發揮「檢察官之公益角色」功能,遵照前述法務部頒行規章,以及刑事妥速審判法有關規定,進行冤案之平反,將可樹立檢察體系之新形象,讓廣大人民一新耳目,從而開創我國司法改革的里程碑!

   (作者許文彬為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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